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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推諉不給立案怎麼辦呢(法院推諉不給立案怎麼辦理)

      發布時間:2023-11-29 05:20:49 尋找律師是如何收費 954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法律知識大講堂——去法院不給立案,你該怎麼辦

      法律知識講堂—— 如果去法院不立案怎麼辦?

      法院推諉不給立案怎麼辦呢(法院推諉不給立案怎麼辦理)

      方式一:向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提出監察申請

      《人民法院監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檢查人民法院及其審判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廉潔製度,檢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廉潔製度的落實情況;

      (三)受理對人民法院及其審判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違紀違法的投訴、舉報;

      (四)查處人民法院及其審判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違反審判紀律、執行紀律和其他紀律的行為;

      (五)受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對紀律處分不服的複議和申訴;

      (六)組織、協調、檢查、指導、監督糾正人民法院及其審判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損害群眾利益、損害司法公信力的不正之風;

      (七)組織、協調、檢查、指導預防腐敗工作,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開展司法廉潔和守法教育。

      據此,當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立案又裁定不予立案的情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提出監察請求,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將協調處理。並妥善處理,確保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方式二: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監督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接受高級人民法院的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被訴人民法院不立案的七日內又不作出裁定的,檢察官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下一級人民法院應當提起申訴或者提起訴訟。下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監督立案請求,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方式三: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

      《關於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實施法律監督的若幹意見(試行)》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違反本意見第五條、第六條以外的法律規定的,適用再審程序不得應用。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根據該規定,當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立案又裁定不予立案的情況時,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

      方式四: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監督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工作進行監督。同級檢察機關,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該規定,當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立案又裁定不予立案的情況時,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申請監督。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權,督促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依法立案。

      關於法院不給立案,接下來怎麼辦

      其他受訪者有點片麵。至於法院不立案,這確實是有可能的。

      第一種可能是法院認為案情複雜,以無管轄權為借口。

      2017年,我遇到過一個至今記憶猶新的案例。這個案子非常複雜,這裏就不多說了。簡而言之,我的委托人非常迫切地要求起訴。但當我和委托人準備好訴狀等材料到A法院立案時,A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拒絕立案,要求我們向B法院立案。修改起訴材料,到B法院。B法院以沒有管轄權為由,要求我們到C法院立案。最後,過了幾天,我們來到了C法院,C法院聲稱自己沒有管轄權,要求我們去原A法院立案。

      經過仔細考慮,我們發現abc這三個法院中,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真正有管轄權的是a、b法院。他們之所以都聲稱自己沒有管轄權,其實是因為最近案件量激增,他們太忙了。另外,案情過於複雜,所以他們也不願意受理此案。

      後來,我們隻有一個解決辦法:讓委托人(50多歲的男性)帶著女兒(25歲左右)到A法院,要求以委托人身份立案。 a法院不願意立案,當事人就帶著女兒在立案法庭上大喊大叫,“求個說法”。

      因此,由於A院本來有管轄權,而且我們的文件、材料也沒有問題,所以當事人小鬧了一番,但法院還是立案了。該案現已和解,並於2018年取得了有利於雙方的判決並成功執行。

      第二種可能是法院覺得事情麻煩而拖延判決,收集材料卻拖延立案。

      這方麵最典型的情況就是執行案件。最近,我有一個案例,需要保全對方的財產,但對方是一家工廠,負債累累,沒有房子,沒有汽車,沒有錢,隻有一批機械設備。按理說,我們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這些機械設備,因為機械設備也是財產,屬於保全範圍。

      但問題是,球場內的機械設備維護起來非常麻煩。對於不動產,法院可以加蓋印章,很簡單;對於股權、證券、銀行賬戶等,都可以在紙質材料上完成。但對於機器設備等動產,法院根本不具備相應的運輸、倉儲和維修能力。

      所以我的案子目前就陷入僵局,說多了我都會哭。

      第三種可能:案件比較敏感,法院不願意或者不敢立案。

      這種情況多見於存在重大利益糾紛的民眾起訴官員的案件中。典型的例子就是拆遷糾紛。

      過去,當地不少居民對某地拆遷不滿,矛盾激化。當地司法局直接向全市各律師事務所發出通知,要求律師“認真接受相關案件委托”。

      言下之意就是誰接的都要穿小鞋。

      因此,此類案件往往由外地律師代理。江蘇律師到河北辦案,山東律師到廣東辦案,福州律師到廈門辦案,寧波律師到杭州辦案。由於不屬於當地司法局等行政機構的管轄範圍,外國律師辦案會更加安心。

      我做的拆遷案件不多,但前不久有消息:兩個律師去外地法院。開庭後,他們一離開法庭,就遭到“神秘人”綁架、毆打,差點被活埋。

      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某地法院不願意立案。

      法院不予立案怎麼辦

      法院不予立案怎麼辦?

      立案登記製實施以來,行政訴訟立案難的問題得到明顯改善。但一些地方立案困難依然嚴重。那麼如果法院不予立案我們該怎麼辦呢?

      首先我們來看看注冊流程。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符合三個條件的,應當提起訴訟:一是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二是有明確的被告人;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接下來,了解立案程序。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提交材料後有兩種情況:一是當場能夠認定符合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予以立案;二是當場不能認定的,接到投訴後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但實踐中,經常出現不收到材料、不立案、不作出裁決的情況。那麼,最後我們來討論一下這個問題。不立案、不下裁定、不接收材料等問題如何處理?

      首先,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法院既不立案又裁定不予立案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二是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是向檢察院申請監督。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二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當事人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上一級人民法院不按照本規定處理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以上是不立案、不裁定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