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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起訴到開庭需要多長時間結案(民事案件起訴到開庭需要多長時間結束)

        發布時間:2024-01-05 09:00:46 尋找專業律師團隊 269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法院立案後多久開庭

        開庭審理是立案後進入正式審理程序的一個環節。不同類型的訴訟有不同的立案條件、開庭時間和審理期限。立案後多久開庭,目前三大訴訟法都沒有明確規定。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但為了避免案件長時間拖延,法院開庭時間受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製。開庭時間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內,並為案件的審理預留充足的時間。

        民事案件起訴到開庭需要多長時間結案(民事案件起訴到開庭需要多長時間結束)

        1、立案前,必須先滿足立案條件

        (一)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

        立案意味著法院受理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所謂起訴條件是指:(一)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所屬法院被訴法院的受理範圍和管轄範圍。

        (二)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

        在行政訴訟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單位在法院受理案件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但如果法律規定應當先申請複核,則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您決定不服,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的權利。依法取得的其他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不明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符合起訴條件,能夠當場立案的,應當立案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七日內仍不能解決的,應當立案。在作出判決之前,應當先立案。

        所謂起訴條件,依據的是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一)原告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 (四)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的範圍和管轄範圍的。

        (三)提起刑事訴訟的條件

        上述機關應當受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因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提出的舉報、舉報,但受理並不意味著“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按照管轄權快速審查檢舉、控告、檢舉、自首材料,認為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的,應當立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不存在任何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無需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2、立案後開庭時間受審理期限限製

        目前三大訴訟法均未明確規定立案後開庭的時間。也就是說,開庭時間是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確定的。但由於不同的訴訟、訴訟過程的不同階段都受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製,這意味著開庭時間和案件的審理時間會受到案件具體情況的影響,也受到審理期限的限製。法律規定。

        (一)民事訴訟審理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期六個月;仍需延期的,須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二)行政訴訟審理期限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第一審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3) 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

        從提起刑事訴訟到審判結束,如果是公訴案件,還要接受公安機關的偵查和檢察院的審查起訴。如果是自訴案件,則不進行偵查、審查和起訴,法院直接立案。法院審理自訴案件時,被告人被羈押的,審理期限與公訴案件相同;如果不被拘留,法院將在受理案件後等待6個月。刑期將在一個月內宣判。

        其中,關於偵查階段的時間,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偵查、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件複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倉促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麵廣、犯罪範圍廣泛的重大複雜案件,舉證困難的,經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簡單來說,案件越複雜,犯罪嫌疑人越多,犯罪嫌疑人量刑越重,偵查期限就越長。而且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前,犯罪嫌疑人還有一段拘留期和批準逮捕的程序。

        在審查起訴階段,根據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對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案件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如果可能的刑期超過1 年,可延長至15 天。

        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訴訟。不符合條件的,將作出不起訴決定,法院不進入訴訟程序。

        法院收到檢察院起訴書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的規定,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此外,上述審理期限僅限於“自立案之日起至判決書、調解書送達之日”,即公告期、鑒定期、調解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止訴訟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和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管轄糾紛的期限不計算在內。刑事訴訟中變更管轄、補充偵查時間、鑒定期限、中止訴訟等不計入審理期限。

        綜上所述,三大程序法中,刑事訴訟從立案到開庭審理的時間遠長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這與不同類型案件的具體情況密切相關,需要給予司法機關足夠的時間查清事實、澄清法律糾紛。為了避免案件長時間拖延,對審理期限等訴訟階段的規定可以促進案件的審理,加快案件的訴訟進程。

        法院開庭一般多長時間

        我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訂)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起訴可能會被解雇。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但是,被告人必須出庭的,可以傳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必須出庭的被告人無故拒不到庭的,可以傳喚他。”經人民法院兩次傳喚,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傳喚必須到庭的被告人。”,是指負有贍養、撫養、贍養義務,又不能查明案件事實的被告人。參見《民事訴訟意見》第一百一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必須出庭的被告人,是指負有撫養、撫養、贍養義務,且無法查明的被告人。無需到法庭就可以了解案件事實。

        1、民事案件。

        (一)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期六個月;仍需延期的,須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三)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

        2、刑事案件。

        (一)簡易程序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辦結;如果可能的刑期超過三年,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屬於普通程序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期六個月;仍需延期的,須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院宣判後,從看守所羈押時間中扣除刑期。不滿一年的,剩餘刑期必須在看守所服刑。看守所一般不會減刑。如果超過一年,一段時間後將根據剩餘刑期的長短,送往不同的監獄服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所有判決均應當公開宣告。刑事案件的宣告判決有兩種形式。一是當庭宣判,即開庭當日當庭宣判。另一種是定期宣判,即合議庭審理案件並形成結果後,定期宣判。無論判決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判決都是公開的。實踐中,法院在大多數刑事案件的量刑中都會選擇常規量刑。

        (一)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宣判,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意見。法庭當庭宣判。

        (二)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公開宣判。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判決書應當在宣告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製。一般情況下,法院不進行調查或者調查。應當進行法庭辯論,但宣判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采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當庭宣判。”

        民事經濟糾紛從立案到開庭結案,一般得多長時間

        要回答你的問題,我必須首先糾正一件事。審理期限是自立案之日起至案件終結之日。你所說的案件結論並不準確。案件一般不會當庭宣判,因此開庭審理並不意味著案件結案。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後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三個月內審結。

        由於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無需延長審理期限的計算。因此,下麵我們重點分析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的審理期限問題。我們希望它對您有所幫助。

        一審普通程序案件審理期限的計算

        您的案件於2019年8月1日立案,審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計算。正常情況下,案件進展順利,應於2020年2月1日前結案。

        不過,在試用過程中,有很多情況可以延長試用期:

        1、被告下落不明的,起訴狀和法庭文件必須以公告形式送達。公告期限為60日,自公告之日起計算。該時間不計入試用期限;判決確定後將予以公告。判決自公告之日起60 天內送達,並須有15 天的上訴期。不考慮其他情況,此類案件的審理期限至少為10個月。

        2、訴訟過程中涉及的案件事實需要鑒定的,鑒定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鑒定結果一般應在收到鑒定申請後15日內出具,但案件複雜的,最長期限可延長至60日。如果在評審過程中,申請人需要補充材料。本次不計入評估期限。因此,如此算來,在評估情況時,審查周期至少要8個月。

        3、被告提出管轄異議的,自被告提出管轄異議之日起至二審法院作出管轄權終審判決之日止不計算在內。從一審立案到二審終裁最長時間約為兩個月。因此,涉及管轄權異議的案件的審理期限必須至少為8個月。

        4、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仍需要延長的,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審理期限。

        綜上所述,如果你的案件同時涉及以上四種情況,從立案到開庭審理至少需要20個月的時間,也就是接近兩年的時間。

        現實生活中,我們常聽說訴訟難;

        事實上,不僅收集證據和執行判決困難,而且所花費的時間也非常難以通過。如果民事案件不能在正常審理期限內審結,一個人到得到判決需要近兩年的時間。然後再進行二審,二審之後就得申請強製執行。這些時間的積累,就是為什麼有的人起訴後多年拿不到錢,一直無法實現自己的訴求。

        訴訟費時費力,執行未知。但願世間不再有官司,人們也能少一些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