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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執行公司沒有錢怎麼辦(被執行公司沒有財產)

        發布時間:2024-04-12 10:15:25 尋找專業律師團隊 274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我去法院申請執行後,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財產,原來在我起訴他之前就把財產轉移了,我該怎麼辦

        我是一名專門從事執法工作的法律執業者。讓我回答你的問題。

        法院執行公司沒有錢怎麼辦(被執行公司沒有財產)

        根據我的“

        民法典

        《規定》規定,債務人在法院判決前轉讓財產的,債權人因惡意逃避債務,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財產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無償處分時債權撤銷權的行使】債務人通過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財產權益的期限。其到期債權的履行,對債權人造成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及必要費用的承擔】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需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債權人撤銷權的排除期間】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有哪些症狀?

        一、欠費期間惡意轉移財產的表現

        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且受讓人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執行階段惡意轉移財產的表現

        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匿、轉移、變賣、毀壞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判決的;

        有能力履行但拒絕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的;

        其中,“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匿、轉移、變賣、毀壞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屬於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被執行人不履行判決的後果

        法院的判決賦予國家強製性權力,你應該主動履行。如果不履行職責,將會產生三種後果:

        1、人民法院執行;執法措施有很多,包括搜查您的房屋,包括拍賣、出售、扣押您的財產、凍結您的銀行賬戶以及查封您的房屋。

        二、拒不執行的,法院得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並可多次適用。

        3、拒絕執行在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情節嚴重的,即構成違法行為。

        第313條構成

        拒絕執行判決、裁定

        ,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監禁

        即使經過上述處罰,行為人仍需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永遠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果隻有臨時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將中止執行。當行為人擁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法院將恢複執行。

        以上知識是小編對“被執行人財產在判決前轉移怎麼辦?”這個問題的解答。根據我的

        合同法

        根據法律規定,債務人在法院判決前轉移財產的,債權人可以利用撤銷權撤銷因惡意逃避債務而轉移的財產。如果讀者需要法律幫助,請進入我的個人主頁並添加我的聯係方式進行谘詢。

        申請法院強製執行,但法院找不到被告的任何財產,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法院執行不是無限期的。一般來說,法院收到執行申請人的執行申請並確認執行立案後,會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裁決書、限製高消費通知書、財產申報通知書,並列出被執行人名單。並依法予以強製執行。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強製執行人員名單》和限製高消費名單。

        同時,法院會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並進行核實。法院本身也會通過強大的執行網絡查詢被執行人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凍結其所有銀行賬戶甚至網上結算賬戶。扣押其股權和固定資產。

        如果半年內無法找到並處置被執行人的財產完成執行程序,法院將“終結”執行,即終止執行。向執行申請人發出“最終”通知。

        不過,法院的“終局”並不是執行的結束,而隻是執行的“中止”。一旦申請執行人和法院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可以隨時重新開始執行。此外,在執行案件“定案”期間,被執行人仍將出現在三年內的“被執行人名單”中,限製高消費的措施仍然有效。

        申請執行人不應將追討欠款的希望全部寄托於法院執行局。2013年以來,我國經濟形勢轉向低速增長,特別是“騰出籠子放鳥”的產業升級政策、銀行貸款“國進民退”的政策以及網絡貸款的猖獗環境貪圖暴利,造成大量無法償還的債務。於是,近五六年來,貸款、信用卡案件逐年增多。執行法官麵臨著執行案件激增的情況。由於精力有限,他們一般隻能通過執行網絡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銀行賬戶、銀行賬戶等信息。法院可以快速查找到依法登記的網上結算賬戶、股權和固定資產,但對於被執行人未登記的資產,被執行人的債權被執行人),法院很難查詢被執行人的知識產權資產、非股權投資等資產。

        因此,申請執行人本人也應利用律師積極搜尋法院執行網絡中難以查找的被執行人非常規資產,並及時向執行法官提交資產線索,以增加執行力度效率。

        除了專業貸款機構和網貸外,銀行貸款對借款人進行貸前盡職調查,民間貸款一般是基於朋友的信任。大多數私營企業主是根據業務需要借錢的,借錢時必須有償還能力。民間貸款多用於購買固定資產、生病等緊急情況的貸款,主觀上想要償還貸款。然而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無論計劃多麼嚴謹,主觀的改變在客觀的改變麵前都是無能為力的。比如,當民營企業遇到政府政策突變、銀行貸款政策突變時,很多精明能幹的老板麵對客觀層麵的巨大變化卻無能為力,導致經營惡化、虧損甚至破產,導致企業破產。本金和利息償還突然中斷;如果個人借錢之後遇到失業、股市崩盤、重病等變化,也可能會暫時影響他的利息償還。

        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和個人貸款人一般都會選擇訴諸法庭。事實上,這是不明智的。不管落井下石的人性如何,至少在提起訴訟之前,債權人應該查清債務人的財產情況,看看是否有可以償還債務的資產。如果債務人已經沒有剩餘資產,或者有一些無法變現的資產,其實沒有必要提起訴訟。如果在貸款合同到期前簽訂新的貸款合同,並用好言安慰債務人,結果恐怕比打官司更好。畢竟,可以留住青山。不用擔心柴火用完。提起訴訟時,您需要繳納訴訟費、保全費和律師費。對無財產的債務人提起訴訟時,首先,由於法律無法執行,債務無法追回。其次,你必須支付債務金額的5-10%作為訴訟費用。第三,徹底傷害了債務人。將來,債務人會改變主意,可能不會理會你。

        可能製定現行執行製度的最高法院法官仍然希望幫助債權人追回債權。但由於起草該法的法官身居高官,收入豐厚,生活無憂,對民營企業、民間借貸了解不多,或者說距離這個群體的生活很遠。的人。因此,他們雖然有良好的主觀意願,但他們製定的法律製度實施起來卻效果不佳。但客觀上它是與主觀性相悖的。毫不誇張地說,從實際執行結果來看,現行執行製度是一種強製被執行人死刑而無法收回債權的製度。

        首先,財產保全製度加速了企業債務人的死亡。

        許多債權人在提起訴訟時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扣押債務人的固定資產,凍結債務人的銀行賬戶。這樣,在訴訟開始之前,企業債務人將無法采購原材料、支付工資和稅款、因無力繳納稅款而無法開具發票、無法收回貨款、無法支付工資,導致工人流失,無法購買商品。原材料方麵,公司將無法維持正常運營。當訴訟結果不確定時,公司就會破產。如果公司倒閉了,拿什麼來償還債務呢?至於資產,根據法律規定,資產處置後先支付工資,再支付稅款。即使扣押了資產,資產處置後也無法更改付款順序。

        其次,一刀切的“黑名單”製度實際上會殺死被執行人。

        雖然《執行法》規定,有還款能力但拒不還款的,可以列入“被執行人黑名單”。還規定,被執行人的工資賬戶不能被凍結,被執行人的生活費需要預留。但法院執行案件中,無一例外都會收到執行申請。《執行裁定書》下達後,被執行人被列入老賴黑名單,所有資產賬戶被凍結。債務人一旦成為被執行人,債務人就失去了生活來源,隻能靠親友的現金支持度日。那些有工作的人很快就會因為無法乘坐高鐵或飛機出差而失業。如果你失業了,招聘人員會發現你是個賴賬者,沒有人會雇用你。即使有少數人不核實你的身份信息而錄用你,你也無法接受這份工作,因為現在銀行代發工資,不能用現金支付。工作。因為一旦開始工作,交通費、夥食費都要增加,但工資卻被凍結,每個月需要借的錢大幅增加。哪裏可以借到呢?

        我在法院執行局多次遇到被執行人向法官提出解凍工資卡的情況。他們告訴我,我已經每個月還清貸款了,而且我還可以寫保證書,將工資中扣除的基本生活費全部還清。但沒有一個評委同意。我代理的一個債務人賣掉了車子和房子,已經還清了一半以上的債務。他要求解凍公司基本賬戶和黑名單,以恢複公司運營。不過,法官表示:內部規定規定,即使債務還差1%,也是不行的。

        我已經聯係了債權人和債務人。公平地說,至少90%的債務人願意償還。有些債務人實際上已經或多或少地償還了一部分,但他們的賬戶和資產仍然無法解封,黑名單也很難清除。除非債權人向法院書麵申請將債務人移出黑名單。但債權人大多不同意。由於媒體對罕見執行案例的鋪天蓋地的宣傳,債權人認為,隻有施加極限壓力,債務人才能償還債務。

        我認為,現行逼死債務人的執行製度,實際上阻礙了執行效率,迫使很多本可以通過正常經營賺錢還債的債務人走入破產、失業、喪失還款能力的死胡同。這不僅極大損害了債務人的生存權,也損害了債權人的權利,也損害了法律公平正義的形象。希望這一現象引起法律從業者和債權人的反思。

        強製執行期限到了,公司無財產,法院終止執行了,是不是就沒辦法解決了

        我是一名專門從事法律執行工作的人。我來回答一下樓主的問題吧。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考慮提起追加訴訟。在涉及公司的債務糾紛案件中,比較容易追究公司法人和股東的連帶責任。

        如果沒有財產,

        會議將終止執行決定。不過,您可以請您所在地區的專業執法團隊進行相關調查並了解。一旦發現可執行財產,隨時向法院執行法官報告,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後,恢複執行。另外,被申請人已轉移財產,如果證據充分,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回。

        【法律基礎】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案外人對執行事項提出有理異議的;

        (3)作為當事人之一的公民死亡時,需要等待其繼承人

        繼承權

        受益或承擔義務;

        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義務的繼承人尚未確定的;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停止執行的其他情形。暫停的情況消失後,恢複執行。

        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希望對原貼有所幫助。如果有什麼疑問可以在下方評論或者直接給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