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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 債務人死亡(民法典 債權人死亡)

      發布時間:2024-04-12 01:48:52 尋找專業律師團隊 832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民法典》微案例:被繼承人死亡,生前所欠債務應如何清償

      欠債自然要還,但如果欠錢的人死亡了,債權人該如何追償、向誰追償?我們該如何最大程度地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民法典 債務人死亡(民法典 債權人死亡)

      近日,豐滿法院家事庭受理了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件。朱某某生前在吉林市昌邑區經營漁場,王某某經營水產品批發業務。2020年,朱某某陸續向王某某購買鯉魚放入漁場。2020年9月,兩人經過和解,朱某某仍欠王某某共計50萬元。朱某某於2020年10月因病突然去世。朱某某的法定繼承人包括妻子張某、兒子朱乙、女兒朱乙、母親高某。此外,朱某某名下還有一套房子。王某請求要求朱某的繼承人張某、高某、朱某某、朱某某償還朱某生前欠王某50萬元的魚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按照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不適用於超過遺產實際價值並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的金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不承擔死者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事後追認或者其他共同意思表示所承擔的債務,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承擔的債務。被視為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承擔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除了。

      本案中,朱某某名下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的50%為朱某某的遺產。朱某某的繼承人張某、高某、朱乙、朱兵繼承朱某某的遺產範圍內償還王某某債務50萬元。

      被繼承人死亡後,被繼承人所負債務應當區分為被繼承人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兩者的主張不同,結果也會不同。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屬於被繼承人個人債務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民法典中執行人死亡債務怎麼辦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欠下債務而無力償還的行為人。他們被迫按照法院的執行文件償還債務。但是,如果在清償債務期間,執行人不幸身亡或者因病或其他情況死亡,那麼誰應該清償債務呢?法律還規定了已故遺囑執行人的債務償還問題。小編整理如下。

      1.民法典中遺囑執行人死亡後債務如何處理

      當執行人去世時,債務不會被清償。遺囑執行人遺產的繼承人必須按照遺產的實際價值清償遺囑執行人的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被繼承人稅款、債務的清償原則】繼承人應當在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債務。這不適用於超過遺產實際價值並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的金額。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不承擔死者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百六十二條【被繼承人的稅款、債務優先於遺產執行的原則】遺產的執行,不妨礙受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債務的清償。

      2.遺囑執行人去世後如何繼承財產

      按照繼承順序繼承,有遺囑或者其他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開始時間和死亡順序的推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如果同一事件中有數名有親屬關係的人死亡,且死亡時間難以確定的,則推定無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還有其他繼承人,如果是不同世代的,則推定長者先去世;如果他們是同一代人,則推定他們同時死亡,並且他們之間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繼承的定義】繼承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動產。

      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因其性質不能繼承的,不予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如果有遺留支持協議,請遵循該協議。

      已故遺囑執行人的債務可由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在繼承的範圍內償還。這意味著,即使他死了,他也無法逃脫債務。失信被執行人應當及時償還,減少對家人或親屬的影響。在繼承遺產、償還債務時也容易出現糾紛,可以找專業的律師。

      債務人死亡債務怎樣處理債務糾紛的處理方式

      債務人死亡後債務如何處理

      民間有句話叫“人死債盡”。法律上規定債務人死亡後債務就消滅嗎?其實不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的權利如何得到保障呢?那麼,債務人死亡後,債務如何處理呢?下麵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1、債務人死亡後債務如何處理

      債務人死亡後,債務不能消滅。這一點在我國《繼承法》及相關法律中都有明確規定。債權人想要追償債務,首先要檢查債務人是否有留下財產,其次要檢查債務是否有擔保人。

      一般公民去世後,如果他有財產,他的債務將由他的繼承人承擔;如果他有財產,他的債務將由他的繼承人承擔。如果他沒有財產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繼承人不承擔死者的債務。

      無論債務人是否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死亡,其應當承擔的債務均從其財產中免除。

      1.向死者配偶追償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丈夫或者妻子死亡的,未亡一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連帶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您不知道死者與其配偶之間有協議,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將歸對方所有,您可以要求死者的配偶付款。

      2.死者所欠債務原則上應從死者遺產中清償。繼承人在繼承死者遺產的同時,還有清償債務的義務。除非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死者生前的債務由其他繼承人清償。因此,你也可以要求死者的繼承人和家庭成員在繼承財產範圍內清償死者的債務。

      3.別人願意還款。

      2.如何處理債務糾紛

      1、債務糾紛談判

      是由於債務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履行到期債務的一種方式。經與債權人協商,債權人做出讓步,同意延期還款並免除債務人的違約責任。在我國法律中,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是相對鼓勵的。因為:有利於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保持良好的業務關係;並且可以避免其他方式所產生的費用。但這種方法隻有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抱有同情或樂觀預期的情況下才采用。

      2、債務糾紛調解

      當債務人因原因無法按期履行債務,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協議時,通過中介調解,是促進雙方諒解,達成新協議,從而解決債務的一種方法。具體形式包括: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

      3、債務糾紛仲裁

      雙方將爭議提交雙方均信任且無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方或專業仲裁機構裁決,雙方均有義務履行的一種解決債務糾紛的方式。盡管仲裁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但作為一種合法的仲裁製度,它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可執行性。即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4、債務糾紛的判決

      如果雙方通過協商或者其他方式不能解決債務糾紛,一方當事人將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通過審理程序解決債務糾紛。結果是:債務人要麼履行原有債務,要麼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債權人因債務造成的損失。它是一種強製手段,即當事人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履行義務的,應當自動履行。不自動履行的,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者審判組織的移交,按照執行程序強製執行。

      案例介紹:

      李先生患有心髒病。一日,他突然發病,經搶救無效死亡。李生前分別向張某、劉某借了3000元、5000元購買家具。於是,張某、劉某找到李某的妻子,要求她代其還債。遇到這種情況,李太太該怎麼辦呢?

      案例分析:

      這裏涉及到的是債務人死亡後債務該如何履行的問題。死者生前所負的法定債務,原則上應當從死者的遺產中清償。繼承人在繼承死者遺產的同時,還有清償債務的義務。除非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死者生前的債務由其他繼承人清償。

      死者死亡後,繼承人應清算死者的遺產和債務。如果遺產的實際價值超過債務,且遺產清償債務後仍有超出部分,則超出部分可由繼承人繼承。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繼承人,也可以先分割遺產,然後再按比例分割死者的債務。但如果死者生前的債務是由於繼承人未履行贍養義務造成的,那麼即使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繼承人仍有責任償還債務。死者生前所借債務屬於家庭共同生活的,其家庭成員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中,李某借的債務是用於購買家具,因此用於一家人共同生活。因此,其家庭成員應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以上就是債務人死亡後如何處理債務的詳細介紹。如果債務人死亡,如果債務人留下財產,債權人可以向其繼承人行使其權力。另外,還可以查看是否有債務擔保人。您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務。如果您有任何法律問題,建議谘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