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再審律師谘詢,刑事案件再審律師谘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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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回再審法律怎樣規定的呢?
二審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因此,審理期限仍然要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期限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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