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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違法勞動法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公司違反勞動法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4-01-02 18:56:47 律師事務所去哪裏找 750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應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勞動者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違法勞動法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公司違反勞動法怎麼處理)

        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交付勞動合同文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補正。更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月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月工資。

        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滿的,用人單位應當以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全月工資為標準。按已履行的期限和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留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返還勞動者,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方式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返還勞動者,並處五百元以上罰款。但每人不超過2000元;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支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追加支付賠償金: 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按照勞動合同或國家規定; 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依照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

        第八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勞動者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製以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 違章指揮、強令危險作業,危及作業人員人身安全的; 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拘留勞動者; 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

        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提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麵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勞動者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或者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處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被派遣勞動者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者已經支付勞動的,單位或者其投資者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報酬、經濟補償、補償;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規定:個體承包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招收勞動者,造成勞動者損害的,發包單位和個體承包經營者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規定與勞動合同有衝突,應該怎麼辦

        謝謝!

        將5天工作日改為每周6天工作,隻需複印公司通知或拍照,向勞動監察局投訴即可。

        關於拖欠工資,如果還想繼續在這裏工作,就去勞動監察投訴;如果不願意,可以申請仲裁,要求補付拖欠工資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問題主體“在公司工作滿十八年”,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必須分兩個階段計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勞動合同法”。

        我加入公司的截止時間是2007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我將如何獲得報酬?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是:賠償拖欠工資的25%,依據是《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

        第二種意見是不予賠償,因為《勞動合同法》施行前,並沒有規定企業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賠償。

        具體請谘詢當地勞動部門,了解當地司法意見和做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勞動合同終止之日止,工齡一年補償一個月,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半年以下補償半個月。基數是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基數還有空間。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平均工資的上限為3倍。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_中國全國人大網站

        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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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7/19 補充

        對於六天工作製的合法性,懂法律的人不難理解。如果您不清楚勞動法規,您可能會產生誤解。解釋如下。

        第一種方式:薪資結構分為兩部分,底薪和周六(或第6天)加班費(200%)。這種做法從工資計算上來說是合法的,但有強迫加班的嫌疑(強迫勞動也是違法的)。如果工作日加班或者一個月內有五個星期六加班,則違反加班時間超過36小時的規定。

        第二種做法:6天都是工作日,每天都是8小時工作,甚至6天12小時(比如996),這是不加班的月薪標準,完全違法。

        相關鏈接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能不能要求回來上班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根據上述條款,在主張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糾紛案件中,勞動者可以有以下兩種選擇:一是要求單位恢複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二是要求單位恢複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二是要求單位繳納2N補償金。

        從單位角度看

        即使被發現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他們仍願意支付賠償金,不希望員工重返工作崗位。

        從員工的角度來看

        ,一般不願意回到本來就充滿矛盾的單位;但由於“三倍限薪”或工作期限過短等原因,員工會通過“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來尋求更多補償或補償。

        如何判斷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繼續履行?地方法院的意見如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答》

        2017/4/24

        9、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勞動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主要情況有:

        (一)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二)勞動者在仲裁或者訴訟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勞動合同期滿並在仲裁、訴訟過程中終止,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的;

        (四)員工原職務對用人單位正常經營活動具有高度不可替代性和特有性(如總經理、財務總監等),且員工原職務已被他人替代,雙方無法協商解決的;新的位置。達成共識;

        (五)職工調入新單位的;

        (六)在仲裁、訴訟過程中,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複工通知,要求勞動者繼續工作,勞動者拒絕的;

        (七)其他明顯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條件的。

        如果勞動者原來的崗位已被他人替代,用人單位僅以此為由進行抗辯,不應認定為“勞動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幹疑難問題解答》

        2012年

        12、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撤銷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怎麼辦?

        一審判決宣判前原勞動合同期限已滿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職工自停發工資之日起至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期間發生的工資損失,按照停發工資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

        因此,在實踐中,建議單位在以下方麵加強證據:(1)員工原有職位具有不可替代性、唯一性; (二)員工原崗位被他人替代,雙方無法就新崗位達成一致的。的。

        作者: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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