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的協議沒有執行怎麼辦呢(法院調解的協議沒有執行怎麼辦理)
法院調解書內容,不明確細節,存在無法執行的情況嗎
在現實社會中,相信很多人都了解到,民事調解書規定不明確的情況是很常見的。司法實踐中,根據法律規定,民事調解文件要求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確認協議。
隻要調解協議明確、具體,就可以簽署調解書。即使事實和理由不明確,也不影響執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我們還看最後的調解協議。但也不排除例外。
當法院調解協議含義不明確時,應當就協議內容向法院提出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以民事調解書原意與調解協議不一致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根據調解協議裁定修改民事調解書的相關內容。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定,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法的,調解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屬實的,應當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