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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再審立案意味什麼可以再審嘛(民事再審立案意味什麼再審前聽證會)

        發布時間:2023-11-24 08:39:04 刑事案件律師 294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省高院已立案審查是否代表已經啟動再審,再審一般不開庭嗎(民事)

        從程序上看,再審上訴案件必須經過再審審查和再審聽證兩個階段。

        民事再審立案意味什麼可以再審嘛(民事再審立案意味什麼再審前聽證會)

        與一審、二審案件直接進入案件審理程序不同,再審上訴案件從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之時起,必須經過再審上訴審查和再審案件審理兩個階段。在再審上訴審查階段,需要解決的問題是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如果確實如此,將裁定重審。如果不符合,就會被裁定駁回申請,這一程序就沒有必要了。開庭審理的書麵程序(法官將根據案件情況安排是否開庭);再審案件審理階段要解決的問題是案件的實質審理。因此,對於再審申請人來說,隻有先取得裁定再審的結果,才有可能取得推翻生效判決、裁定的結果。因此,說服法官提出再審申請極為重要,對律師來說也是一個很大的考驗。專業技能。

        省高院已立案審查,這意味著該案已進入“再審審查”階段。這一階段能否進入真正的再審程序,即“再審審查”階段,還需要大量的專業工作。

        再審審查階段,一般采取書麵審理的方式。不過,我理解當事人的“聽”是指能否與法官麵對麵交流。其中一個環節就是“聽證”階段。這個階段如果能夠啟動並正確把握,可以達到一定的開庭效果,但不能完全等同於開庭。

        就四川而言,四川高院近兩年辦理的再審案件分布在不同法院。各朝廷風格是否可聽可聞。這種風格對於案件能否進入再審階段有著重要影響。 2020年開始,四川高院在再審案件審查和審理方麵做出重大調整。尤其是再審審查階段法院內部程序的變化,影響著案件的進展和生死。

        在再審審查階段,律師最重要的任務就是能夠向法官解釋案件是否存在“某些錯誤”以及錯誤出在哪裏。如何展示證據非常重要。

        再審立案後,除個別例外都中止執行

        n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訂)》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六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原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止執行,但涉及贍養費、贍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等請求權的案件,應當中止執行。費用、勞動報酬等,不得中止執行。

        n《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再審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需要中止執行的,應當包括再審裁定同時作出。明確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情況緊急的,可以口頭通知負責執行中止執行裁定的人民法院,並在通知後十日內作出裁定。

        第四百零六條再審程序終結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原生效判決自動恢複執行。

        n 綜上所述,當事人申請再審時,判決、裁定不會中止執行;但是,待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再審後,中止執行。暫停]。

        【實務】民事再審案件的12個誤區

        簡介:

        再審程序是對生效判決不當或者錯誤的再救濟製度。它是廢除既判力、執行力、形成力等一係列生效判決約束力的合法途徑。這是程序法意義上的形成行為。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稱為“審判監督程序”。在實踐中,不必過分拘泥於名稱的差異,而應將概念融入到具體的操作規範中,以解決疑難問題或糾正不正確的理解。

        由於適用訴訟程序固有的繼承性和疊加性,民事再審程序較一審、二審程序複雜,但申請再審案件和審理再審案件總數有限。因此,與其說當事人,很多長期從事再審工作的律師甚至法官也對民事再審存在著各種誤解。

        十多年來,筆者辦理了大量民事申請再審、再審案件,親身經曆和參與了曆時多年的審查監督改革、立法修改、司法解釋製定等工作。在此,我就有關問題進行總結和闡述,以利於司法實踐回歸立法。初衷和製度性質。

        誤區一:複審申請並不重要

        提起再審的三種方式是當事人申請再審、檢察監督(抗訴、檢察建議再審)和法院依職權再審。但無論立法意圖還是案件數量,當事人申請再審無疑是提起再審的最重要方式。申請再審的當事人必須提交再審申請。這在《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均有明確規定。這也是當事人享有申請再審權利時應承擔的責任。訴訟義務。

        複審申請的質量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複審效率和結果,應認真對待。實踐中,複審申請常常存在以下問題:

        第200 條,項目

        2、僅沿襲一審、二審思路,籠統地寫出“原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而沒有重點闡述再審的具體理由和適用法律不當。根據案件情節攻擊原判決和說理,缺乏針對性的說服力;

        3、大量摘錄原判決內容,而再審申請本身內容較少,導致再審申請不必要的重複;

        斷章取義地批評原審的個別言論,不考慮案件爭議的焦點和實體權利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