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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法院查封自己的財產不服怎麼辦呢(對法院查封自己的財產不服怎麼辦理)

      發布時間:2024-05-04 07:53:43 律師事務所去哪裏找 458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最高院:對查封房屋提起確權之訴或執行異議法院不受理,怎麼辦

      來源:民法參考

      對法院查封自己的財產不服怎麼辦呢(對法院查封自己的財產不服怎麼辦理)

      我先告訴你結論。

      也就是向密封法院提起訴訟,

      請看下麵的列表,其中

      請參閱最高法民提字第112號節選部分。

      法律基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執行權的若幹意見》

      第二十六條司法機關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詢問擬確權財產的權屬狀況。發現被執法局查封、扣押、凍結的,中止審理;當事人要求確認的財產已被執行局處理的,應當撤銷確權案件;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確權判決書、調解書後確權的,應當撤銷確權判決書、調解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逃避執行行為依法製裁的若幹意見》

      第九條嚴格執行境外異議行為的管轄規定。執行階段,案外人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提出異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辦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條例〉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關於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法院應當受理案件。案外人違反上述管轄規定,向執行法院以外的法院提起訴訟,對方法院已受理案件但尚未作出裁決的,應當中止審理或者駁回案件,並並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的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理解與運用,第606頁

      我們相信,

      關於是否允許當事人在不提出執行異議的情況下單獨提起訴訟確認權利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理配置和科學運用執行權的若幹意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查封不包括其他法院對扣押財產采取的行動。又一個案例來證實正確。《關於執行異議複議的規定》還規定,執行主體被查封、扣押、凍結後,案外人依據其他案件的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因此,從目前來看,讓當事人再提起案件確認自己的權利並不合適。

      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製裁逃避執行行為的若幹意見》第九條、第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理配置、科學運行執行程序的若幹意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權力”,外人對於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權,隻能提起執行異議訴訟,不能單獨提起確認權利的訴訟。如果再提起確權訴訟,則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已被接受,則作出裁決。檢方被駁回。

      相關案例索引

      最高法民提字112號

      本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執行期間審理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麵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麵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對標的事項不予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案外人提起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執行人主張實體權利請求停止執行執行標的的,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請求停止執行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執行對象對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主張的實體權利,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因此,雖然反對執行訴訟以確認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為基礎,但由於該類訴訟以執行行為為訴訟標的,申請執行人作為權利人請求執行的,應當直接成為該類訴訟的被告。

      本案中,東北莊居委會的訴訟請求雖然僅確認其對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並不包含請求停止執行的內容,但本案標的物是已處於執行階段的查封財產。在另一種情況下。本案的訴訟結果將直接影響郭玉峰的權利,故該訴訟的實質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的執行異議訴訟。

      針對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執行權的若幹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司法機關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確權情況當事人財產權屬狀況被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的,中止審理;當事人主張確權的財產被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中止審理;經執行局處理的,撤銷確認案件;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權屬狀況後,確認為確認;如有侵犯權利的,撤銷判決書、調解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製裁逃避執行行為的若幹意見》第九條規定:“嚴格執行關於案件外人異議的規定、管轄權的規定。在執行階段,案外人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提出異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關於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案件由執行法院受理。

      案外人違反上述管轄規定,向執行法院以外的法院提起訴訟,對方法院已受理案件但尚未作出裁決的,應當中止審理或者駁回案件,並並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的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在哪些情況下法院會執行「查封」財產被「查封」後該如何應對

      扣押作為公權力下的強製措施,在刑事領域和民事訴訟領域具有不同的內涵。刑事領域的扣押主要是指公安機關當場查封涉案人員的財產或者場所等強製措施。王思聰案主要涉及民事債務糾紛。這裏的扣押主要是指民事領域中財產保全的強製措施。

      此類財產保全措施具有臨時性、保護性,其適用目的是促使被執行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支付義務。期限屆滿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拍賣、變賣扣押的物品。因此,扣押財產是依法拍賣、變賣前的必要準備工作。

      有關扣押的規定主要集中在《民事訴訟法》執行措施一章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扣押、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載明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詢問其情況。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股份及其他財產狀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凍結、轉移、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移送、評估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或者凍結、送達執行申請人、被執行人、案外人:

      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的財產;

      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未能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接受清償的;

      債務已清償;

      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登記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法院查封的房子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執行人該怎麼辦

      申請執行人有權對被執行人的房屋發起強製執行,由法院依法查封房屋等待拍賣;但同樣,法律也賦予案外第三人提出異議的權利,因為事實上工作中的財產關係並不是簡單表達的,其背後可能還隱藏著其他不為人知的法律交易。

      當外界對此案提出異議時,申請執行人隻能耐心等待審查結果。

      案外人對執行提出異議,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法院收到申請後,將立即開始核實查封房屋和交易的可能性。

      這個時候,從申請執行人的角度來看,他一定很著急,但又無能為力。他隻能耐心等待審核結果,或者同時,他也可以尋找一些其他的財產線索,收集對他的執行有幫助的信息。申請證據。

      對於被執行房屋,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執行異議基本成立,申請執行人隻能單獨尋找財產線索:

      經人民法院蓋章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麵買賣合同;

      該房地產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

      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規定支付部分價款,剩餘價款已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的;

      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能完成過戶登記的。

      如果法院組織執行異議聽證會,申請執行人應當積極參加,了解情況,思考對策。

      通常,法院在處理執行異議的案件時,會首先審查申請人的申請,並審查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和證據。特別是對於一些事實不清、證據不清、存在明顯爭議的情況,還會組織多方當事人舉行聽證會。會議。

      申請執行人必須積極參加聽證會,以便全麵透徹地了解異議情況。同時,他還必須收集有關執行申請財產狀況的一些證據,並對異議申請作出回應和反駁。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異議人受被執行人邀請擾亂執行過程,或者其親屬發揮作用的情況,申請執行人應設法收集一些反駁證據來應對。

      案外人申請執行異議,法院不予受理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不執行訴訟,通過訴訟查清糾紛事實。在特定情況下,申請執行人隻能耐心等待法院的判決。裁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