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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警在執法過程中違章怎麼辦(交警執法流程不合法)

      發布時間:2024-05-03 04:16:53 尋找律師是如何收費 811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有道路安全違法處理程序規定還用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嗎

      我聽過這個說法。

      交警在執法過程中違章怎麼辦(交警執法流程不合法)

      就是說不要隨意製定部門規章,因為如果你製定了一個高標準的內部規章製度,執行得好的話就沒有問題。相反,如果忽略了某件事,沒有達到某個要求,就會產生爭議。法庭肯定會判你敗訴,因為你不遵守規則,甚至不履行職責。

      在日常工作中,我們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給自己製定標準,也就是給自己挖坑。你可以在日常工作中強調某些事情,但口頭強調更好。不要將其寫入部門規範中。

      提醒。

      當今的法律日益複雜和多樣化。有句話說得很貼切:嚴格立法,選擇性執法。

      至於執勤民警的工作規範,我認為是非常有必要的。畢竟是嚴肅的執法部門。但規範的設定是一個哲學問題,突出矛盾和問題應該有針對性地把握和解決。而不僅僅是諸如此類的一堆花哨的技巧。

      收到交警的罰單後,有去申辯或者起訴過的經曆嗎

      《交通法通則》中規定,其目的是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每個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在交通法細則中,要求交警現場執法文明執法。執法取證時,無論是人輔助還是機器輔助,都必須保證取證的全麵性、公正性和客觀性。

      現實生活中,由於信息不對稱,交警無法完全掌握車主行駛時的完整情況,車主也不能完全了解執法程序和要求。因此,交警的誤判、誤判就難免出現。對此,多數車主在現場理論無效後無奈吞下“接受處罰”的苦果。需要知道的是,法律還賦予了每個車主行政複議的權利。交警實施現場處罰後,隻要證據和事實充分,並正確列出法律法規,事後車主也可以使用這項權利取消之前的處罰。

      接下來我分享的是之前發生的一起行政複議申請。內容涉及執法人員的態度行為、執法的合理性、道路標線不清晰的投訴等。結果最後會告訴你。

      申請交通執法行政複議

      申請人情況

      姓名:XXXX

      出生日期:XXXX

      駕駛執照號碼:XXXXXXXXXXXXXXX

      聯係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郵政編碼:XXXXXXXXXXXXX

      聯係電話:XXXXXXXXX

      電子郵件:XXXXXXXXXXXX

      行政複議請求:

      請求撤銷CC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編號XXXXXXXX的《治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陳述事實和理由:

      1.陳述事實

      201X年8月18日上午9時10分左右,我帶著兩歲多的患病孩子到BB第二附屬醫院就診後,從BBB的停車場駕駛著一輛車牌為四川XXXXX的汽車。BBKQ醫院並在路口停下讓路。等到DD路口綠燈亮了,沒有行人經過,我就往DD路開去。當我緩慢行駛不到一半時,一名警察走到駕駛室附近,要求我出示駕駛證。我以為他誤以為我要左轉進入TTPlaza。攔住了我,讓我直接去DD路。我一直以為這個地方隻能直走DDRoad,不能左轉去TTPlaza)。將我的駕駛執照交給警察後,他解釋說我是從肯航醫院出來帶孩子去看醫生的。如果你想去DD路。警察隻是嚴厲地對我說:“誰讓你從肯航醫院出來的?讓開!”

      按照警察的指示,我把車停在DD路口,然後關掉發動機,下車在路邊等候。車上坐著一位年近70歲的父親和一個兩歲的患病孩子。我看到這個路口有兩個交警,其中包括剛剛拿走我駕照的那個交警。該路段車流較少,未發生應急處置事件。然而,警察仍然在路的另一邊,沒有理睬我。20多分鍾後,在旁邊交通協調員的提示下,我過馬路,找到了警察。然後警察開始填寫我的處罰決定,但沒有告知我違規的依據。經認定,本人在XTZ路口犯有機動車“違反禁止標誌指示”行為。

      2.說明原因

      公安機關以“機動車違反禁止標誌指示”為由對我作出處罰決定依據不正確,與客觀事實不符。

      公安人員對本人的執法程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八十七條,執法規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條規定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條例》第六章第一章、第四十二條。

      交警決定采用簡化程序僅一人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處罰是非法和無效的。

      三、原因說明

      “違反禁止標誌指示”的適用依據不正確

      《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將交通標誌分為七類,交通標線分為三類。禁止標誌是“禁止或者限製車輛、行人通行行為的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指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誌標記的設置應……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和完整。”

      本人違反的處罰決定中提到的“禁止標誌”,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確定。“禁止標誌”應為白底紅邊的圓形圖案,紅斜線黑圖案,掛在肯航醫院出口處。例如,禁止通行。禁止停車、限速、限重、限寬等,且這些標誌應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事實上,在肯航醫院出口的可視範圍內並沒有清晰準確的交通禁止標誌,但對麵的DD路口卻有非常清晰醒目的前進方向標誌和紅綠燈。

      由於當時交警並沒有專門指揮進出肯航醫院的車輛,而且隔離區內的輔助道路也沒有“小型車輛允許通行”的標誌,當我從肯航醫院出來時,我隻在對麵的DD路口打開了紅綠燈和正在進行的方向標誌。把它想象成進出這裏的交通信號燈。

      XTZ街與人民南路交叉口是一個非常不規則的交叉口。XTZ街與對麵DD路的夾角至少偏離45度,而肯Q醫院恰好位於這個路口。我第二天中午就來此時,雖然肯航醫院的車流量不是很大,但短短10分鍾,三輛車就從肯航醫院開到了DD路。可見,這個問題並非孤例,而是交通標誌不準確造成的。

      據此,我認為我沒有違反禁止標誌指示。警員以“違反禁令標誌指示”為由的處罰不恰當,也不符合客觀現實。同時,我認為由於交通標誌不準確而造成的交通行為是不恰當的。個人應當承擔違法行為的後果。

      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1、《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七條:交通警察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表明執法情況。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定》第六章第四十二條:交通警察查處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向機動車駕駛人敬禮;指揮機動車駕駛人必須立即靠邊停車,並可以酌情要求駕駛人關閉發動機或者要求其下車……”

      客觀事實:民警自始至終沒有出示相關證件,也沒有向司機敬禮。

      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九條:交通警察在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檢查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檢驗標誌、保險標誌等車牌以及機動車和駕駛員的違規信息。

      客觀事實:警員沒有檢查其所駕駛車輛的駕駛執照。在填寫處罰決定書時,他詢問了自己所駕駛車輛的車牌號。這種方式很容易導致錯誤處罰,而且存在不規範、執法不嚴格的情況。現象。

      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十條:交警查驗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詢問駕駛人的姓名、住址、出生日期,並與機動車駕駛證上記載的內容進行核對。駕照;將該人的外貌與駕駛執照上的照片進行比較。必要時,可以要求駕駛員出示居民身份證進行核驗。

      客觀事實:警察從來沒有和我核對過他的駕照上的內容。據此,我認為警察執法不規範、不嚴謹。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對於不影響道路交通的輕微案件,將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予以釋放。'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交警認為現場發現的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不影響道路交通和安全的,應當對違法行為進行口頭通報查明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和依據,告知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改正違法行為後釋放。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定》第一章第三條:交通警察執法應當堅持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查處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教育結合和懲罰。

      客觀事實:我從KQ醫院慢慢走到DD路口,走了不到三分之一就被警察攔住了。這並沒有影響道路交通和安全。。我的駕駛行為是由於交通信號指示不準確造成的。這不是主觀故意的,我主動不這樣做。我接受處罰的態度較好,情節較輕。按照規定,民警應當及時糾正。

      警察對我立即投訴的:間接回複“從肯航醫院出來,到DD路去”,並用類似“誰讓你從肯航醫院出來?”的責罵句。並告訴我繼續朝錯誤的方向行駛並靠邊停車。不糾正也不通報違法事實。

      據此,筆者認為,警方在執法中沒有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要求,執法程序也違反了上述相關規定。

      5、《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發出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按照下列程序實施:向違法行為人口頭告知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非法行為。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按照規定,執法人員應當及時主動向違法行為人口頭傳達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

      客觀事實:

      未及時口頭告知:警察在執法的第一時間隻是指示收走我的駕照並要求其靠邊停車。他沒有告訴我違法事實,也沒有要求我去警察局接受治療。警察留在路的另一邊,二十多分鍾沒有來對付我。

      據CC氣象台消息,CC市區近期多次發布高溫橙色預警,白天氣溫在35度左右。車上坐著一名兩歲的孩子和一名七十多歲的父親。孩子生病了,車裏空調沒開。氣溫很高,我按照警察的指示將車停在路邊,站在車外等待。經協調員提醒後,我到馬路對麵去找警察。警察反而問我為什麼不主動去找他,態度極其傲慢。在隨後的爭執中,警察無奈表示自己是在疏導交通。不過,當時路口並無緊急情況,且有兩名交警同時執勤,所以交警並非無法離開。這個理由太牽強了。每個警察每天都需要在路口執勤幾個小時。不可能等到值班結束才處理違規行為。民警明知有案子需要處理,且車上有生病的孩子,卻故意拖延時間,無視執法目標,直接導致孩子病情加重,老人中暑。

      從警察拿走我的駕駛證到我過馬路找到警察的20多分鍾裏,警察都沒有口頭告知我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包括當我走近警察詢問司機是否在別處。我二話不說,轉身就走。我跟著警察走了十多米後,警察到警摩所拿出了我的駕照,開始填寫處罰決定書。直到後來發生爭吵,他才告訴我,我的駕駛行為是錯誤的。然後左轉。

      民警沒有本著以人為本、服務群眾的出發點來處理此事。他辦事簡單,執法態度傲慢。

      對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明證據不予采信的。

      申請人的陳述和辯解是:“我帶孩子去看醫生,我對這個地方不是很熟悉。這是第二次了。我第一次來的時候,是從KQ醫院去TT廣場,在路口被交警攔住,要求放我走。我走在DD路上。我誤以為直走就可以了。實在沒看到不準直行的標誌。這次我能不給你警告,不違法嗎?”警察回答說:“你沒有看到交通信號燈。“?”申請人稱:“我等到綠燈才離開。”警察回答:“標誌在哪裏?”“我沒有看到任何禁止的跡象!”警察神色特殊。輕蔑的態度:“唯一的選擇就是算了!”

      從事實可以看出,該民警沒有對申請人的陳述和辯護進行解釋,態度十分傲慢。

      因警務人員隻有一名,適用簡易程序法作出處罰決定,存在程序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章第一節規定了如何適用簡易程序。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查實,有法律依據的,對公民給予五十元以下的行政處罰……決定”。即對公民作出50元以下行政處罰決定的,適用簡易程序。民警對我處以100元罰款的決定已不再屬於簡易程序處罰的範圍,應適用一般程序。

      《行政處罰法》第六章第二節規定了如何適用一般程序。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也就是說,采用一般程序對公民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當我接受交警調查取證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現場隻有一個人。

      據此,筆者認為交警執法程序違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是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法律。它是我國行政處罰領域的一部基本法。本條款不允許出現“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等例外情況。《行政處罰法》第三條及但書還明確規定,法律、法規、規章關於行政處罰的規定以及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必須“依照本法”,明確排除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有例外效力。從法律上講,凡是涉及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實施行政處罰,都必須遵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是公安部部門規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下級法律與上級法律不一致的,以上級法律為準。

      綜上所述,本次交通違法處罰決定應采用一般程序,即執法人員不少於兩名。因此,本次交通違法處罰決定中,民警僅對其一人處以100元罰款的處罰程序是違法的。應該是無效的。

      綜上,申請人認為,警號0757XX、姓李的民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章第二節的規定,並違反了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第40條、第44條;執法規定不符合《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條例》第一章第三條、第六章第六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執法依據不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警方的執法行為應視為執法程序中的嚴重錯誤。執法依據不當、執法規定不當。

      自從200年取得駕駛證以來,我同時也是一名執法人員,充分認識到文明執法、科學執法、規範執法對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事業的重要性。交警是公安機關直接麵向社會的重要警力,是密切聯係群眾的形象窗口。交警是社會交通安全和秩序的維護者,而不是特權的持有者。每個公安交警的執法水平和服務質量將直接影響警民關係,乃至整個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隻有以人為本、執法為民才能真正提高交通管理水平。據此,申請人希望複議機關能夠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查明事實,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對執法人員進行批評教育,督促改進交通執法。人員執法水平。

      CC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申請人:XXXX

      201X年8月24日

      最終的結果是,處罰取消,複議成功!請車主們牢記自己的這項權利,在受到交通處罰後,通過行政複議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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