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貪賄獲刑案例分析(2020年最新貪賄獲刑案例)
2021年最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不起訴案例彙總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2007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的刑法補充規定,對刑法犯罪行為進行了補充和修改。該規定包括取消“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受賄罪”,代之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調整後的新罪名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非國家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涉及大量金錢的行為。
本罪客觀方麵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且數額較大。
利用職務便利是本案犯罪的重要客觀因素。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後者,如教育、科研、醫療、體育、出版等單位,利用自己的組織、領導等組織優勢。監督、管理等權力以及與上述權力相關的便利條件的使用。
索取他人財物是指利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主動向索取人索取財物的職務行為。
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是指利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務,為委托人辦事,主動收受委托人財物。
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指行為人向他人索取或者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某種利益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某種利益。無論該利益是否合法、是否已經取得,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數額較大,是指收受賄賂數額較大,即財物較多。收受數額較大的賄賂,即構成犯罪完成。
現實生活中,工程建設招投標、醫生收受醫藥代表回扣、公司采購經理收受供應商回扣、工程、質量等檢驗人員因非法檢測獲取利益等領域是此類犯罪最常發生的領域。企業家對這種犯罪認識還不夠,一些自認為隻是人情的交易,實際上已經觸犯了刑法。
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是對行為人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確認。總結案件不起訴的原因,對於刑事律師具體案件辯護、尋找案件辯護要點具有重要的啟發作用。
不起訴決定分為三種類型,包括
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酌情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證據不足(又稱可疑不起訴)。
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
對不起訴案件的研究可以為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有效辯護提供實踐參考,對於有效的刑事辯護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為此,筆者通過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查詢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不起訴決定。現將非國家人員受賄辯護要點整理歸納如下,供讀者參考:
1、概括法定不起訴案件的不起訴要點:不存在犯罪事實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
【不起訴的法定條件】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案件已經偵查的,應當駁回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審判應被終止,或該人應被無罪釋放:
(一)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
(三)經特赦免除處罰的;
(四)對於依照刑法規定應訴處理的犯罪行為,不提出申訴或者撤回申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 ”
一、刑不起訴[2016]2號
案件類型:銀行催收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他人拖延還款
查明事實:2012年至2014年,犯罪嫌疑人趙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幫助龔某某在****有限公司敦化分行拖延催收專業信用卡透支款,按照還款期限,因銀行透支欠款,龔某某多次收受現金13000元及中華香煙兩條(經鑒定價值780元)。
不起訴理由:趙某某上述行為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2.南市上官檢字[2019]7號
案件類型:經濟聯合會副主任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申請森林采伐許可證。
查明事實:2014年1月,未起訴的魏某某受蘇某某A等人委托,協助辦理森林采伐許可證。韋某某某找到時任韋某莊經濟協會副會長的梁某某商量,兩人決定利用梁某的職務,為蘇等人提供幫助。
2014年1月至2018年,韋某某、梁某某3次使用韋某某壯族經濟協會公章幫助蘇某某等人在森林權屬證明上蓋章、簽字。魏某某、梁某某還以魏某莊經濟合作社名義與廣西金桂林業有限公司簽訂了《采伐共享協議》,擅自決定將屬於魏某莊經濟合作社的林木股份轉讓給蘇某。 A等人,並接受蘇某等人的辛苦勞作,共計人民幣10.9萬元。
未起訴人魏某某夥同他人收受賄賂人民幣10.9萬元,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事實,並自願退還全部贓款。他有認罪並退還贓款的從輕情節。
不起訴理由:犯罪情節較輕,決定對不起訴人韋某某不起訴。
類似案件:南市上官檢字[2019]6號
3.溫州檢驗檢疫局二處四字〔2021〕4號
案例類型:房產銷售經理私自更改退房客戶協議名稱並轉售
罪的追訴標準,不符合起訴條件。 2.灤檢一部刑不訴〔2021〕Z12號 案件類型:為供應商原料質量檢測提供便利。 查明事實:自2020年4月份開始,被不起訴人林某某多次收受供應**特鋼原料的**公司、**公司、**公司和**公司四家原料供貨商所送錢款共計人民幣40萬元,並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在原料複檢環節上做手腳,將不合格原料複檢成合格原料。 1.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訴人林某某在唐山市古冶區林西一理發店附近收受**公司所送錢款人民幣5萬元。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訴人林某某在唐山市灤南縣扒齒港附近收受**公司所送錢款人民幣5萬元。 2.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訴人林某某在唐山市古冶區林西一肯德基店附近收受**公司所送錢款人民幣5萬元。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訴人林某某在唐山市灤州市茨榆坨鎮街裏駕校附近路邊收受**公司所送錢款人民幣5萬元。 3.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訴人林某某在唐山市灤州市茨榆坨鎮街裏駕校附近路邊收受**公司所送錢款人民幣5萬元。2020年8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訴人林某某在唐山市灤州市茨榆坨鎮街裏駕校東邊一點路邊收受**公司所送錢款人民幣5萬元。 4.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訴人林某某在唐山市灤州市茨榆坨派出所北邊路邊收受**公司所送錢款人民幣5萬元。2020年8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訴人林某某在唐山市灤州市茨榆坨派出所北邊路邊收受**公司所送錢款人民幣5萬元。 不訴理由:經審查並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灤州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3.賈檢刑刑不訴〔2021〕Z19號 案件類型:鐵路員工為煤老板銷售偽劣煤,收受賄賂。 查明事實: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下半年,戴某某在擔任**公司鐵路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幫助煤老板羅某某(已判刑)向**廠銷售偽劣煤炭,收受賄賂約8萬元。 偵查期間,戴某某主動退回全部贓款。 不訴理由:徐州市公安局賈汪區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戴某某不起訴。 4.穗荔檢刑不訴〔2021〕106號 案情類型: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取承包方的回扣。 查明事實: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於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在廣州**有限公司工作期間,利用擔任公司**的職務便利,在發包該公司辦公室的《項目設計及裝修施工合同》過程中,向設計裝修該公司的承包商龍某某索取工程回扣款共26000元人民幣;在發包、簽訂《**集團開業及發布會活動合作協議》、“**集團開業及發布會10月19日-20日媒體推廣項目”的《合作協議》、《2018**集團戰略發布會演出合同》、“**集團**擱、**蕾、**魚、**貝五個微信號運營項目”《合作協議》的過程中收取承包方何某某的回扣款共42000元人民幣。 綜上所述,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在擔任廣州**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共收受回扣68000元人民幣,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不訴理由: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5.耒檢二部刑不訴〔2021〕Z22號 案情類型:公司融資給予回扣。 查明事實:2017年3月,被不起訴人屈某某得知耒陽市大市循環經濟產業園有融資需求,便找到園區分管融資工作的曾某某(另案起訴)。屈某某多次向曾某某表達想做該筆融資業務的意願。曾某某通過了解得知,融資需要中介方負責協調出資方與融資方的關係,同時中介方會從融資方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務費,也會給融資方返點,曾某某要屈某某聯係中介方,屈某某表示同意。 2017年4月底,屈某某認識中介錢某及其老板高某某(因本案被不起訴),錢某告訴屈某某,每做成一筆融資業務,融資中介方可以給屈某某15%-20%的回扣,中介方與融資方商談具體返點數,雙方達成合作意向。 2017年5月初,錢某和高某某等人到耒陽與屈某某見麵,屈某某又帶高某某與曾某某見麵,高某某與曾某某商談融資額度和中介服務費、服務費分配事宜,服務費中介方分1/3,融資方分2/3。談好後,曾某某向譚某某(大市產業園管委會主任,另案起訴)彙報,譚某某同意並確定融資額度1.5億元。 2017年6月13日,大市產業園與遠東國際簽訂1.5億融資合同,分兩個合同實施,一個合同1億元、一個合同0.5億元,同時高某某實際控股的長沙**商務谘詢有限公司(融資服務費400萬元)和長沙**商務谘詢有限公司(融資服務費350萬元)與大市循環經濟產業園簽訂一份融資服務合同,並獲得大市產業園支付的融資服務費共計750萬元。 按事前約定,高某某將500萬元送給了曾某某、譚某某、伍某某;為感謝屈某某及以後有相同業務介紹給高某某,高某某送給屈某某130萬元錢。 不訴理由:耒陽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屈某某是否告知曾某某、譚某某等人該筆融資無需中介亦可放款沒有查清;屈某某應曾某某的要求介紹高誌翔的中介公司介入該筆融資業務,是否利用其職務便利,沒有查清,不符合起訴條件。 6.土左檢一部刑不訴〔2021〕Z2號 案件類型:在招標過程中可能涉嫌利益輸送 不訴理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證據不足。 被不起訴人郭某某雖係內蒙古**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事業部金川工廠車間設備工程師,其業務職責是設備的管理,但對於設備材料、招標無審核權、決定權,**公司采購負責由**供應部負責,故被告人不存在利用職務便利的情形。 被不起訴人郭某某與陳某某是朋友關係,二人於2012年至2018年一直保持經濟往來,被不起訴人郭某某委托陳某某理財,被不起訴人郭某某職務及工作便利與陳某某之間是否有利益輸送的承諾不明確,不符合起訴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郭某某不起訴。 7.珠檢一部刑不訴〔2021〕25號 案件類型:資產管理公司經理索要融資管理費。 查明事實:被不起訴人殷某某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資管理六部部門負責人,宋某某(另案處理)係六部業務員。王某某(另案處理)係**數碼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副總裁、金融服務戰略本部總經理。李某某係衡陽市**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實際控製人。 2014年5月至11月,殷某某夥同王某某、宋某某,利用**的與**集團、**公司分別簽訂《關於實施“**-**集團股權與債權投資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計劃”)、**·**係列2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2號”)認購書,將**公司的12億元資金通過**融資給**集團及其關聯公司,收取李某某3000萬元的融資顧問費,其中殷某某實際分得459萬元,以親屬趙某某、徐某某名義認購了理財產品。 2017年9月,因**計劃、**2號進展不順,殷某某害怕風險爆發,於是提前贖回了理財產品,並將459萬元轉至王某某嶽母莫某某的賬戶。 2020年7月16日,被不起訴人殷某某在北京市朝陽區**小區**房被公安機關抓獲。 不訴理由:衡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證據能夠證實被不起訴人殷某某實際控製的賬戶收到459萬餘元用於購買理財產品,之後又提前贖回,將459萬餘元返回到莫某某賬戶;但不能證實殷某某有受賄故意且進行了權錢交易。理由如下: 1.在案證據不能證實被不起訴人殷某某有參與直接索要融資顧問費的過程;也不能證實其與王某某、宋某某有合謀要錢、收錢、分錢的過程。 2.殷某某購買理財產品又提前贖回的辯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案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資金用於購買理財產品,因數年沒有效益,有贖回的正當理由,且贖回後的資金並未繼續進行控製或者處分,而是轉回了出資賬戶。 被不起訴人殷某某的行為是否**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殷某某不起訴。 8.寬檢一部刑不訴〔2021〕Z13號 案件類型:房地產公司經理索要工程承包商回扣。 查明事實:2014年寬城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寬城鎮西山公園旁開發XX小區項目,當時姚xx任XX公司總經理,李xx為中達小區建築承包商。 2014年11月份,姚XX利用擔任寬城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身份,找到李XX以其需要錢為其兒媳買一輛轎車為由向李XX索要40萬元錢,聲稱以後可以在結算工程款方麵予以幫助。 2014年12月份,李XX通過其手下會計金XX交給姚XX現金40萬元,後姚XX用這40萬元購買奔馳轎車一輛。 到2015年4月份,由於李XX資金鏈斷裂,撤出了XX小區的建築工程,此後便一直找姚XX和XX公司索要工程款,由於XX小區一直不給李XX結算工程款。 2016年,李XX開始到寬城縣住建局、監察局等相關部門反映姚XX向其索賄40萬元錢的情況,到2017年姚XX通過金XX等人把40萬元退還給了李XX。 不訴理由: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認定姚XX構成犯罪,不符合起訴條件。 9.醴檢二部刑不訴〔2021〕24號 案件類型:利用職務便利,虛增被收購公司價值 查明事實:2012年,株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被湖南**集團有限公司收購過程中,喻某某(已死亡)和被不起訴人胡某某二人事先通謀,先由胡某某與**公司的老板羅某某(另案處理)洽談收購事宜,羅某某承諾**公司的收購價值若能達到3600萬元,就給喻某某和胡某某300萬元賄賂。 通過胡某某斡旋,**公司在喻某某的指使下,虛增固定資產抬高收購價格,最終**公司以4800萬元被湖南**集團有限公司收購。事後,羅某某送124萬元給胡某某,胡某某分得83萬元,喻某某分得41萬元。 不訴理由:醴陵市公安局認定的被不起訴人胡某某和喻某某共同利用喻某某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公司財物,為其謀取利益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偉律總結 從以上不起訴案例中,可以看出,律師辦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案件中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做罪輕辯護的,可以結合具體案情,積極退贓,簽署認罪認罰,以“違法所得數額較小,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較小;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贓,真誠悔罪;具有從犯情節;認罪認罰等”等情節,爭取酌定不訴。如果酌定不訴不成功,也可以為審判階段從輕處理做好辯護基礎。 如以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申請不起訴的,在證據審查方麵,應著重審查分析證據與證據之間是否能夠相互印證;是否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收取了款項,是否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便利;案件中案涉事實是否已查清,全案證據是否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