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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湧的律師團隊,劉湧的律師團隊叫什麼

      發布時間:2024-05-09 10:08:34 尋找專業律師團隊 0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於劉湧的律師團隊的問題,於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劉湧的律師團隊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捅死複旦大學數學科學學院黨委書記的老師會被判死刑嗎?

      先說結論,有很大可能性判處死刑!

      劉湧的律師團隊,劉湧的律師團隊叫什麼

      具體來說,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薑某某構成故意殺人罪。目前,經初步審訊犯罪嫌疑人薑某某承認和被害人王某是因為工作方麵產生衝突,因懷恨在心而實施故意殺人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比其他罪名而言,故意殺人罪量刑情節由重向輕逐步遞減,如果經過相關的司法部門審查認定,犯罪嫌疑人薑某某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其首先是要被判刑。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薑某某將因為衝動而承擔法律責任。

      正常情況下,無論是誰,在中國境內殺人的,都會被法院定為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複旦大學這個老師,可以說是情節嚴重,光天化日,持刀殺人,並且身上有多處傷口,來不及搶救,當場斃命。正常情況下,肯定是死刑了。

      不過還有一種例外情況,如果這個殺人的老師被鑒定有精神疾病,或者在行凶的過程中,精神不正常,有可能不會被判死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製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可見,精神病人,雖然不會被判死刑,但是,也要負法律責任的。

      先看警情通報

      2021年6月7日14時52分,楊浦區邯鄲路某大學發生一起持刀傷人案件。 民警迅速到場將犯罪嫌疑人薑某(男,39歲,該校教師)控製,經120現場確認,被害人王某(男,49歲,係薑某同事)已死亡。 經初步審訊,薑某自述因工作關係對被害人懷恨在心,故對其實施侵害。現薑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我說不會可能有悖於“殺人償命”的傳統觀念,但事實確實如此。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由於主觀目的是為了殺死對方,所以其主觀惡性是極大的。我國執行死刑率最高的罪行就是故意殺人罪和製毒販毒相關犯罪。

      如果僅從這一點來說,那麼結果就是一定會判死刑,至少是死緩。

      但是案件還可能存在其他量刑從輕的環節,比如激情殺人,自首,坦白從寬,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等等。

      考慮以上情節,最終可能隻會判決無期,甚至十五年刑期左右。

      可以說隻有少數罪行極其嚴重(四川劉湧案)、主觀惡性極深(藥家鑫案)、社會危害性極大(百香果女童案)的犯罪分子才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當前我國法律,包括世界範圍內各國,基本上都對死刑非常慎重。

      不僅在實體上對死刑案件標準要求極高,程序上也設置了嚴格複核程序。

      不會!

      複旦大學數學科學學院老師薑某殺死該院黨委書記王某某。屬於薑某在患有精神疾病情況下的仇恨殺人。

      薑某與2015年應聘到該院任教6年,被學生投訴他性格偏執脾氣暴烈至極,根本就不適合當老師。經過醫院鑒定,薑某患有較為嚴重的精神疾病,被診斷為抑鬱症。

      所以,薑某在2019年被學院要求停止授課。2021年,薑某聘用期滿,學院宣布不再續聘。

      薑某在“非升即走”的壓力下,產生仇恨心理,才瘋狂的用尖刀抹喉方式殺死了該院黨委書記王某某。

      對精神病人殺人,我國刑法有關規定如下。

      O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製醫療。

      O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O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抑鬱症屬於精神疾病,但一般情況被認為並不會影響當事人的認知能力和行為控製能力,所以薑某在抑鬱症期間殺人,要以故意殺人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筆者認為薑某不會被判處極刑。

      有哪些曾經不可一世的犯人?

      對很多罪犯來說,不可一世幾乎是他們的標配,畢竟不管是貪汙還是害人,都讓這些罪犯享有著特殊的“權力”,其威力之大足以掌控弱勢者之生死存亡。

      下麵我們來聊一下,我國過去的一些不可一世的罪犯。

      喬四:橫行哈爾濱數年之久,手眼通天

      事實上,喬四不姓喬,他本名宋永佳,因為住在橋頭,家中排行第四,在他勢力發展起來之後,很多怕他、巴結他的人就給了這樣一個稱呼:“喬四爺”,甚至在喬四落網後,以前曾受過他虧的人還不敢出來指證,給取證帶來了不少困難。

      最早的喬四是以協助拆除釘子戶起家的,籠絡了幾十個小弟,以威逼利誘為主,“幫助”各部門處理城建事務,做一些明麵上不能做的黑勾當,到後來喬四的團夥越來越大,數年之間就占領了哈爾濱大部分的拆遷市場。

      為了掩護自己的非法勾當,喬四還利用金錢美女,把政府部門一些意誌薄弱者拉下水,充當自己的保護傘,為團夥一路開綠燈,喬四團夥還勾結了當時小克、郝瘸子等黑勢力,鏟除異己,合縱連橫,可以說是黑白兩道通吃。

      除了斂財之外,喬四團夥花錢也毫不手軟,喬四本人有著一座占地四千平方米的別墅,平時出入也都是高級轎車,在外麵住的都是最高級的賓館酒店,當時人一聽到“喬四爺”的名號,知道他要來自己住的地方下榻,有的人嚇得直接退房就走了。

      雖然對這些黑勢力,當地警方組織了多次圍剿行動,但都因喬四的那些保護傘而無疾而終,後在幾名經驗老到的幹警組織下,在1990年8月10號,由一百多名幹警、特警、武警組成的行動小組分頭對喬四、小克等團夥進行捉捕。

      此前這些小組成員都被嚴格控製起來,以防止他們泄露了風聲,最後喬四被捕,與郝瘸子、小克等人,一起被判處死刑。

      有哪些曾經不可一世的犯人?

      沈陽的劉湧就是一個不可一世的犯人,最終也逃脫不了法律的嚴懲。

      劉湧出生在沈陽市,1960年生人,初中文化水平。他本有一份很不錯的穩定工作,但是在八十年代初下海潮的衝動下,看到別人下海經商發了大財,自己死啃著幾十元的工資,不甘心就這樣平凡的度過一生,一心想幹一場驚天動地的大事,也好讓世人對自己刮目相看。

      於是他說幹就幹,辭掉了自己的工作開始作生意。偶爾一次機會,東北正趕上漲大水,在急流中他救了一位中年男子,這名男子為了感謝他,把自己的女兒許配給他做了老婆,從此他在這個老丈人的幫助下開辦了一家超市,這才讓他逐漸的走向富裕的道路。

      但是他不甘心局限於做正當的生意,認為那樣來錢慢,於是他幹起拉幫結夥開始幹起了有組織性質的犯罪團夥。整天是打砸搶,強買強賣,誰不聽話他就派手下修理誰。不斷在沈陽地盤上強化自己的勢力,1989年因與他人爭女人大打出手,爭風吃醋的差點殺了那個情敵。

      據不完全統計1992年至2003年光在沈陽大街上就作案30多起,先後打死打傷幾十人。當地居民見到他的所作所為都是敢怒而不敢言。

      因為他經過十幾年的打砸搶和壟斷市場賺了大量的不義之財,他又用這些錢買通了政府有關官員,所以上級對他的行為視而不見、聽而不聞。致使他的犯罪團夥囂張至極。

      然而紙是包不住火的,中央、省、市不斷收到群眾舉報,中央不會讓他這一幫作惡多端的犯罪團夥繼續作惡下去,一張天網正悄悄的向他撲來……。

      時間到了2003年的7月1日他突然發現手下吳靜明失聯,他下意識到自己的末日就要到來,於是他迅速夥同另一個手下徐井岩準備逃跑,7月10日警方發現徐井岩手機信號在黑河出現,警方意識到劉湧想越境逃往俄羅斯,於是警方迅速趕到黑河,劉湧在過邊關檢查時被警方圍困,劉湧眼看末日就在眼前,於是他大口吞下大量的安眠藥,想畏罪自殺,在醫院的搶救下,他又活了過來。

      在監獄的他,對其所犯下的罪惡供認不諱,錦州中級法院即日判了他個死緩,引起了眾人不滿。群眾又舉報到中央,最高法院隻好又派法官下到錦州中級法院督查此案的審判,最終這個罪大惡極、不可一世的犯罪分子終究沒有逃脫死刑的命運。錦州中院宣布對劉湧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用摧命針結束了他罪惡的一生。

      26歲的黑道大哥,魏振海

      80年代末,西安道北出了一名黑老大魏振海,這魏振海上學的時候,就喜歡打架鬥毆,闖出了名氣,身邊也聚集了一些兄弟,成年後的魏振海,更加狂妄霸道,由當初的打架鬥毆,升級到殺人犯罪,魏振海成了殺人不眨眼的惡魔。

      魏振海搶劫殺人,身負十一條人命案子,在警方追捕魏振海的過程中,魏振海暴力襲警,竟然衝著抓捕的警察扔出了手榴彈,炸傷了二名民警後,魏振海逃串,在逃串路程中,魏振海在飯店,因為一個板凳,和別人發生爭吵,魏振海出手殺了這個人。

      猖狂的魏振海,第一次落網後,因為已經犯下了死罪,對入獄後的魏振海,也是按照死刑犯的標準管理,狡猾的魏振海竟然說通了,二名平時看守他的同屋犯人,幫助他打開了腳鐐,魏振海夥同這二名犯人,鋸斷了監房的鋼筋,同監舍的犯人,因為心裏都懼怕魏振海,也沒人敢舉報。

      就這樣鋸斷監舍窗戶鋼筋的魏振海,領著這二名犯人,偷偷從監舍的窗戶跑了出去。

      魏振海和這二名犯人,又偷偷穿上了監獄管理人員的警服,大搖大擺的從監獄裏溜了出去,魏振海從監獄裏逃跑,引起了很大的轟動,魏振海跑到了雲南躲避一段時間,又偷偷潛回了西安。

      警方掌握了魏振海的線索,悄悄的來到了魏振海的居住地,在抓捕魏振海的時候,發生了驚險的一幕,警員在製服魏振海的過程中,魏振海掏出了手槍,衝著警員開槍,槍擊發了,子彈卻沒有打響,魏振海束手就擒。

      1990年3月20日,魏振海被執行死刑,結束了罪惡的一生。

      多次殺人,全國各地犯案都沒有被抓到,結果卻被11歲女孩一眼認出,這樣的事情,是不是很難以置信呢?下麵,我就給大家講一下,這個曾經轟動一時的案件吧!

      事情發生在我們的鄰居島國上,在1925年的時候,一個叫西口彰的孩子出生了。要說這家夥,從小就不是一個省油的燈,雖然讀的是教會學校,卻在16歲時,就因為盜竊詐騙成為監獄的常客。後來,居然還騙到了一個妹子和他結婚,還生下了三個娃。但是這家夥,居然將自己老婆孩子丟給父母,整天一個人在外麵逍遙快活。

      1963年的時候,西口彰居然當起了司機,開始運輸煙草。就在當年10月,為了27萬日元,將兩個搭檔給殺害掉,然後逃之夭夭。當然,他也遭到了全國人民的通緝。

      隨後他給警方以及自己太太寫信,聲稱自己對不起社會對不起家人,會找個沒人的地方結束掉自己。也正是因為這些信息,讓大家對他放鬆了警惕。

      隨後,西口彰又假扮成京東大學的教授,和靜岡縣一個41歲的旅店老板娘以及老板娘61歲的媽媽,不清不楚地住在了一起。隨後又為了錢將這兩人殺害。

      接下來,西口彰又在千葉縣以及北海道、東京以及各地,搖身一變,以律師的身份到處招搖撞騙,居然還混得風生水起。在此期間,他還順便殺害了一位81歲的老律師。

      一個律師利用程序正義幫死刑犯脫罪,算不算違反律師職業道德?

      1、首先我們從律師職業道德方麵談一下,律師是中國法治進程不斷進步一顆螺絲釘,尤其是刑辯律師,他在為被告人辯護的時候維護的是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種合法權益不光是實質上的,還包括程序上的,這是我們的職業道德。2、我們來探討一下為什麼在刑事案件中對程序要求特別嚴格,因為刑事犯罪的處罰具有嚴厲性和不可逆轉的特性,比如呼格吉勒圖案、趙作海案、聶樹斌案.....等等。他帶來的後果不僅僅是對當事人的傷害,同樣也給我們普通人民群眾一個觀念,如果冤案太多,那麼對我們司法機關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在人們的心裏會大打折扣。會影響整個社會的穩定。同樣也會給當事人帶來不可逆轉的傷害。3、在刑事訴訟中,公訴是檢察院的職能,作為被告人不能自證其罪,本身在整個體係中,被告人是處在入罪的一個環節,而入罪是需要證據,證據由誰提供?公安和檢察院,被告人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對抗的是公檢兩個司法機關,法院則負責對證據進行審理研究,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這麼一來,就要求證據的取得在程序上一定是要合法合規的。至於為什麼,我們從第四點談。4、在談這一點我們先談一個案例,田文昌老師曾經為東北的黑老大劉湧做辯護,劉湧的所作所為簡直是罪大惡極,槍斃十次也不為過,但是,在庭審過程中劉湧說公安機關有刑訊逼供的行為,公訴人這時候說了一句。“誰打你了?你傷不是都好了麼?”,田老師立馬抓住這句話,公訴人這句話就代表的確偵查員人有刑訊逼供的行為,無法做到證據的純潔性,那麼這些證據必須排除掉,所以劉湧最後從死刑立即執行判成了死緩,這時候有很多人不理解,也在網上罵過田老師,但是我們要記住。任何一個罪大惡極的人,都有值得為他去辯護的點,這並不是說律師是為他脫罪,而是說我們維護的是中國法治的純潔性和公正性。必須做到非法證據排除。

      謝邀。此前回答過類似問題。首先我們需要知道,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審查期間到審判階段,都是有辯護權利的。辯護權的體現包括被告人自辯、委托符合條件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聘請專業辯護律師、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師。

      前三個情況很好理解,就是被告人有法律常識,懂得自辯;被告人身邊非專業律師但有一定訴訟能力且符合條件的親友進行代理辯護;被告人有條件聘請專業律師辯護。第四種情況則較為特殊,就是被告人及親友都沒有辯護能力,又沒有錢請職業律師,但被告人有辯護需求的,被告人可向司法局申請免費法律援助,由法院指派援助律師對其無償辯護。這也是司法精神的體現。

      所以必須糾正大家一個誤區。經常在網上看到某某案件民憤高漲,對某些罪大惡極之人的辯護律師謾罵指責,說其為了錢都不管天理了。

      首先,如前所說,每個被告人都有辯護權,在法院宣判之前,理論上被告人還是無罪的。其次,誰說律師就一定是為了錢?無償法律援助也是每個職業律師每年定額需要完成的社會責任。

      最後,一句話回答題主:隻要符合法律程序,隻要得到法院認可,即便是死刑犯脫罪了,對辯護律師來說不僅不是違反道德,反而是對職業道德最好的遵從。律師的意義就在於堅持辯護方向,爭取最好的判決結果。至於被告人是不是犯罪事實,那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該去調查取證的;被告人是否有罪,那是法官根據各項證據來宣判的。可以說,律師固然可以影響訴訟過程,但左右不了不爭的事實。任何判決解決的產生,都有其依據和規定。

      如果在個案上,公訴機關有訴訟程序上的瑕疵導致所謂的死刑犯被從輕處理,那麼應該認為我們律師維護了法律的正義,同時也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樣做的話,我們律師反而是嚴格恪守了我們律師的職業道德。更重要的是這種程序正義的勝利對我們所有人都是有益的。因為這樣的個案越多,程序正義會在以後的其他個案裏保護我們免遭刑訊逼供、暴力及非法取證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傷害。最終我們在個案中才能實現實體正義,我們的社會中的每個人才會更加敬畏法律。我們依法治國的中國夢才能實現。

      首先聲明,本人不是法律工作者,隻是平民角度看待律師這個職業,理解律師職業。
      作為一個律師而言,尊重法律賦予的權利,為委托人爭取法律法規範圍內的權益是無可厚非的。雖然很多事件的結果不如人意,但是在法律層麵已經盡可能保護了各方的權益。

      不管是受害人也好,被害人也罷,每個人的合法權益都是受憲法和民法保護的。受害人固然獲得大家的同情,弱者往往是受到公民的同情心和輿論的關注。然而大眾的憤怒往往有一種除之而後快的感覺,覺得加害人沒有任何的權益了。這也是為什麼會有律師這個職業的緣故。

      很多時候輿論也會推波助瀾,在輿論自由的年代,很多的媒體為了博得大眾眼球,采用大眾最關注的焦點片麵論述。從而引起公憤,最終媒體的流量來了,而事件的主角應有的權益在大眾的角度沒有了。

      作為律師這個職業,有時候不能以大眾的好惡來辯論,一個律師最重要的是尊重法律,為當事人獲得最大的權益,這就是律師的職業屬性。

      曾記得有位律師說過,我為壞蛋做了辯護,而且論據十足,最終壞蛋無罪釋放,我很難過!其實律師也是人,也有自己的喜怒哀樂。可是當他穿上律師服的時候,他就是為了法律,為了維護法律的公平,更是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沒有多少律師會違法辯護,沒有法律的辯護是胡攪蠻纏,法律也不會承認。正如大眾的輿論一樣,大眾的要求不一定合法,但是合情合理,可是法律不予支持。而律師的辯護法官才會采用。

      尊重律師的職業,我們作為普通百姓,不一定理解律師的職業屬性,但是很多人已經意識到,有事找律師,很多權益才能得到更大的保護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於劉湧的律師團隊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於劉湧的律師團隊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