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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開庭沒趕上怎麼辦(趕不上開庭時間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3-11-30 05:09:06 尋找律師是如何收費 84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被告缺席庭審,對訴訟結果會有什麼影響

        作者簡介:熊成興律師,中國法學會會員。

        法院開庭沒趕上怎麼辦(趕不上開庭時間怎麼辦)

        民事訴訟中的被告

        缺席審判

        情況比較常見,有的是由於法院無法聯係到被告人,導致被告人不知情、不參加庭審(實踐中最常見的情況是法院宣布送達訴狀或法庭通知)傳票);有些是由於被告自身缺乏法律意識,如果被告意識清醒,沒有參加庭審,如果他認為原告根本無理取鬧或者無理取鬧,他就不需要關注原告;有些案件是因為被告錯過了開庭日期,失去了參加審判的資格。典型的案例是被告人遲到幾十分鍾甚至更長時間。法官不允許他們參加法庭審理(在訴訟實踐中,很多法院都明確規定,遲到超過15分鍾將被視為缺席)。不管出於何種原因,被告缺席庭審就一定會導致原告勝訴嗎?如果不成立,對訴訟結果有何影響?

        01.被告缺席=此案必敗。

        事實上,隻要我們在裁判文書網搜索就會發現,在被告缺席庭審的民事判決中,“被告缺席庭審的,應當視為放棄了出庭權利”。證據並辯護”或類似表述時常出現,但即使被告缺席,原告一定會勝訴。例如,在許多情況下,法院會支持其某些主張,同時駁回其他主張。當然,也有原告完全勝訴的情況,但也有原告全部訴訟請求被駁回的情況。也就是說,被告缺席庭審必然會導致案件敗訴,兩者不能完全劃等號。

        要了解這些問題背後的法律邏輯,我們還必須了解證據法。

        辯論主義

        法律真相

        證明標準

        以及幾個概念之間的關係。

        我們知道,我國民事訴訟堅持“辯論原則”,即在訴訟中,原告提出主張並承擔主張責任,隨後承擔舉證責任。原告履行了主張責任後,被告就承擔了主張辯護事實的責任,並隨之承擔舉證責任。所謂責任主張,一般理解為指原告主張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大致相當於民事訴狀的正文)。被告主張的責任也可以用類似的方式理解。

        原告在某民事訴訟中勝訴,實際上意味著在這種辯論式訴訟模式下,原告的主張得到了充分的證據支持(即有事實依據);從事實依據來看,他們的主張也有法律依據。合法性,即有法律依據。換句話說,民事訴訟圍繞

        事實調查

        適用法律

        這兩個軸展開。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原告可能對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沒有最終決定權。

        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們以民間借貸這種法律關係比較簡單的訴訟為例進行說明。原告以欠條為證據,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貸款本息。假設被告缺席庭審,雖然在法律上被視為被告放棄了舉證和答辯的權利,但法官在對借貸事實的認定上可能不會完全支持原告的主張。例如,貸款本金是否已實際支付,而原告隻有一張欠條,如果法院根據法庭調查綜合整個案件的證據,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形成證據確定性程度高(例如,原告對貸款原因的描述或者對欠條本身的質疑難以說服法官),那麼法院可能最終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法院認為貸款事實可以認定,但原告主張的貸款利息不符合法律規定(例如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利率限額),那麼法官可以規則支持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即超過法定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當然,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隻要原告的證據不是明顯不足或者明顯難以解釋,且其主張有法律依據,一般來說,法官都會支持其全部主張。

        在上述各種情形中,當被告缺席庭審時,原告主張的事實不被直接視為客觀事實。最終如何認定案件事實,將由法院根據整個案件的綜合證據,本著自由證據原則來認定。符合民事訴訟所需的證明標準的,由法院予以認定;不符合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的,由法院予以認定;否則,它將無法識別或僅部分識別它。法院依據證據裁判原則認定的事實在法律上是真實的。原被告、被告人均參加庭審時,雙方均有充分的舉證權利和申辯權利;當被告缺席庭審時,雖然沒有人會與原告爭辯,但法官會本著中立原則進行法庭調查,此時與原告的爭辯就是法官的“心證”。無論被告是否到場,法官是否認定相關事實的唯一決定因素是整個案件的證據是否符合相關證明標準。隻是當原告沒有被告對峙時,法官可能更容易根據原告的證據達到充分心理證詞的標準(即如上所述,不一定要明顯值得懷疑) 。至於法律適用的層麵,原則是一樣的。這就是對抗主義、法律真理和證明標準之間的相互關係。它們密切影響法院如何認定案件事實以及被告缺席審判時如何適用法律(曾有同事批評我的文章“

        微信聊天記錄是否需要調查對方微信賬號的身份信息來證明真實性?

        ”引發質疑,被告既然缺席庭審,就被視為放棄了舉證和辯論的權利。法官要求原告前往騰訊總部質證,是否違反司法中立原則?調查對方微信賬號的身份信息?看完這篇文章你應該有答案了:所有法官的要求都是基於“精神證據”的需要)。

        02. 一審和二審的缺席可以補嗎?

        這裏我們要注意一個問題。我們上麵列舉的各種情況,以民間借貸訴訟為例,都是以一審判決為依據的。事實上,隻要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提交相關證據並出庭,二審就可以改變一審判決。即原告在一審中因被告缺席而形成的臨時訴訟利益在二審中不得恢複。存在。

        很多不熟悉證據法的律師同仁可能還存在這樣的誤解,認為逾期舉證就應該導致“證據力喪失”(典型的表現就是在民事訴訟中,很多律師經常給對方提交的證據貼上標簽)在法庭上被視為“逾期”)。提交證據,證據就失去權威,法院不應采信”作為質證的方式)。從這個角度推論得出的結論是,由於被告人一審缺席庭審,法院不予采信。缺席判決並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那麼在二審中,如果允許被告重新提交證據並采納,實際上就是缺席審判,不會產生任何不利的實質性影響。一審判決“形同虛設”,嚴重浪費司法資源,司法權威遭到嚴重踐踏。

        我們先來說說“證據力喪失”。事實上,自2014年修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來,逾期舉證將不再導致證據滅失(指緊密結合證據)。與案件的基本事實有關)。如果一方當事人在法庭上進行搜證並提交證據,隻要該證據與案件本質事實密切相關,那麼即使當事人故意拖延出示證據,法院最多也隻能予以譴責或者罰款。當事人,但該證據仍將被采信(即該證據不會因逾期出示證據而喪失資格)。順便說一句,很多律師在實踐中仍然喜歡使用這種搜證的“策略”。事實上,對於熟悉證據法的律師來說,搜證完全是無用的伎倆。然而,對於在法庭上提交證據進行突然襲擊的當事人來說,他們很容易反駁“逾期提交的證據就失去效力,法院不應采信”的質證方式。也就是說,對於經驗豐富的律師來說,搜證是沒有用的,但如果這樣做的話,對方律師以“證據丟失”的方式進行質證同樣是沒有用的。

        被告人一審缺席,這當然是一起嚴重的逾期舉證案件。因法院無法聯係被告而缺席庭審,並以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證據材料和傳票的,一審判決在上訴期滿後生效。如果被告後來想提交證據申請再審,就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而言,提起再審是非常困難的(注:如果嚴格從證據法的角度討論,證據將即使在再審階段也不會被取消資格。但實踐中幾乎不支持不經過二審程序直接申請再審。這可以理解為一種司法態度)。如果被告因其他情況缺席一審,被告確實可以在二審時重新提交證據。至於上述認為此舉實質上讓一審判決“失效”、浪費司法資源、踐踏司法權威的觀點,其實有些偏激。因為對於一審審理中故意拖延證據或缺席證據的情況,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案件進行“訓斥”或“罰款”。例如,如果被告缺席一審,然後提出上訴,這大大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消耗了司法資源,法院可以判處重刑(但實踐中,法院往往缺乏力度)的懲罰,甚至在這種情況下根本不懲罰)。

        因此,如果我們抽象地討論“缺席庭審”的法律後果,答案就是上麵第一部分描述的情況;但如果我們討論最終的影響(即從最終的訴訟結果來分析),除了上述送達公告外,除此類特殊情況外,大多數情況下,一審缺席不會產生任何實質性不利影響。也就是說,司法實踐中確實可能存在司法資源的浪費。

        注:本文的寫作視角是基於證據法的理論層麵。至於實踐中可能與上述觀點不一致的一些情況,我將在下一篇文章中詳細闡述。

        去法院開庭,必知的6個要點否則有可能連法院大門都進不去。

        法院和法庭對於很多人來說比較陌生,他們可能害怕也可能不害怕。如果你有訴訟要打,單獨或請律師去法院,你需要了解和注意什麼?

        1.不要遲到

        法律訴訟有非常嚴格的時間要求。對舉證時限、質證時限、提交律師答辯書的時限都有非常嚴格的時限。當法庭聽證會是訴訟程序的核心時尤其如此。對於律師來說,上法庭是一件大事。如果遲到,無論你的原因是交通堵塞還是汽車故障,原告將被視為撤訴,被告將被視為放棄辯護權利。因此,請務必留出一個小時的時間,以防出現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

        2、必須攜帶身份證。沒有身份證就不能進入法庭或法庭。

        3. 進入法庭需要接受安全檢查,手機等電子設備可能需要存放在儲物櫃內。

        根據不同法院的規章製度,部分法院可能不允許公民攜帶與案件無關的物品進入法庭,並可能要求將其存放在保安室的儲物櫃中。手機和平板電腦等電子設備也是不允許的。如果電子設備在法庭上作為證據,在法庭審理期間經法官許可可以將其取出。如果你和律師一起去法庭,你可以在安檢前把你的東西交給律師,律師會把東西帶進來。

        4、出庭履行職責的人員應當按照職業著裝規定,著裝優雅、得體。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著正裝: (一)無職業著裝要求的; (二)偵查人員出庭作證; (三)所在單位是案件當事人的。出庭人員和非履行職責的旁聽人員必須衣著文明。

        如果你穿拖鞋、大褲衩、吊帶背心,對不起,請回去,這個球場你不能打開。

        5. 在法庭上謹慎發言。你說的每一句話都會被記錄下來,並且有一定的作用。你需要對你所說的每一句話負責。

        因此,當你遇到法官或對方提問時,請先想清楚再發言。當法官提問或對方發言時,不要隨意打斷對方。如果你想發言,你必須先問法官:“我可以發言嗎?” “我可以回應嗎?”得到許可後,再說話。 6.記住:你是在試圖說服法官,而不是對方。

        由於糾紛無法解決,您才將訴訟作為最後的手段。如果對方能被說服,他早就被你說服了。在法庭上,你隻要讓法官查明事實,讓法官知道發生了什麼就可以了。不要讓情況變成口頭交流,因為你無法控製自己的情緒。這是沒有道理的,也是法院所不允許的。

        立案好久了,為什麼還不開庭

        您是否遇到過立案後長時間不開庭的訴訟?發出傳票但沒有開庭?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那是因為,可能會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 交貨

        立案後,法院未能聯係到被告。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首先會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相關文件。如果文件無法送達,法院將挨家挨戶送達。隻有在用盡前兩種方法後,才會采用公告送達。而且由於公告在送達時必須在報紙上刊登,所以會造成時間上的延誤。

        2、被告提出回避申請

        這意味著,當應當回避的人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未回避時,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回避。現實中,很多被告都會提出無理回避申請。回避申請提出後,法院需要審查是否構成回避。這樣的話,時間也會被耽誤。

        三、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

        管轄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時提出。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現實中,這種情況更為常見。許多被告利用法律規定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果他們對法院關於管轄權異議的裁決不滿意,可以提出上訴,這會造成時間延誤。

        有規定中止訴訟程序的原因(例如民事案件),

        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且尚未確定法定代表人的;

        (三)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義務的繼承人尚未確定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當恢複訴訟。

        這意味著,當出現上述情況時,案件審理時間可能會延長。

        1、法院安排開庭審理時,原告因自身身體原因無法出席庭審的,可以申請延期。

        2. 因法院內部協調問題造成延誤。我以前代理一個案件的時候就遇到過這樣的情況。我提起訴訟的時候申請了財產保全,法庭也收到了材料。按照規定,法院合議庭將材料移交給保全組。保全團隊花了大約2個月的時間才將收據寄回法院。後,原審法院收到保全收據後,將起訴書送達被告人。花了2個多月的時間。這些感知因素也可能導致時間延長。

        如何解決上述障礙,需要律師和當事人與法院協調溝通。隻有這樣,才能促使法院盡快安排開庭審理。辦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