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找律師可以承諾,刑事案件找律師可以承諾嗎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於刑事案件找律師可以承諾的問題,於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案件找律師可以承諾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律師執業十大風險與防範?
一、風險防控應該從每一個案件的源頭抓起,即,在接收案件時就應該做好審查,與客戶簽署風險告知書,充分告之風險。
二、做好嚴謹、細致、全麵的接案談話筆錄;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製度,避免當事人事後找我們麻煩,而我們沒有任何書麵證據能夠證明自己的清白,同時卷宗歸檔也能加強我們工作的規範性,或為其他關聯案件保持必要的證據支持或辦案線索。
三、所有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一一核對,簽字確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四、規範性收費,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辦案規範製度,不許私自收費。
五、在代理過程當中,不能超越權限,應該盡職盡責地完成代理任務,在很多和解、調解的時候,一定要有當事人特別的授權,這個特別授權不隻在委托協議上寫明就可以,就某一個具體的和解內容還要有當事人的確認,並以書麵形式備案。
為什麼律師不能保證官司一定打贏?
經常參加庭審的羊仔來回答你!
原告有律師,被告也有律師!
原告律師保證贏,被告律師也保證贏,誰輸?
難道法官輸?讓法官賠錢或者把法官判刑?
沒有人敢說百分百的勝算,哪怕是亞洲最強的律師。
“訴訟有風險”這看著像一句自我開脫的話,但是很中肯,畢竟就算你證據鏈再完整,陳詞邏輯再強,也難免遇上法官行使了自由裁量權。
何況有很多一審判決有誤,不然何來二審糾錯。
再說說什麼是贏?
原告告贏了,讓被告賠錢、坐牢...是贏!
被告贏呢?那自然是不賠錢,少賠錢,少坐牢,不坐牢為贏!
1、證據角度。贏不贏看證據,不是看律師。
2、訴訟地位。律師是訴訟參與人,證據是否被采納由合議庭決定。
3、在我國審判製度下,法官某些時候都決定不了輸贏。如果承辦法官意見與合議庭分歧大,有可能交審委決定。輸贏不由法官決定。
4、那要律師幹嘛?律師幫你寫起訴狀,舉證質證,答辯辯論。這些工作專業性很強,普通人做不來或者說做不好,隻能找律師。
法官都不一定絕對公正,律師能保證勝訴嗎?不然也不會有二審再審程序。律師努力提供專業支持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如何裁判是法官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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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作為法律執業者,更知道法律的重要性,即使是擺明能贏的官司,律師在代理過程中也不敢直接明說能贏,打官司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其中不可控因素太多,如果話說在前麵,那麼出現變動不是砸自己招牌嗎?
01
律師在代理過程中對案件結果承諾必贏是違背律師職業道德的
雖然在實踐中確實有些人會對當事人作出各種保證,但大多數律師還是能遵守職業道德的。你想如果你同時谘詢兩名律師,一名拍著胸脯保證能贏,一名知道能贏但不把話說太滿,你會選擇誰。
所以這裏麵還有職業道德的問題,因為律師職業規範要求律師不得承諾案件結果的形式來拉案源,假如允許,那麼又如何打擊虛假保證呢?而且這也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做法,法官都沒有判決,律師就說一定贏並造勢,這要麼是欺騙,要麼是否定整個審判程序的公平性。
02
作為律師更加知道謹言慎行的重要性,因為確定的事是判決而不是自己的承諾
把話說得太滿的人,往往失敗得更快,不管是出於法律的敬畏還是對自己的把控,在案件沒有經過公開的質證,雙方的辯論就輕易下了定論,那麼假如在庭審中有突發情況又怎麼辦。
而且打官司靠的是證據,律師可以結合證據的情況來初步判定案件走向,但是如果誇大自己在其中的作用,那麼明顯是不可靠的,輸贏也不是由律師決定的,律師的主觀觀點還會與法官產生衝突,而法官才是真正決定案件結果走向的人。
所以,如果遇到輕易承諾案件結果的律師,當事人更應該小心,而不是覺得他可靠,這類人才是可能真正出賣你利益的人。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於刑事案件找律師可以承諾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於刑事案件找律師可以承諾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