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法院遲遲不移交怎麼辦呢(上訴後法院遲遲不遞交)
法官拖延辦案的幾個原因及其對策
法官拖延辦案的幾個原因及對策
不少當事人認為,法官總是無故拖延審理案件。2020年上半年,筆者發現四川省高院對一方當事人拖延審理的案件有10起,有的案件逾期超過三年。
筆者自1990年向稅務機關提起第一起訴訟以來,三十年來一直與各種法官打交道。已聯係了數千名法官,並聯係了數百家法院。
法官拖延辦案有兩種類型:合法拖延和非法拖延。
法官拖延辦案的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由於案件複雜,案件被拖延。
案件本身確實複雜,或涉及人數較多,或影響重大,無法如期審理結案。
二是因為依法不能拖延判決。
本來按照法律做出決定就可以了,但因為有人打招呼、寫紙條、賄賂法官,導致無法做出正確決定而造成延誤。
第三,為了法官和其他相關方的利益而故意拖延。
一些無良法官辦案隻是為了謀取利益。他們隻是推遲對案件做出決定,等到審判的最後一天。
第四,故意找借口拖延。
立案後,為了達到拖延案件的目的,法官會先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然後等待三個月左右,再轉入一般程序進行審理。其間會提出鑒定申請,一年內可能不會結案。
第五,上訴案件中法官不遵守時間規定已成為普遍現象。
尤其是前兩年,沒有人給你上訴案件的期限。很多情況下,提出上訴,三五年就沉沒在大海中。上訴敗訴的情況屢見不鮮。
六是無限期延長移交卷宗的時間。
原定轉送申訴材料的時間一般為雙方收集材料後1個月。然而,上訴案件往往兩三個月後才被移送上級法院。
七是在行政訴訟中,為了防止行政機關敗訴,故意拖延審理甚至拒不審理。
有些行政訴訟,特別是征地、強拆案件,本應判決被告敗訴。然而,這會造成很多後遺症。法官寧願徒然判決,也不願判決行政機關違法。
法官拖延審理案件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是上述幾種情況,不幸遇到後應分別對待。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審理限額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
“法官故意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拖延辦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紀律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
“故意違反規定、拖延辦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開除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法官拖延辦案的,可以依法舉報;犯罪的法官可以被舉報和指控。
《人民法院監督條例》第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的監督工作要堅持依靠群眾,監察部門要建立舉報製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紀違法行為有權向監察部門投訴或者舉報。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
根據上述規定,法官、法院如有違法行為,一般應先向有關法院舉報。
由於法官都了解法律規定,因此往往會回避大問題、淡化大問題。法院紀檢監察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標準大多低於違法法官。在查處法官違紀違法行為時,往往查而不查。因此,舉報法官違法行為時,證據一定要確實,投訴地點一定要準確,否則就是白費力氣。
黨委、人大常委會、紀委、監委、政法委、檢察院等也分別對法院和法官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如果這不起作用,您還可以公開舉報法官的可恥行為。相信國家有關部門最終會解決這個問題。
2020年8月16日,星期日
法院通知被上訴人的時限
《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法院應當自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對方當事人。但實踐中,由於工作原因,一審法院可能無法在五日內送達上訴狀,因此不能簡單地以被上訴人收到上訴狀為依據。我們可以從上訴日期倒推,得到上訴人提交上訴的時間。而是以上訴人提出上訴的時間為準。
上訴人提出上訴的時間有據可查。如果直接提交上訴,會有材料提交清單和法院移送人員的簽名。如果上訴是郵寄的,會有郵寄收據原件等。如果被上訴人對上訴沒有異議,如果對提交上訴的時間有異議,可以向法院申請審查。
一審法院將案卷移送二審法院時,需要附有上訴人提出上訴時間點的證據。二審法院如發現上訴人逾期上訴,將直接撤回立案。因此,上訴人是否逾期上訴的問題,上訴人一般無需擔心。
上訴期內來不及親自向法院遞交上訴狀該怎麼辦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婚姻法的規定,不服一審離婚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五日。一般情況下,上訴人應當親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向一審法院提交上訴狀及其他相關材料。
,並及時
支付律師費。但有些離婚案件情況比較複雜,需要準備大量上訴材料,或者上訴人不在外地,在上訴期間親自向法院提交就來不及了。這種情況該如何解決呢?
針對上述問題,這位離婚律師建議上訴人至少準備好上訴狀,並通過郵寄的方式快遞給一審法院的法官。因為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自上訴函寄出之日起即視為已提出上訴,而不必等到法院實際收到上訴函。至於其他來不及準備的上訴證據,可以稍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