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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律師工作量,刑事案件律師工作量怎麼算

      發布時間:2024-05-09 19:07:05 刑事案件律師 0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於刑事案件律師工作量的問題,於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案件律師工作量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律師可以查被告人的銀行流水嗎?

      需要法院出具調查令,由律師拿著調查令去各個銀行查詢。但是個別銀行光有調查令還不行,還需要有法院人員陪同,所以……額……想法很好,做法不一定很容易。總之,隻要能挽回自己損失,都應該盡力一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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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是不可以直接查詢被告的銀行流水的,

      一、根據商業銀行法規定:隻有法律規定的單位才能查詢銀行流水。律師僅憑律師證、律所介紹信、案件受理通知書等是無法查詢銀行流水的。

      二、律師可以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來查詢被告銀行流水,現在很多地方在推行律師調查令。不過,很多銀行是不認可這種調查令的,即便是律師持法院調查令也不給查詢銀行流水。也就是說,律師持調查令也不一定就能查詢到銀行流水。

      如何才能查詢被告銀行流水?

      可以向審理案件的法官提出調取證據申請書,由法院去銀行查詢被告人的銀行流水。目前,公安、檢察院、法院執法人員可以攜帶相關手續查詢銀行流水,銀行也必須配合。

      現在,各地法院、司法機關等部門也出台一些政策,來保障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但是,目前還沒有正式的法律法規來確定,希望以後能出台相關政策。

      銀行流水屬於個人隱私,銀行嚴格保密並限製他人查詢也是無可厚非的,但是,銀行也應該積極配合相關機構的辦案需求。

      【每日講法觀點】律師能否查詢被告人的銀行流水,目前法律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一般來說律師自己去銀行查詢被告銀行流水,肯定會遭到拒絕;律師持法院調查令,也不一定會成功查詢到被告的銀行流水。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私人合法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保護私人合法財產,不僅僅表現在保護財產不受侵犯,也表現在隱私不得泄露,因此法律對個人的銀行賬戶信息保護力度比較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29條明確規定,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除了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稅務局等部門,按照程序依法可以去銀行查詢以及本人帶著身份證到銀行查詢以外,其他人無權查詢,銀行有為客戶保密的義務。

      實踐中很多法院會出具調查令給律師,讓律師憑著調查令去銀行查詢相關的流水記錄,很多人銀行都會給法院麵子,當然也會有很多銀行拒絕查詢。

      其實銀行拒絕持調查令的律師查詢銀行流水,也不是沒有道理。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相關規定,隻有法律規定可以查詢銀行流水的單位才可以查詢。而法院調查令並不是法律規定。

      並沒有哪一部法律明確規定,律師可以直接去銀行查詢銀行流水;也沒有哪部法律明確規定,律師持調查令可以直接去銀行查詢銀行流水。

      雖然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給律師出具調查令,有的銀行看到法院調查令以後,也會讓律師調取。但嚴格來說,銀行有權拒絕。

      不過目前很多地方,法院、司法部門、銀行等機構聯合出台了關於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的意見,對律師查詢銀行流水行為予以規範,為律師查詢銀行流水提供的可能性。

      由於我國保護私人合法的財產,而銀行流水能夠反映、體現私人合法財產,因此法律嚴格規定了銀行對銀行流水有保密的義務。

      銀行流水是銀行活期賬戶的存取款交易記錄,能體現出開戶人信息、賬號、交易日期和金額、交易摘要及交易對象等信息。

      商業銀行有為存款人保密的義務。《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律師是沒有資格直接查詢別人的銀行流水的,但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

      法院有權利調查原告的所有銀行帳戶。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執行的需要,可以向銀行調查當事人開戶情況,而銀行有協助法院調查的法定義務,如果不協助調查的,法院可予以民事製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不履行協助調查或執行義務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律師查被告人的流水?被告人都是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如果他犯了罪,而且是經濟方麵的犯罪,偵查機關就會查他的銀行賬戶,用不著律師來查。當然律師也無權查。

      如果你說的是民事案件,那他就不是被告人,而是被告。一個“人”字就把案件性質改變了。所以法律上事,差之一豪謬之千裏。所以,有些人就誤以為到處谘詢了一下,自己就能打官司。除非是非常簡單的案件,否則外行人無法做到準確地操作案件訴訟。

      民事案件律師不能查對方當事人的銀行流水,除非有法院的調查令。但是,有的銀行,即使有調查令,也不給律師查銀行流水,隻允許法院來查。

      我們前不久在省高院代理了一個二審的民間借貸案件,雙方因為有多筆借款和過橋資金,累計的金額在5000萬以上,好在沒有一筆錢是現金交易,全都是銀行轉賬,當然涉及的賬號有好多人。

      一審的時候,法官就要求原被告提交從最初2014年開始雙方的銀行流水,以及4名案外人和本案有關的銀行流水。我的當事人拿著自己的身份證從幾家銀行查到了全部的銀行流水,通過和被告的銀行流水對賬,56筆銀行流水被法官確認。

      這起案件是當事人自己到銀行調取自己的銀行流水,那麼原告的律師是否可以到銀行調取被告的銀行流水呢?現實生活中是不行的。銀行並不接受律師手持律所的《介紹信》、律師證,以及立案材料就能查詢被告的銀行流水,隻接待公檢法和紀委等部門的查詢。

      司法部和最高法院也注意到了這種情況,就出台了《調查令》這樣的製度安排,也就是律師可以向法院申請開具《調查令》,《調查令》由法院簽發,由律師手持《調查令》到銀行查詢,銀行必須配合,否則,法院可以處罰銀行。

      所以,律師通過向法院申請《調查令》,並得到法院簽發《調查令》的情況下是可以查被告的銀行流水的。

      律師有權利去公安機關調查個人身份信息嗎?

      如果原告在起訴前,不知道被告的詳細地址!你們說法院能立案嗎?當然隻有接受委托後,辦理了相關合法手續後,律師也好,法律工作者也罷,單位才出據介紹信去派出所找所長簽字後才給打印一份人口信息的!否則,吃錯藥了?誰沒事去查個人的人口信息???最麻煩的一項事兒!

      可以查詢和案件當事人有關的個人身份信息(主要是戶籍、暫住信息)。

      就筆者辦理的案件為例。

      1. 查詢的範圍僅限於案件的當事人,可能主要是被告或第三人的信息。
      2. 查詢的目的是為了明確被告的身份情況,戶籍情況,或暫住情況。
      3. 立案階段,律師持法院開具的一次性補正告知書,即可去戶籍所在的派出所或暫住所在的派出所查詢。訴訟階段,律師持法院的立案通知書,即可查詢。部分派出所需要法院開具調查令,律師持調查令查詢。
      4. 可以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詢,也可以去已經登記暫住信息的派出所查詢。

      律師可以在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後,攜帶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律師證複印件等材料到派出所調取個人身份信息。對於律師調取個人身份信息每個地方公安機關的規定都不一樣。

      應從價值位階判斷律師是否有調查權,而不能看各地的司法實踐。

      個人身份信息,評價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應當沒有爭議,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問題是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屬於什麼樣的權利?

      作者認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涉及到人個自由。許多人理解自由時,將自由限定在於人的身體活動自由,事實上,權利處分屬於自由的範圍,如,財產處分,自然人的個人信息的處分等。

      既然法律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那麼,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以及律師當然應當“依法”。從律師調查權來看,刑事訴訟法已經給予了我們提示,即需要被調查人的同意,律師不能強製調查。從該意義上看,律師獲得個人身份信息應當經過本人的同意,行政機關不能擅自允許調查。

      律師調查權涉及到律師的執業秩序,一方麵,涉及到律師的調查是否合法,主要是保障被調查人的權利;另一方麵,賦予律師必要的調查權,也是律師開展職業活動的需要。問題是,律師執業秩序與自然人的自由價值衝突時,那個價值更高?

      這個問題事實上沒有爭議,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高於律師的執業秩序。人的自由價值一般情形下高於秩序價值。但是,我們也不能絕對認為否認律師的職業調查權,其中,律師可以要求司法機關依法調取相關信息的間接調查權,可以補充直接調查權的不足。

      律師僅能就相關案件,通過人民法院調查令的方式,去公安機關調查相關的個人身份信息,涉及自然人的個人隱私時,公安機關有拒絕權。

      •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男生做律師怎麼樣?聽說很辛苦,為什麼這麼說?

      律師屬於服務行業的一種(法律服務),當然和其他服務行業一樣,都不容易。法律服務比照餐飲服務,有很多相似之處。首先,你得具備開張的各種條件,即證照齊全,手續齊備。其次,你得有好廚師(律所當然是業務強的律師)。再者,你的服務態度要好,不能冷硬橫推耍流氓,服務的方式要與時俱進。最後,你的收費要合理合法,不能弄出“天價”費用來。當然了,這是最基本的幾點,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啊!還有像“營銷手段”也是決定你的服務項目成敗的關鍵……

      不同行業的辛苦是不同的,哪個行業都存在辛苦,隻是冷暖自知罷了。

      作為律師行業的男律師,數十年的執業曆程,體會到的不僅是辛苦,還有個中的艱辛。

      受理一件委托案件,律師需要為此竭盡全力,耗盡腦力、時間、體力。律師是沒有假期的,太多的時候,別人已經在家中悠閑地吃著晚飯,可是律師卻在辦公室為了個案挑燈夜戰,絞盡腦汁,深夜的時候才疲憊地回家。

      大多的人,隻看到律師外表的光鮮,殊不知律師的身心的負重遠非常人能比。

      律師是沒有工資保障的,就連社保費用也需要自己解決,律師同樣需要吃飯養家,律師的收入來源於受理的法律事務。

      所以,律師必須竭盡全力。

      作為律師,作為男律師,作為從業多年的老律師,辛苦乃至艱辛已經看淡,如花開花落一樣無聲無息。與其大吐苦水,不如靜默走路。既然選擇了這個行業,就要無怨無悔,去掉浮華,踏實地走在這條路上。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於刑事案件律師工作量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於刑事案件律師工作量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