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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癌症病人觸犯了刑法該怎麼辦呢(癌症病人觸犯了刑法該怎麼辦理)

      發布時間:2024-04-18 03:43:05 尋找律師是如何收費 538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如果一個人觸犯了刑法,要被判刑。那麼這個懲罰是因律師而異,還是客觀的

      我們先來做一下法製教育吧。

      癌症病人觸犯了刑法該怎麼辦呢(癌症病人觸犯了刑法該怎麼辦理)

      客觀時間的事實就是客觀事實。

      由於時間的存在,已經發生的客觀事實不太可能在事後完全還原。

      因此,作出判斷的法律依據是“事實”——條從客觀事實留下的痕跡還原後可能與客觀事實存在顯著差異的法律事實。

      刑事訴訟的過程簡單來說就是三方當事人的訴訟。

      檢察院負責提起公訴並提交指控證據;律師和被告人負責在庭審中進行辯護。使檢察官辦公室試圖證明的“法律事實”站不住腳或指出錯誤或重罪)、缺陷;法院負責根據控辯雙方在審判過程中的工作以及法律規定作出判決。

      因此,法律事實既可能如實反映客觀事實,也可能存在偏離客觀事實的情況。

      無論法律規定多麼嚴格,檢察院多麼負責任,律師多麼專業,法院多麼公正,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始終存在不同的可能。

      從這個意義上說,客觀事實與可能性不一致的判斷就存在。

      隻是這種不一致是律師無法控製的。

      律師是人,不是神。

      刑事訴訟中提出的辯護意見也必須有法律和事實為依據。

      律師憑主觀意見為被告人進行的辯護,因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不會得到法院的認可。

      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律師一般不會做這種無用的工作。

      由於律師的主觀辯護毫無用處,判決依據的是控辯雙方對峙後確立的“法律事實”。

      又因為即使在控辯雙方對峙後,“法律事實”仍不能保證充分反映“客觀事實”。

      因此,基於此類“法律事實”的判斷可能會偏離客觀事實。

      但與隻有控方或辯方的審判形式相比,控辯雙方對峙形成的“法律事實”顯然更接近“客觀事實”。

      從這個意義上講,正是控辯雙方的對抗,才使得法律意義上的正義得以正確、恰當、恰當地實現。

      癌痛怎麼辦

      我是一名晚期癌症患者,我對癌症疼痛有親身經曆。其實癌痛一開始並沒有那麼痛,而且發作的時間間隔也比較長。我第一次感到疼痛是在2018年1月,間隔時間大約是每周一次。一個月後,大約三天一次。後來就變成了兩天一次。三個月後,變成每天一次。除了持續的疼痛之外,我還有爆炸性的疼痛。持續疼痛就像關節炎或胃痛。疼痛不是特別劇烈,但是整天都是鈍痛,很煩人。爆炸般的疼痛就像生孩子一樣。它在一天中的某個特定時間開始疼痛。它讓你哭泣、尖叫,甚至殺死你。起初每天痛一次,每次持續半小時,後來1小時,再後來3小時。實在是太痛苦了!

      當我治療癌痛時,除了從醫院拿瑪卡和處方止痛藥外,我還自己研究了一些緩解疼痛和酸痛症狀的方法。比如我腿上的神經被腫瘤細胞侵入,雙腿不靈活,還感覺疼痛、麻木。於是我用熱水袋熱敷,塗上傷濕止痛膏,擦紅花油輕輕按摩等,還是緩解了很多。當然,這些隻對持續性疼痛有效,對爆發性疼痛根本沒有作用。劇痛隻能打嗎啡,如果不住院,急診醫生也不給我打針,害得我坐在地上痛哭,真是可憐。如果我住院的話,注射嗎啡就方便多了。當我抱怨疼痛時,可以立即注射嗎啡,但嗎啡需要半個小時才能發揮作用。

      止痛藥雖然可以緩解疼痛,但副作用也很可怕。每次吃止痛藥的時候我都搖頭,不得不吃,因為副作用實在是太痛苦了!我討厭那些不懂止痛藥的人,總說,痛了就吃藥,打針就止住!有一次,我讓媽媽服用了一粒40毫克的Hydroxydone膠囊,然後我媽媽把那天的早餐、午餐和晚餐都吐了。她還出現噴射性嘔吐。她連廁所都來不及跑,整天都處於昏迷狀態。重的。後來媽媽再也不敢勸我吃止痛藥了。我第一次注射嗎啡是在丈夫和兒子陪我去醫院的時候。注射後一分鍾內疼痛消失。下樓的時候我還在說效果立竿見影。但當我走到停車場時,我的眼睛裏看到了重影。我走不動了,就上了車,直接睡在後座上。我不記得我是怎麼開車回家的,但我兒子讓我下車。他一扶我下來,我就靠在花壇上狂吐。我仍然昏迷不醒,但丈夫一直扶著我,兒子也嚇呆了。我服用了止痛藥Hydroxydone,出現胃脹和疼痛,排便也無法緩解。後來隻能吃扶鬆、乳果糖、香油止痛。更誇張的是,我還出現排尿困難,甚至尿瀦留。即使在馬桶上坐了一個小時也無法大小便。我經常坐在馬桶上睡著,非常痛苦。有一次我出現尿瀦留。我已經一天多沒有排尿了,尿袋也很脹。去醫院,醫生說如果有尿瀦留就隻能插導尿管了。疼痛讓我像豬一樣尖叫,當我出來時,每個人都在顫抖。癌症患者真是沒有尊嚴可言,還在受苦受難。

      別以為癌症患者隻要能減輕痛苦就是好心了,知道嗎?癌症患者內心的恐懼和傷害是無法治愈的。我認為癌症是世界上最殘酷的疾病!什麼是癌症?癌症是一種非正常死亡。它讓一個健康的人看著自己慢慢腐爛發臭,承受劇烈的痛苦,最後像一根枯木一樣死去。這比恐怖電影還要慘烈,痛苦遠比車禍、跳樓、溺水更大。這是煉獄中最可怕的殘酷刑罰。因此,很多患者無法忍受這種折磨,希望安樂死。唉,我就不說了,誰看了都會害怕。

      醫生向癌症患者要紅包,拿了5000元還嫌少犯法證據請拿好

      醫生在我們心中一直有著很高的形象。

      尤其是在疫情期間,我們看到了太多醫務人員日夜奮戰,保障大家生命安全的感人故事。

      當很多醫護人員還奮戰在一線時,山西就有這樣一位醫生——

      李誌國!

      他坐在辦公室向癌症患者家屬索要紅包,但收到的5000元還不夠!

      身患癌症,精神和經濟壓力本來就很大,醫生還明確要紅包!

      我給了他5000元酒和5000元現金,被罵:

      “五千塊錢能做什麼?你什麼都做不了!”

      最高刑可以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李誌國利用醫生身份向患者家屬索要紅包,違反了《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現已給予行政記過,停止執業半年!

      《執業醫師法》第37條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就是結局?

      不可能的!

      從李誌國的態度來看,他應該不僅僅接受這個數額。

      如有其他索賄、收受財物等違法行為,請查看具體金額。

      根據我國刑法,最高刑罰可以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163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為3萬元;

      “數額巨大”的一般標準是20萬以上300萬以下;

      “數額特別巨大”的一般標準是300萬以上。

      貪汙或者受賄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情節特殊的,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患者家屬還透露,李誌國曾要求他到指定藥店購買3萬多元的藥品。

      如果能夠證明藥店給了李誌國好處和費用,

      他們還將因受賄而被定罪並受到懲罰。

      《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療衛生物資等藥品采購活動中,醫療機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向銷售者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者財物,為銷售者謀取利益。即構成犯罪。因受賄罪被定罪處罰。

      保存證據:

      就像這次當事人一樣,對索賄行為進行錄音、錄像,留存證據!

      向上級醫院彙報:

      收紅包對醫院來說是違法的,可以向上級報告。

      向衛生計生委或紀委舉報:

      保留受賄證據並直接向衛生計生委或者紀委報告;對於是黨員的醫生,還可以向黨委報告。

      直接報警

      如果涉嫌非法索要紅包,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舉報。

      醫者仁心,是對醫生最美的讚美。如果有人“居心不良”,法律就會給他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