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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拍賣時有多個債主怎麼辦呢(法院拍賣時有多個債主怎麼辦理)

        發布時間:2023-11-24 14:37:01 尋找律師是如何收費 623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一個債權人怎麼向多個債務人討債以及如果債務人不還怎麼辦

        多個債務人向一個債權人借款的情況很常見,但在償還債務時往往互相推卸,導致債權人無法收回欠款。那麼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

        法院拍賣時有多個債主怎麼辦呢(法院拍賣時有多個債主怎麼辦理)

        有多個債務人需要償還債務。如果所有債務人都不償還債務怎麼辦?

        ?存在多個債務人的情況必然是多個債務人以同一理由向同一債權人借款,該債務為連帶債務。

        一、向多個債務人追債。

        多個債務人的債務清償,應當按照各自所承擔的債務份額進行劃分,但對於債權人來說,當債務人有多個時,是否可以分別主張債務呢?答案是不。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有兩個以上的,享有連帶權利的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連帶債務人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完畢的人有權要求其他連帶債務人清償自己的份額。”

        根據上述規定,可見債權人可以向任何債務人主張全部債權,並要求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也可以向所有債務人要求不同份額的債務,但單獨要求的債務總和不能超過借出的金額。

        如果債權人僅向一個債務人主張全部債權,則該債務人不能以其所承擔的債務份額為借口不履行債務償還義務。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的,債務人可以要求其他人按照各自的債務份額清償其部分。

        2.如果所有債務人都未能償還債務,我該怎麼辦?

        債務人有償還債務的義務。債務到期,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債務人應當償還債務。債務人拒絕清償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以采取法律措施追償債務。

        (1)尋找催收平台,幫助催收欠款。天下催收平台以大數據為驅動,為債權人提供自助催收和委托催收服務,並為律師提供催收案源和兼職任務。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同時,為商業銀行、P2P、小額貸款、電商金融、消費金融等小微金融機構提供大數據驅動的信用風控決策服務,解決了小微金融機構的難點問題。不誠實的人無法繼續前進。全麵提高債務人違約失信成本,依法合規文明催收欠款。

        (二)向法院提起訴訟

        向法院提起訴訟,依靠國家強製來保證債務順利追回,無疑是最好的方式。但與一對一的債權債務關係相比,一對多的債務關係難度更大。因為要用法律手段追討債務,比一對一需要做更多的準備、尋找更多的證據。這時候最好有律師的幫助,在律師的建議下收集證據。這樣就不會搞亂局麵,也不會錯過任何關鍵點,勝訴的機會也會更大。

        以上是關於債權人如何向多個債務人追債以及債務人不付款該怎麼辦的一些問題。我希望他們能幫助你。

        被多個債權人起訴後法院會如何分配同一債務人的房子拍賣款給債權人

        多個債權人向法院執行局申請以同一債務人名義執行財產的,按照下列情況執行:

        1、如果房屋為抵押房屋,抵押權人享有優先權,房屋拍賣後將優先向抵押銀行還款;

        2、存在多項擔保權益的,按照各項擔保權益設立的順序依次清償;

        3、其他債權人對執行院沒有擔保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強製執行措施的命令予以清償。被執行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債權人對執行標的均無擔保權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指令支付。已付債權比率

        法律基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年修訂)

        第五十五條多個債權人持有多份載明給付內容的有效法律文件,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沒有擔保權的,應當按照順序獲得補償。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

        如果多個債權人有不同類型的債權,則基於所有權和擔保權的債權優先於貨幣債權。擔保物權有多個的,應當按照各擔保物權設立的順序依次清償。

        多個債權人在生效法律文書中載明給付內容的,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且被執行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各債權人對該標的物不存在擔保權的執行後,按照每項請求的比例給予賠償。

        第五十六條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由最先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法院主持。

        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執行措施,屬於執行財產保全裁定的,具體分配應當待法院審理完畢後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0年修訂)的解釋

        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執行程序開始後,取得執行依據的被執行人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後不能清償全部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享有優先權和擔保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並主張優先受償。

        第五百一十條參與分配執行期間,執行所得扣除執行費並清償應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原則上按照執行金額的比例受付普通債權。所有索賠申請參與分配。被執行人清償後,應當繼續清償剩餘債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五百一十三條執行過程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經申請人之一同意,執行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執行被執行人的,應當將執行案件的有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明確多個債權人申請執行同一被執行人的清償順序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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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除!多個債權人申請執行同一被執行人時,付款順序如何處理?

        收到《關於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問題》。經研究,答複如下:

        1、關於“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的反證標準問題,法釋[2019]1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公布2019年12月25日公布的《民事證據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證據規定》),對2001年頒布的《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其中,第十條修改了反證標準。 “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在保留生效仲裁裁決作為免責事實的同時,降低了反證的標準。根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九條2001年《民事證據規定》規定,“足以推翻”改為“足以反駁”,意味著減少了將仲裁裁決確認的事實排除為除外事實的要求。當事人提出的反證不必達到推翻事實的程度。隻需動搖法官對免責事實的心理基礎,使其真或假即可。狀態未知。由於《民事證據規定》是對民事訴訟法證據製度的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如何適用的進一步說明,屬於特殊規則。與2019年繼續使用的2020年《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三條相比,優先適用《民事證據規定》第十條。

        二、關於多個債權人申請執行同一被執行人的順序,在本司法解釋修改過程中,為避免重複規定,原《破產管理法若幹規定》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八條執法中的幾個問題”已被刪除。保留《關於實施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十二條至第九十六條的規定,但保留第五十五條(原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第五十五條三款規定了清償順序的三項原則:第一款規定,多個債權人有貨幣清償債權,且均無對執行標的物設擔保物權的,執行法院應當采取以下方式:執行。適用措施支付順序,即適用優先原則;第二款規定,債權種類不同的,以所有權和擔保權為基礎的債權優先於貨幣債權受償。存在多項擔保權的,按照每項擔保權設立的順序受償;第三款規定,多個債權人在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申請執行,且執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且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不存在擔保權益的,按照各債權數額的比例確定,這是平均主義的原則。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處理原則。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規定了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時適用的參與分配程序。按照平均主義原則,普通債權人按照其債權數額的比例獲得賠償;第五百一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是公司法人,被執行轉為破產。程序。上述《關於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是執行程序的一般規則,不適用於被執行人破產、申請執行人參與分配或者被執行人破產的情形。執行轉向破產。這部分規定與《民事訴訟程序》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並不相互衝突,共同構成了關於多個債權人申請執行同一人的受償順序問題的係統規定。執行。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院長信箱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