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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決的遺產房可以直接過戶嗎-(遺產房屋法院判決後可否直接出售)

        發布時間:2024-01-04 14:48:35 尋找專業律師團隊 127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獨生子繼承遺產房法院判決需要再找個親兄弟姐妹,我要怎麼辦

        為什麼要上法庭?這不是自找麻煩嗎?

        法院判決的遺產房可以直接過戶嗎-(遺產房屋法院判決後可否直接出售)

        直接去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繼承過戶登記即可。對正義的需要早已不複存在。

        帶上離婚協議書、母親的死亡證明以及證明自己是獨生子女的材料(戶口簿等)。

        隻需提供以下材料(1.8.6.1項)中1.2.3.6.8項的材料即可。

        《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

        1.8.6 繼承和遺贈的房地產登記

        因繼承、繼承而取得的房地產申請登記時,申請人提交公證材料或者有效法律文件的,按照《條例》和《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未提交公證材料或有效法律文件的申請人可按以下程序辦理:

        1.8.6.1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

        1、所有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死亡證明,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死亡日期的戶籍注銷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已死亡的材料等;

        3 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包括戶口簿、結婚證、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由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家庭關係的材料等;

        4、放棄繼承權的,應當在房地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見證下,在房地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簽署放棄繼承權聲明;

        5、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或者轉移繼承人可以參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享有房地產權利的材料;

        7. 如果死者或受遺贈人生前有遺囑或遺產贍養協議,則提交完整的遺囑或遺產贍養協議;

        8. 被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在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協議的,應當提交書麵協議。

        1.8.6.2 受理登記前,各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應當共同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查閱繼承材料。房地產登記機構應重點核查當事人身份是否真實、當事人與被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親屬關係是否真實、被繼承人、受遺贈人是否有其他繼承人、被繼承人、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是否有血緣關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是指死亡事實是否真實、被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生前是否有遺囑或遺產贍養協議、申請繼承的遺產是否屬於被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個人等,申請人須簽署繼承(遺)產登記協議。房地產登記機構可以詢問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是否齊全,是否願意接受或者放棄繼承,對房地產繼承協議或者遺囑的內容和真實性有無異議,是否提交了遺產繼承書、遺囑等。信息是否真實等,並保存記錄。並由所有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1.8.6.3 經檢查或者詢問,符合本規範3.5.1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受理。

        1.8.6.4 房地產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按照本規範第四章審核規則進行審核。認為需要進一步核實情況的,可致函出具證明材料的單位、被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原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委會、居委會核實相關情況。情況。

        1.8.6.5 擬登記的不動產登記事項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申請登記事項將記入不動產登記簿。

        繼承人擅自取走被繼承人錢款、財物怎麼辦返還

        繼承人擅自拿走死者的錢財怎麼辦?返回!

        文: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崔倩倩

        繼承糾紛按照是否依據法律規定或死者遺囑分為法定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遺贈糾紛、遺產贍養協議糾紛等。被繼承人生前未訂立遺囑、遺贈、遺產贍養協議的,按法定繼承處理。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履行了贍養義務,繼承開始後,沒有繼承人明確放棄繼承的,依法處理繼承。規定死者的財產應在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

        繼承發生後、遺產分割前,某一繼承人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奪取被繼承人的財產,即繼承權。損害其他繼承人權益,應當返還。

        那麼問題來了,其他繼承人主張繼承人返還財產、財產損失賠償糾紛的訴由是什麼?合法繼承糾紛?

        對於此類案件的訴訟理由的選擇也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很多人認為,財產損失賠償糾紛應選擇案由。理由是: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有繼承權。被繼承人名下的財產屬於繼承人共同所有,每個繼承人都有其應有的份額。繼承人在繼承財產時,會帶走被繼承人名下的全部財產,侵犯其他繼承人的財產權和繼承權。因此,本案應作為侵權責任糾紛——財產損失賠償糾紛立案。

        律師觀點: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崔倩倩律師在委托人朱某與朱某合法繼承糾紛案中也遇到並解決了這一問題。律師認為,本案仍應歸為夫妻繼承——法定繼承糾紛的起因。遺產發生後但在遺產分割之前,此時的遺產尚未分割,因此無法明確是某個繼承人的遺產。遺產仍然在死者名下。在此情況下,應當通過法定繼承方式在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繼承人取得的屬於其他繼承人份額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律師與法官溝通後,以合法繼承糾紛立案,並經法庭審理結案。

        案例介紹:

        本案中,被繼承人田某某、朱某某分別於2012年、2016年去世。死者生前沒有簽訂遺囑、遺產或遺產支持協議。他們一生有四個孩子。當繼承發生時,四個孩子都還活著。都履行了對死者的贍養義務,都有繼承權。

        死者死亡後,被告人朱某作為繼承人之一,多次擅自提取死者朱某名下的銀行存款,並在銀行業務單據上簽字。提取上述款項後,本案原告的其他幾名繼承人與被告失去聯係,被告也離開了常住地。當其他幾人發現死者的錢被掏空後,無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歸還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繼承權從死者去世時開始。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產處理;如有遺留和支持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

        本案中,根據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提交的證據,朱某某名下的存款是朱某某的遺產。朱某某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不當占有朱某某的遺產。因此,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請求朱某某返還遺產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朱某應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分別返還朱某、朱某、朱某各xxx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計算。

        第三條繼承是指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合法動產,包括:

        (一)公民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必需品;

        (三)公民的森林、畜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和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三條第一項繼承人順位繼承的遺產份額,一般應當相等。

        本案民事判決書如下:

        房屋遺產糾紛怎麼處理呢

        關明律師總結如下

        1.自行協商:

        發生繼承糾紛後,有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相互諒解、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份額等問題進行協商,達成所有繼承人都願意接受的協議,然後進行分割。按照協議繼承。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發生繼承糾紛後,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進行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據繼承法,通過勸說、教育等方式調解糾紛,鼓勵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相互理解、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協議達成後,有關各方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生繼承糾紛後,協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