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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執行終本後怎麼辦法律規定(被執行人無力還款最佳處理方法)

        發布時間:2023-12-27 03:03:05 尋找專業律師團隊 818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你的執行案件被“終本”了嗎

        在民事執行實踐中,我國執行案件往往長期不了了之,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執行案件的執行期限為6個月。那麼執行法官如何將案件控製在審理期限內呢?結案了怎麼辦?這裏就不得不提一下執行法官的結案神器“結束執行程序”。我們來看看這個神器是如何來的以及如何應用的。

        法院執行終本後怎麼辦法律規定(被執行人無力還款最佳處理方法)

        1.關閉本次執行程序的方法的由來

        1、“終結本執行程序”是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集中清理執行積壓案件中印發的《關於規範集中清理執行積壓案件結案標準的通知》中規定的。執法積壓。結案的一種方法。

        二、是指沒有可供執行財產,在一定期限內不能繼續執行程序,且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案件。書麵請求人民法院終止執行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結案。

        3、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確認:第五百一十九條:經財產調查,沒有發現適合執行財產的,經申請執行人簽名或者經執行法院或者合議庭確認後,執行法院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準後,可以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重新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製。

        2、執行案件可以“終止執行程序”結束的情況有7種:

        1、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書麵同意人民法院終止執行程序的;

        (二)因被執行人無財產而中止執行二年,並經核實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無法提供有關被執行人財產或者財產的任何線索,並書麵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在執行後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決定人民法院已用盡財產調查措施的;

        4、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拍賣,或者動產已經拍賣兩次,或者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已經拍賣三次仍未能拍賣,申請拍賣的人執行人不服或者不能依法交付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用盡一切財產調查措施後,被執行人予以解職。執行人確實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5、被執行人企業法人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後,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無債務繼承人,不得變更追加執行主體依法;

        六、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後,發現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或者雖有財產但不適宜執行,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分期付款表現;

        七、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屬於特困群體,執行法院給予適當救助資金的。

        三、終止本執行程序的終結裁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裁定應當載明執行標的的總額、已執行的債權數額和剩餘債權數額,並載明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符合執行條件的,有權執行剩餘債權。

        二、執行法院終止執行程序時,應當在裁定前通知執行申請人。申請執行人對終止執行程序有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派員組織當事人就被執行人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進行聽證;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執行法院對提供的線索重新調查核實,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當繼續。

        4、終止本次執行程序後申請恢複執行條件

        申請執行人再次提出執行申請的,不受申請執行期間的限製。本執行程序終止後,當事人不得請求人民法院恢複執行原執行案件。當事人可以隨時以“終止本執行程序”的裁定為執行依據,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請執行,但申請人必須提供被執行人。人民法院隻有核實確切的證據、可供執行的財產清單或者財產線索後,才能受理案件。如果不屬實,則不予立案。

        綜上所述,持有判決書的債權人不應忘記確認其案件是否已進入最終數據庫。如果是,應主動尋找債務人財產的下落,並向法院提交。否則,情況將是“終止本次執行”。這意味著,如果沒有新的線索或證據出現,你的債務將處於無休止的擱置狀態。

        法院不得隨意終結本次執行,終本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申請執行人是否遇到過這樣的情況?當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一段時間內財產未執行時,執行法官會這樣說:

        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後發現,目前被執行人名下不存在可供執行的財產。因此,按照規定終止執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隨時恢複執行。

        隨後,申請執行人相信了法官的話,默默簽名,確認終止本次執行。

        終止本次執行的情況會被一再推遲。當申請人想要恢複執行時,法官會說:

        如果您提供有關被執行人財產的線索,我們將立即恢複執行。

        申請遺囑執行人的人將再次變得孤獨無助!

        事實上,終止本次執行是有嚴格規定的,法院不能隨意終止本次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執行程序終止的規定(試行)》,人民法院終止執行程序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責令被執行人申報財產的;

        (二)已向被執行人下達限製消費令,且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三)財產調查措施完畢,未發現被執行人財產可供執行或者發現的財產無法處分的;

        (四)執行案件立案後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追查的;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阻礙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製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中,《條例》第一條第一款所稱“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是指必須履行下列事項: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財產申報令;

        (二)核實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產狀況;

        (三)對遲報、拒報、謊報的被執行人或者有關人員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製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申報、核實和處罰情況記入卷宗。

        另外,《條例》第一條第三款所稱“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是指應當完成的下列調查事項:

        (一)核實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財產線索;

        (二)通過網上執行查詢監控係統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等交通工具、房產、有價證券等財產;

        (三)通過網上執行查控係統無法查詢本款第二款規定的財產情況的,應當到被執行人居住地或者執行地進行必要的調查財產可能被隱匿或者轉移的;

        (四)被執行人隱匿財產、賬簿等資料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采取審計調查、公布獎勵等調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財產調查措施。

        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調查情況記入卷宗。

        因此,法院終止本次執行時,必須同時符合上述條件。不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不終止本次執行。

        建議:申請人遇到類似情況時,一定要仔細看看法院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如果不執行,應當提請法院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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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強製執行終止以後,法官不給恢複強製執行,怎麼辦

        結束容易,挽回難。與我在過去十年的執行實踐中遇到的最終案例相比,該問題的法官仍然可以打50分。至少他還是會要求你在定稿前做一份筆錄,哪怕是連哄騙騙,但事前手續已經足夠了;我敢問有多少債權人案件在我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就結束了?舉起手來看看.

        ————雙擊屏幕為自己投票————

        前幾年,高等法院提出需要兩年時間解決執行難的問題。相對來說,上麵領導的聲音一直很大,但是最後落實的時候,是這樣的嗎?事實上,——仍然是基層法院提高結案率最快、最有效的途徑。其實我們知道,最終的書是按照方案是有條件的,而且條件的設定是比較全麵的,幾乎可以說是非常苛刻。我們一起來看看最終本書的條件吧。

        一、根據2016年11月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執行程序終止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執行案件的“最終版本”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責令被執行人申報財產的;

        (二)已向被執行人下達限製消費令,且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三)財產調查措施完畢,未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以執行或者發現的財產無法處分的;

        (四)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追查的;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阻礙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製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一般應當滿足執行案件立案後已超過三個月的條件。但執行法院嚴格按照有關程序標準和實體標準已完成必要的執行措施的,不受此條件限製。

        2.什麼是“詳盡的財產調查措施”?

        根據《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所謂財產窮舉調查措施,是指:

        (一)核實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財產線索;

        (二)通過網上執行查詢監控係統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等交通工具、房產、有價證券等財產;

        (三)通過網上執行查控係統無法查詢本款第二款規定的財產情況的,應當到被執行人居住地或者執行地進行必要的調查財產可能被隱匿或者轉移的;

        (四)被執行人隱匿財產、賬簿等資料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采取審計調查、公布獎勵等調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財產調查措施。

        3、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規範近期執行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案件“終局”結案時,一般應當調查以下事項:完全的:

        (一)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必須經過核實,並記錄核實信息;

        (二)向被執行人下達財產報告令時,應當及時傳喚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實際控製人到人民法院調查詢問;

        (三)對未實行聯網查控的住房公積金、金融理財產品、收入保險、股息紅利等財產,應當進行現場查處,並製作查處記錄並附具證明;

        (四)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調查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人員,了解其生活居住、就業、收入、債權、股權等情況. 被執行人的調查記錄,並作為文件附上;

        (五)被執行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對其住所、營業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全麵核實被執行人的性質及其設立、合並分立、投資經營、債權債務、變更終止等情況。

        4.“財產不能處分”是什麼意思?

        根據《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所謂不得處分的財產,是指:

        (一)被執行人的財產已經法定程序拍賣、變賣,但交易尚未完成,申請執行人不接受清償債務或者不能交付清償財產的;依法不得對財產采取強製管理等其他強製措施;

        (二)人民法院在登記機關扣押的被執行人的車輛、船舶等財產尚未實際扣押的。

        5、“最終副本”出來後,法院會無視嗎?

        法庭官員會說:當然不是。

        事實上:顯然是這樣。

        提問者也表示,車子找到了,隻是換了地方。事實上,法院可以請求異地法院配合執行。關鍵是不要丟臉。疫情似乎是實施如此困難的最大原因。所以,說到底,你不怪別人,就應該怪上帝,對嗎?

        個人建議:大家應該更加“利己”地思考。我終於結案了,但現在我必須重新開始。這不會影響我的結案率嗎?從程序上來說,我知道很多東西是不能處理的,但是可以封印。那麼農村的房子呢?有多少法院會查封它?

        我個人認為:好的執行程序最終還是不能解決執行難的問題。關鍵是監督和反饋機製存在問題,這讓法官到底在做什麼成為一個謎。這裏經曆了哪些手續?群眾幾乎沒有知情權?我可以理解刑事案件是保密的。即使已經完成了民事案件,是否應該保密?

        因此,應該啟動群眾透視機製,讓群眾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案件去了哪裏?您目前處於什麼階段?下一步是什麼?距離結婚還有多長的路要走?這些程序應該透明。為什麼人們會抱怨執行法官?這是因為這是程序中的盲點。在我心裏,我對自己的情況幾乎沒有任何概念。我怎樣才能不生氣、不抱怨呢?

        以上是姚哥整理的實現感悟。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些幫助。如果您有任何疑問,可以在首頁找到姚哥的聯係方式進行付費谘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