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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股權律師團隊再審,深圳股權律師團隊再審公告

        發布時間:2024-01-02 19:05:57 尋找專業律師團隊 0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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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再審案件如何執行的規定?

        按照法律規定,終審判決後即可進入執行程序,而提請再審並不停止執行。“甲方曾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也曾發出過執行公告”的做法應該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但“由於乙方仍拒不執行,且又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並被受理才導致了“法院按乙方要求三番五次進行調解,達成了符合乙方要求的調解協議。”因此,在協議生效後,乙方再次拒絕執行時,甲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再審調解協議予以強製執行,而不能要求恢複執行原判決。 甲方認為再審程序違法(不符合立案條件,至今也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但同意並接受了實體再審,並達成新的協議,等於認可了乙方的再審權利,且新協議是再審而非執行期間達成,因此本案執行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66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複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份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複執行)。

        深圳股權律師團隊再審,深圳股權律師團隊再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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