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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律師談案筆錄,刑事案件律師談案筆錄模板

        發布時間:2024-01-07 05:32:41 刑事案件律師 0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於刑事案件律師談案筆錄的問題,於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刑事案件律師談案筆錄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案件的庭審筆錄律師能看嗎?

        刑事案件庭審筆錄律師能看,開庭審理時律師還要參加庭審,為被告人辯護庭審結束律師應該看庭審筆錄,並且在庭審筆錄上簽字。庭審筆錄是審判活動中的重要材料,記錄整個庭審活動,被告有罪無罪都反映庭審筆錄中,庭審筆錄要保存好,不能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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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筆錄跟庭審筆錄有區別嗎?

        庭審筆錄又稱法庭筆錄或審判筆錄,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書麵材料,它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由書記員製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審判活動的真實情況的文字記載

        去公安局做筆錄不算立案,立案是要有立案決定書和立案通知書的,立案是有書麵回執的。筆錄加你的簽字用來以後進行相關協查輔助資料,是一種現場即時能體現事件過後的一種最真實的體現方式。

        公安筆錄就是訊問筆錄,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預審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為了證實犯罪、查明犯罪事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如實記載訊問情況的文字記錄,它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庭審筆錄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書麵材料,它是法庭審理過程中由書記員同步反映全部審判活動的真實情況的文字記載。

        刑事案件前期律師能不能看口供?

        刑事案件前期律師不能看口供,但是可以會見當事人,問取當事人所記憶的口供,其他人的口供隻有案件移交檢查院後,律師才能看到全部案件!

        依據刑事訴訟的現有規定,可見律師在偵查階段雖然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但要受製於偵查機關的批準。偵查機關是否批準,何時批準,批準會見的時間,會見的次數,會見的內容,均取決於偵查機關。律師完全處於被動局麵。由於偵查工作具有時限性,封閉性,保密性等特點,偵查機關一般情況下,並不希望律師及早接觸犯罪嫌疑人,安排律師會見,往往在案件突破之後。

        因此,在相當範圍的地區,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要求能夠得到及時批準的屬個別,不能及時批準會見的為普遍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受時間限製的屬個別,限製時間的為普遍同意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兩次以上屬個別,隻允許律師會見一次的為普遍。由於律師不能完全自主地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工作往往成為擺設,不能充分發揮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作用。

        偵查階段的會見難是律師界的普遍呐喊,也是一些律師在案件的偵查階段不願意承接當事人委托的主要因素。針對這一狀態,修訂後的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製措施之日,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這一規定賦予了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主動權。律師在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采取強製措施之日,即可會見,不需偵查機關批準,不受會見時間、次數的限製。律師在偵查階段履行職責受製於偵查機關的局麵將會得到根本扭轉

        做筆錄需要請律師嗎?

        做筆錄是派出所對當事人進行調查,是不能有第三者在場的,因此,律師是不能陪同當事人做筆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麵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隻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於刑事案件律師談案筆錄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於刑事案件律師談案筆錄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