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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可以更改律師嗎,刑事案件可以更改律師嗎

      發布時間:2024-05-10 16:33:12 刑事案件律師 0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於刑事案件可以更改律師嗎的問題,於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案件可以更改律師嗎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在庭審中律師未經當事人擅自改變訴訟請求,合法嗎?

      擅自,在這裏應該是指律師與被代理人之間不經商量,律師不經被代理人同意,未獲得委托人授權,越權做主,並損害了委托人利益的行為。那一定是不合法的,委托人可以向其追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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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實際代理行為中,一般有經驗的律師,不會犯這類錯誤。在隻是一般授權代理的情況下,訴訟請求和實體處置,當然是以委托人自己的表態為準。即便是特別授權,即民間理解的“全權代理”,其根據訴訟進程,及時變更訴訟請求,目的是為了被代理人獲得更多的利益或訴訟主動權,其變更行為是合法的,即便是在合法的前提下,有經驗的律師,依然會主動征求委托人的意見,讓委托人自己下定決心,由委托人自己表態是否變更。

      如果是特別授權,當事人授權律師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律師庭審中變更訴訟請求是合法的。

      但是,合法不等於合理。從法庭規則的角度看,有當事人特別授權,律師有權變更訴訟請求。從當事人與律師關係的角度看,當事人的特別授權隻是為了便於律師代理訴訟,並不等於當事人授權律師可以不征求當事人的意見,自行處置當事人的實體權利。

      因此,如果涉及當事人實體權利,律師在變更訴訟請求時一定要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因為律師代理案件的目的是為委托人爭取利益最大化,律師的所有訴訟活動都應當圍繞這一目的進行。

      看授權委托書的授權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訴訟中,會區分一般授權與特別授權。。

      一般授權,是指代理人有權代表委托人起訴、應訴、提出證據、詢問證人、進行辯論、申請回避、進行財產保全等訴訟行為,即程序性訴訟行為。而無權處分委托人的實體權利。

      特別授權,是指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代為行使“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實體權利。因此,凡是訴訟代理人代為實施對委托人的實體權利有重大影響的訴訟行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如果授權委托書是一般授權,那麼律師無權處分案件中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等實體權利;如果是特別授權,授權書裏也明確說明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代為行使“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實體權利,那麼律師可不經當事人同意直接代當事人改變訴訟請求。但是律師通常都會把起訴狀、證據清單等文件給當事人確認簽名,除非情況特殊,一般不會擅自擅自改變訴訟請求。

      律師在法庭上捏造事實,應該如何維權?

      我的習慣是:

      1、質問律師,剛才所述的證據呢?請提交你所說的依據。

      2、攻擊。直接說他不懂裝懂,好好看看某某條法律條文,好好學習,再出來混。

      3、向司法局、律協投訴,說律師故意捏造事實、曲解法律,錯誤引導當事人走上不歸路。深化社會矛盾。

      對簿公堂,其目的是化解矛盾,解決糾紛,而不是深化社會矛盾,惡化社會矛盾。問題如果遇到律師的捏造事實而不能得到解決,必然埋下隱患,此矛盾,是很容易再次爆發的。別以為自己聰明,給對方下套,陰謀一時得逞,就可一輩子心安理得,平安無事,相反,招上殺身之禍是分分鍾的。為人不做虧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門。

      因此,此問題也可私力解決。

      關於對方律師涉嫌在法庭上捏造事實的反應,我談談我幾十年來通常及時處理的辦法,供大家參考。

      如果涉嫌捏造事實的表述在法庭質證前,我會要求法庭將此事實作為本案爭議焦點進行法庭調查,並在證據出示質證階段要求對方證明,如果表述出現在法庭辯論階段,我會馬上舉手請求法庭恢複法庭調查。我會發表以下幾點意見:

      一、對方律師剛才提到的事實,對於認定本案性質或劃分責任十分重要,請求歸入本案重要對待證事實範疇。

      二、查清該待證事實前,需要在法庭調查階段對方當事人或律師進行必要提問,請求法官允許。下一步根據該待證事實雙方舉證證明或否定,可以給與舉證時間。

      三、該待證事實如果是真實的,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若屬於虛假陳述,涉嫌幹擾法庭正常審理,浪費司法資源,請求給與司法處罰。

      故請求法庭予以采信本律師的程序安排的建議。

      發言完畢。

      捏造的事實是否被判決書坐實了?沒有坐實,那隻是民事爭議,當事人可以用各種方式否認對方指認的事實。但假的被判決書漂成真的了,那就涉嫌虛假訴訟行為,可以向檢察院舉報。

      你問的這個問題生活中存在的可能性不大,因為律師什麼都不懂,隻懂法,說一句冒泡泡的話,律師就是玩法的。

      通常情況下,律師都是代理人身份,說幾句沒良心的話,忽悠明明達不到訴訟目的當事人發起訟事是有的,因為官司不管輸贏,代理費是要收的,但你所說的捏造事實屬於觸犯刑律的行為,通過這種方式收取律師費得不償失。應該不是律師的選項。

      如果真出了這種事,前提已經說明在法庭上,既然你已經確定是捏造事實,用證據掲穿他,然後反訴。

      我隻是借話答話,提問主題不明確,律師是已方律師還是對方律師情況都不一樣,我隻是根據律師操守判斷不會是已方律師。

      這種情況存在,律師靠嘴皮吃飯,有些律師為了勝訴,撒謊,也即虛假陳述去誤導法官作出錯誤認定,這種情況一旦被法官釆信,就會作出違背事實與法律的錯誤判決。如果沒判決前一定要書麵申請法官調查證據;如果判決發生了,就是向司法局及紀檢監察部門投訴舉報了。

      法律和生活不一樣。法庭上講求的遊戲規則是:有證據有事實,無證據無事實。

      所以,即便在現實中真的是事實,但是如果在法庭上拿不出證據來證明這個事實。那麼這個事實在案件中就是“不存在”的。

      這是法庭上的遊戲規則。是任何坐在法庭中參與案件審理的訴訟參與人必須共同遵守的規則。

      所以,講述一個“事實”,取決於相關證據是否存在。有證據才有事實。

      虛假陳述,如果沒有證據佐證,那種陳述隻是廢話。是法官左耳進右耳出的無意義的空氣振動而已。

      因此,“捏造事實”是捏造不出來的。除非捏造證據。

      任何“證據”,都需要在法庭上通過雙方“質證”。對證據真假,證據和相關事實的關聯性,合法性進行質詢和辯論。所以虛假證據並不是那麼容易就躋身為可以被采納來證明某種事實成立的受法律認可的證據的。

      基於法庭上的遊戲規則,每個訴訟參與者都需要共同遵守,律師當然不例外。事實上,法庭論辯中技巧有很多。隻要是在規則下運用不違規,都構成了法庭生態。這不是一般老百姓能夠理解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於刑事案件可以更改律師嗎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於刑事案件可以更改律師嗎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