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聘請律師法條(聘請刑事律師對當事人有什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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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請律師嗎
法律主觀: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一般是不需要請律師的,但如果為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更專業的律師服務的,也可以聘請律師。
是可以請律師的。在刑事二審中,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作為訴訟參與人之一,進行申訴或者上訴,並委托律師進行辯護和代理訴訟。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作為訴訟參與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的訴求和意見,並參與庭審。
刑事案件請律師到底有用嗎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案件請律師有用。 請了律師可以最大限度的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更不能因此而拒絕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實踐中還應當注意的是,並非所有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都一律不允許聘請律師,而是要由偵查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批準,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一律不允許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
可以公訴由檢察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自訴請律師代理訴訟。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製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九十六條規定是什麼?
1、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關於變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製措施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等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責任會對其采取強製措施,該強製措施須與其罪行和態度等相適應,發現采取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製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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