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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濫用調查取證權怎麼辦理(法院濫用調查取證權怎麼辦手續)

      發布時間:2024-05-04 13:05:06 尋找律師是如何收費 815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拒絕理由五花八門律師調查令如何暢行無阻

      張晨法製日報全媒體記者

      法院濫用調查取證權怎麼辦理(法院濫用調查取證權怎麼辦手續)

      寧夏回族自治區兩年內下達2000餘份律師調查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近年來,全國多地法院嚐試實行律師調查令,以解決律師取證難、案件執行難的問題。但實踐中,有關機構不承認律師調查令的情況時有發生。

      律師調查令被拒絕的原因有哪些?法院下達律師調查令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律師在依令進行調查時是否有義務配合?當申請人的取證權與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發生衝突時如何協調?如何完善製度建設,讓律師偵查秩序“所到之處暢通無阻”?帶著這些問題,《法製日報》記者近日采訪了相關法律專家。

      全國法院正在積極探索

      “律師調查令自成立以來,就定位於解決實踐中取證難的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肖建國告訴記者,當證據由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持有時,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下達調查令,當事人一方可以申請法院下達調查令。律師將根據命令進行調查。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認真貫徹律師法保障律師訴訟執業權利的通知》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積極探索和嚐試證據調查令在民事訴訟中的實踐,認真研究相關問題,總結經驗。此後,全國不少地方法院積極探索律師調查令製度。廣東、天津、浙江、重慶、河北等省市高級人民法院製定並發布了民事訴訟中律師調查令的實施規定。

      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法官周瑞曉根據自己的辦案實踐表示:“民事案件調查取證非常耗時、耗人力,法官很難抽出足夠的時間”“除了開庭、調解、撰寫判決書之外,還要出去調查取證。而在此類案件中,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的頻率相對較高,可以有效化解這一矛盾。”

      今年6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製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幹意見》明確提出,建立律師民事訴訟調查令製度探索便利投資者律師行使相關調查權,提高投資人自行取證的能力。

      今年9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文,對涉港澳案件實行律師調查令製度。對於當事人及其授權代理人在內地無法自行收集的證據,經具有內地和港澳律師資格的律師申請,法院下達調查令,授權其完成調查取證加強涉港澳民商事案件調查取證工作。

      “隨著社會經濟多元化發展的需要,律師調查令正在從主要用於動產、不動產等財產證據的調查延伸到檔案材料和信息數據;從更多適用於執行階段到立案、審理、執行等階段,調查令下達的批準率和檢索的成功率也得到了大幅提高。”陝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方岩說。

      各種拒絕原因

      不久前,江蘇揚州的一名律師拿著法院下達的調查令向一家銀行索取委托人的賬戶信息。但銀行並不承認調查令的法律效力,直接拒絕了律師的請求。這樣的例子並不少見。近年來的探索雖然在律師調查令的運用上積累了一些經驗,但也遇到不少障礙,其中最主要的是相關單位拒絕持有律師調查令的律師調取案件相關證據和材料。

      方岩坦言,由於缺乏強製性法律規定,尚未在全國範圍內全麵落實,而且各地的具體要求和格式也不統一,被調查單位往往引用內部規定,無法確定身份。調查者的身份,以及無法確定調查內容的目的。通過拒絕合作。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周瑞曉認為,這一規定是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權力的來源。但公權力的委托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調查取證權作為法院行使的公權力,應當由法律規定。隻有委托他人行使時,才能委托他人行使。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院是否有權委托律師行使調查取證權。地方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訴訟中執行律師調查令的規定,僅是地方性司法文件,不適用於轄區內有關行政機關、銀行等單位。它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意味著律師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根據法院下達的調查令向相關單位獲取證據和材料。因此,相關單位不配合也就在所難免。

      “雖然律師調查令的合法性不時受到質疑,但它還是有其上位法依據的。隻要對現行法律中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規定進行妥善解釋,律師調查令是合法的。”解釋為當事人或律師申請法庭調查取證的專用表格。”肖建國研究認為,律師調查令是體現中國法院司法智慧的本土化取證製度。近年來,各地法院紛紛出台地方司法文件規範律師調查令。但各地對律師調查令的適用條件、範圍、程序缺乏統一的規定,對律師濫用調查令也缺乏有效的規定。同時,律師調查令往往涉及申請人與被調查人、被調查人與對方之間複雜的利益衝突,需要建立協調複雜利益關係的具體規則。因此,有必要通過完善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釋,將偵查令統一、規範、製度化。

      係統防護有待完善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及其律師濫用調查令的情況確實存在。

      肖建國認為,為了維護律師調查令的合法性,應明確律師調查令的適用主體和理由,即誰有權申請調查令,誰是被調查人、如何確定申請調查令的法律理由等。

      “鑒於《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律師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且必須經律師指令才能進行,因此,律師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是適當的。調查令。被調查人是有證據的案外第三方,特別是市場監管、國土、房管、稅務、公安、金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