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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不公平法院不受理怎麼辦呢(仲裁不公正如何投訴)

      發布時間:2023-12-30 11:46:01 刑事案件律師 333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我申請勞動仲裁,公司威脅汙蔑我,我該怎麼應對

      您好!

      仲裁不公平法院不受理怎麼辦呢(仲裁不公正如何投訴)

      首先,無論是勞動仲裁還是訴訟審判,都隻占很小的一部分。仲裁員和法官都是經曆過大風雨的人。他們見過各種場麵,也有自己審理案件的經曆。經驗。僅僅通過談論就可以將案件從白到壞的情況很少見。

      那麼這次審判最重要的是什麼?最重要的是看雙方提交的證據。

      首先,訴訟過程中有一個非常基本的原則:誰提出主張,誰就提供證據。

      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將承擔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利後果。雇主聲稱沒有複工通知,但如果你手頭有相應的證據,那麼這種說法就不攻自破了。如果用人單位聲稱你破解了考勤機,那麼用人單位也必須有相應的證據證明考勤機上的數據被破解,不能作為證據。用人單位說你可以在休息時間進出公司,但除非用人單位有規章製度明確規定你不能在休息時間進出公司,否則這不會影響你的仲裁。

      雇主似乎說了很多話,給你潑了很多髒水,但對你幾乎沒有影響,因為雇主沒有針對你的實際證據。仲裁聽證會最注重證據,因此這些不會對您產生任何影響。

      至於雇主最後說的話,那就更是無稽之談了。您可以繼續進行勞動仲裁,默默收集證據,開庭審理,裁決書做出後,再向法院申請執行。在這個過程中,無論雇主說什麼,你都應該去找工作。

      一個人越不自信,說話的聲音就越大。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如果還有其他問題請在下方留言或者私信我。

      勞動仲裁失敗了,應該怎麼辦呢

      該怎麼辦?

      首先評估一下自己,你是否願意花費更多的時間、精力甚至金錢來獲得一個不確定的結果?

      如果不願意,那就認輸,算了,該做的就做吧。

      如果您願意,請準備好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材料。在起訴之前,你必須有一個明確的訴訟策略。

      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且對方在錄音中沒有明確表明自己的身份,如果對方在法庭上不認可,一般來說是沒有任何用處的。

      建議您到仲裁委員會申請案件筆錄副本。

      該筆錄被視為在法庭上以白紙黑字呈現的證據。

      然後,帶上所有信息並去找一位好律師。

      請記住,好的律師並不是“好人”。

      找個好律師,聊聊,你會有驚喜。

      當然,你也得留個心眼。

      已經生效的仲裁調解書,還能反悔麼

      最近收到一個背景問題:我之前申請勞動仲裁時,簽訂了仲裁調解協議。最近,我看到其他有類似情況的同事得到了更高的賠償金額。如果我覺得我的賠償金額太少,我可以申請撤銷嗎?

      類似的問題還有很多。深圳每年發生數以萬計的勞動仲裁案件,其中近一半是通過調解解決的。調解的時間通常很短,但事後思考的時間卻總是很長。案件調解和解後,不少工人難免麵臨金額過低的結局。因表達不充分等原因對調解書結果不滿,欲再次上訴。

      那麼如果仲裁調解協議已經生效,如果您對調解協議的結果不滿意,可以後悔並提起訴訟嗎?

      答案是,除非揭露新的事實,否則有效的調解信不能重新提起訴訟。

      如何理解這個“新事實”,我們來看一下這個特例:

      【案件基本事實】

      2010年8月25日,彭某加入廣州某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機械公司)擔任磨床工。

      2010年9月14日,他因磨床子彈擊傷眼睛,被送往醫院救治。

      2011年3月10日,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傷殘八級鑒定意見。

      2011年3月17日,彭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機械公司賠償保險金。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機械公司賠償彭某共計68040元。

      2012年3月12日,經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重新鑒定,確認該工人傷殘等級為六級。

      2013年8月5日,彭某再次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以案件已經處理為由發出駁回通知書。

      2013年8月9日,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彭某隨後不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但仍被駁回。

      彭仍不服,向省高院申請再審。最終,高院以兩次鑒定結果不同、案件出現新事實為由,責令一審法院重新審理此案。

      【觀看方式評析】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推翻有效的調解協議是非常困難的。上述當事人之所以能夠“悔罪”,最根本的原因是仲裁委員會此前調解工作的客觀事實發生了重大變化。但如果法院僅因當事人的主觀原因,或者當事人認為金額不令人滿意,或者當事人認為調解不公平而駁回案件。

      為何法院對撤銷生效仲裁調解書的條件如此嚴格?原因有二:

      第一個是基於不再考慮此事的原則。所謂“不餅幹”,是指審判結果生效後,基於相同事實的案件不再重審。仲裁調解書是由勞動仲裁委員會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後簽署的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相當於法院判決書。用人單位不履行仲裁調解書條款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由此可見,仲裁調解書是強製性法律文件,調解是結案的一種方式,而調解書恰恰是調解案件的最終結果,所以調解書意味著糾紛已經解決。解決了。結尾。

      二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仲裁調解書隻有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簽字並共同簽字後才能生效。也就是說,隻要一方當事人不同意仲裁調解書的內容,就不能出具仲裁調解書。在簽署仲裁調解書之前,雙方可以來去、進退,權衡自己的利益和損失,經過一番權衡和妥協,最終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意見;但在簽署調解書後,雙方都必須遵守已經做出的決定。誠實守信是一項基本的法律原則,也是一種美德。

      【觀法建議】

      正因為仲裁調解協議生效後就沒有後悔的餘地,勞動者在簽署仲裁調解協議前應谘詢專業的法律執業者。經過相關法律分析後,應當對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客觀情況有清晰的認識,提前做好充分準備。以後你不會後悔的。保護自己的權利並不容易。我們將與您一起遵守法律。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一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後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受理的,裁定駁回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