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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毅清律師團隊,黃毅清律師團隊介紹

      發布時間:2024-05-08 17:11:57 尋找專業律師團隊 0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於黃毅清律師團隊的問題,於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黃毅清律師團隊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黃毅清等著馬蘇撤訴到如今在準備應訴,這中間發生了什麼?

      我是一個吃瓜群眾,看客,不在娛樂圈。說幾句吧。一點不專業。

      黃毅清律師團隊,黃毅清律師團隊介紹

      就是覺得黃毅清有點沒道德,既然不認識馬蘇,何必這麼撕?

      真有點嚼舌根子的長舌婦風範,你管人家怎麼幫朋友?

      你朋友讓你幫忙你不會插刀相助?難道落井下石啊?

      做什麼事都有職業道德,哪怕是競爭對手,是仇人,也不能這麼揭短罵街吧?盜亦有道,黃毅清你犯了眾怒了,你與黃奕的事我都不知道,光聽說你喜歡爆隱私啥的,把你夫妻的芝麻綠豆狗血事都曝光,你的家事隱私你都要爆,嘖嘖嘖,也是服了你!

      一、中間發生了如下幾件事(按時間順序):
      1、微博禁言黃毅清,後放開,但已經失去了黃毅清和一大波吃瓜群眾;
      2、黃毅清轉投頭條,為頭條帶來一大波流量;
      3、黃毅清在一直播視頻直播,後被禁,後又放開;

      4、黃毅清擬熊貓直播,並且秀出與王思聰聊天記錄;
      5、黃毅清在頭條號上表態:律師正在進一步整理證據,準備應對訴訟。並且希望法庭公開審理此案。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把所有東西放在陽光下,是非曲直一切明了。相信法律會有公正的判決。(笑臉)

      二、誰的勝算會大一些:
      黃毅清是商人,馬蘇是明星,相較之下,黃毅清做事應該更善於權衡利弊,在自保的前提下,掀起風波。

      而且在這件事情當中,黃毅清是主動一方,不斷公開拋出關於馬的黑料。假如事情不屬實,並且被告倒,那就是標準的“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而且還吆喝群眾吃瓜全程追隨圍觀,這人怕不是個傻子?

      但從直播裏一晃而過的鏡頭可以看出,雖然短短一會兒功夫,黃副書記神態表情言談舉止無異於常人,應該智商無虞。所以我賭黃副書記勝。

      當然不排除“因為黃副書記更有錢,所以即便勝不了也能買到勝了為止”的邪惡念頭作祟。

      吃瓜群眾而已,最本分的事情就是安靜如雞,配合娛樂圈紀檢委日常工作。表演告一段落時,鼓個掌刷個存在感。至於其它,隨它去吧!

      黃毅清基本沒等馬蘇撤訴,馬蘇委托律師上訴立案的第二天黃毅清微博被封,然後轉戰頭條,表示拿的出證據準備應訴,中間有些小插曲,可以在黃毅清頭條上看他發的。至於誰會勝訴這個不好說,因為現在法律出示的證據標準非常嚴格,首先證據要具有合法性,也就是說非法采集的證據法庭是不認可的。其次證據不能被有意刪減,還要多樣性光單一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最後證據要完整充分證明其內容,如果隻是有嫌疑不足以證明,那麼法庭審判可以疑罪從無,不予以定罪。我覺得雙方調解的可能最大,不太會真的站在原被雙方的法庭上。

      馬蘇就黃毅清發布相關言論發起刑事自訴,黃毅清會被判刑嗎?

      我代理演員馬蘇起訴黃毅清誹謗案,今日在海澱區法院遞交了立案材料。

      黃毅清先後六次在其新浪微博中發布的內容在極短時間內被大量點擊、瀏覽、轉發。截至馬蘇提起自訴時,前述每條微博的點擊、瀏覽次數均遠超五千次,嚴重降低了馬蘇的社會評價,並給她帶來了巨大的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1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散布虛假言論,不論是造成身體上的還是精神上的損害,包括在網上達到了一定的轉載次數,都可能構成犯罪。名譽侵權和誹謗罪中間會有一個“度”的界限,是否構成誹謗罪判刑,要看最終法院認定的結果。

      這回我不站邊馬蘇也不站黃毅清。

      大家吃瓜之前現弄清了馬蘇和黃毅清都是什麼選手吧。

      黃毅清自從跟他妻子黃奕離婚以後就在微博見誰撕誰,身為超跑俱樂部老板一點氣度和城府都沒有,整體無腦爆料,追隨他的都喊紀檢委,我看不出他那裏有紀檢委的公平公正,純粹為了自己利益,曝光也是沒有道德底下,利用自己權利調查別人家庭,如果任何一個有些錢權的人,都能夠在網上肆意調查,公開別人的隱私,那對於普通人,該如何反擊,麵對別人的公開人肉,如何保護自己。所以我覺得馬蘇做的對這次,說話要負責,言論自由不是網絡暴力。

      而馬蘇也不是什麼善女,且不說黃毅清說的那些肮髒事情有幾分真,PG和李小璐時候她出來騙人準洗不白吧?沉默這麼久看了這麼長事件熱鬧,現在火燒到自己了知道出來起訴警告了,有啥意思,今年沒幹別的,娛樂圈裏今天這個聲明,明天那個警告,起訴的起訴,維權的維權,各位主子捫心自問這些事自己做沒做心裏沒數?空穴來風?發個聲明無非就是安慰腦殘粉,觀眾誰信?

      法院也是操碎了心,整天為娛樂圈這些事忙活,堂堂國家機器被你們浪費成這樣。

      扯遠了,黃毅清會被判刑麼?笑話,黃毅清是普通人麼?再說,黃毅清都自己說了負法律責任,他手裏沒點東西?馬蘇現在不起訴被說默認,起訴說是做戲,你讓馬蘇怎麼辦?官司輸了,黑料都被抖開,官司贏了名聲早就糊在外,馬蘇也很無奈。

      我剛看了下給馬蘇打官司的律師,據說給王寶強李天一都辯護過,挺有實力,行業頂尖,很強,,所以,我認為,黃毅清會贏。

      黃毅清這次湊熱鬧攤上大事了。

      馬蘇被卷入閨蜜李小璐與PG one出軌的娛樂漩渦之中引火燒身。

      今天正式向法院起訴黃毅清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估計很多人和我一樣不知道網絡言論如何定誹謗罪。

      下麵我就找找資料,大家一起學習學習吧,以免以後踩雷。

      2013年9月9日出台的司法解釋,對理由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構成誹謗罪的兩個要件“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和“情節嚴重”予以了明確。

      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或“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即可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同時規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一月份,馬蘇現身海澱法院,就此前黃毅清在微博中發表的有關自己的內容提起刑事自訴,起訴黃毅清侮辱誹謗罪。

      據悉,黃毅清先後六次在其個人微博賬號中發布帶有明顯指向性的言論,矛頭直指馬蘇。這些言論隨後被迅速大量點擊和轉發,至起訴之時,單條點擊和瀏覽量均已超過了五千次。

      我國《刑法》在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了侮辱誹謗罪的有關內容,該條第一款規定稱,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但是其起訴立案並不等於案子立上了,此案也有可能在法院的建議之下,變更為名譽權訴訟,也就不再是刑事案件而回歸到我們常見的民事侵權案件的類型中。

      即使法院將本案作為刑事自訴案件立案了,要想黃毅清被定罪,也並不容易!馬蘇需要證明黃毅清的言論都符合侮辱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但顯然這並不是一件輕鬆的事——一是不能有相反證據證明黃毅清發表的言論真實;二是黃毅清言論涉及的馬蘇本人發表的微博內容前後存在自相矛盾之處,如果圍繞有關的內容進行法庭辯論,馬蘇一方未必能討到什麼好處。

      並且,以馬蘇之前矛盾的說辭來看,極可能存在什麼內情。如果說黃毅清拿到了什麼證據材料,跟馬蘇談判的話,這案子不了了之也是有可能的。畢竟娛樂圈的新聞太多,觀眾很健忘,過一段時間這個事件就會慢慢被大眾所遺忘的。

      所以說,黃毅清被判刑的可能性其實並不大。那麼,馬蘇為什麼還要多此一舉去對黃毅清提起刑事自訴呢?筆者以為,更多的是想殺一儆百,威懾一下當時網上鋪天蓋地的對自己的惡評,也為自己多贏得一些吃瓜群眾的支持。

      不管馬蘇是不是網傳的那模樣,這種行為是正當的,依法主張正義。特別是近段網絡濫炒唾沫淹死人的情況下,馬蘇能夠做到不動聲色,出手就掐七寸,不是一般工夫能夠達到的水準。

      今天下午馬蘇到法院發起刑事自訴,是自網絡惡炒以來第一次采取的自衛措施,對黃毅清持續發布的相關言論作出的明確表態。

      當前的焦點是,如果黃毅清有著實在的證據,能夠承擔自己網絡公開發表言論的責任,還能躲過此劫,如果僅僅是興之所至,圖一時痛快而信口開河,就會難辭其咎,難逃法網。再者,馬蘇此舉必定有著充足的準備,出招若不足以斃命,也是定遭反噬。吃瓜群眾都要坐穩了,高潮就在此處,很快來到。

      不管怎麼說,馬蘇是個知名藝員,一個弱女子。在過去的十幾天裏,隻身承受著如山崩海嘯般的衝擊而不倒,勇氣和定力實在值得敬佩。這次出招,遠非降龍十八掌能比的,不說一招斃命,遠勝一招斃命,而是一招平天下,實在厲害!曆史上武則天也就這水平了。

      作為一名資深刑辯律師,胡美美想說:“無論黃毅清所述是否屬實,這次牢他都坐定了,黃毅清構成誹謗罪鐵板釘釘,毋庸置疑”。雖然黃毅清已將馬蘇在刑事自訴狀中指控其構成誹謗罪的,發於2018年1月9日20:33、1月10日22:01、1月11日00:11、1月11日16:22、1月11日17:54、1月11日21:03的六條微博全部刪除,但在刪除前每一條微博的閱讀量都達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的犯罪構成標準,黃毅清確鑿無疑地構成誹謗罪。

      法律從來不關心事實是什麼,而其隻在意證據能夠證明什麼。我們常說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裏的事實指的不是“客觀發生的事實”,而是“有效證據足以證明的事實”。因此,即使黃毅清以上微博中所稱的“馬蘇涉嫌性生活混亂,介紹性交往和性交易,被北京治安總隊盯上”全部屬實,從證據學的角度講其也根本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予以證明,任何一個有訴訟經驗的法律專業人士(律師)都清楚這是一個根本無法完成的任務。

      實事求是而言,我某種程度上相信黃毅清說的是真的,我通讀了他的微博,我認為他不像是一個造謠惡意中傷馬蘇的人,但不幸的是法律就是法律,更多時候它隻講求證據而不是客觀事實,因為就法律而言無法通過證據證明的無一例外都是假的不存在。所以,等待黃毅清的隻有判罪和複習呢。

      而真正要命的是,一旦馬蘇起訴成功,張繼科等人一定會一擁而上,彼時黃毅清麵臨的就不是一起誹謗罪,而是多起,如若這樣,估計黃毅清要在牢裏很呆幾年了,一時半會兒出不來。

      給黃毅清一個建議,立馬向馬蘇妥協投降,認錯道賺。若手裏真掌握有馬蘇見不得人的證據,以此為交易條件拿出魚死網破的決心在認錯道歉的基礎上達成和解。死抗沒有任何意義。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於黃毅清律師團隊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於黃毅清律師團隊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