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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一審的審理程序和流程是什麼(民事訴訟一審的審理程序和流程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12-29 19:39:54 尋找律師是如何收費 866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民事訴訟程序指引流程

        民事訴訟指南

        民事訴訟一審的審理程序和流程是什麼(民事訴訟一審的審理程序和流程有哪些)

        01提起訴訟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必須符合起訴條件,並向人民法院提交按照規定格式的起訴狀。

        02法院審查

        我國實行立案登記製度。立案時不進行實質審查,但法院立案庭會審查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對裁決不服,可以提出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人;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

        如果當事人委托律師,律師可以起草起訴書,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證據材料,選擇合理的訴訟方案,明確訴訟請求,選擇合適的法律關係,厘清事實和理由,更好地獲得訴訟請求。法院的支持。

        03審理程序

        一、監督程序

        當事人無爭議且符合監督程序規定條件的案件,可以轉入監督程序。

        2. 普通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普遍適用的程序。

        3. 手續簡單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審理的案件,符合適用簡易程序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案件不適合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04被告提交答辯書和管轄權異議書

        1. 提交答辯書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如果當事人委托律師,律師可以根據起訴狀和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起草辯護書並進行專業辯護。

        2. 提出管轄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必須在提交答辯狀時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服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層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05調解和法庭審理

        1. 選擇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按照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調解達成的協議必須是雙方自願的,不能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應當由法官、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對於通過調解達成和解的離婚案件、通過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以及能夠立即執行的案件,人民法院不需要出具調解書。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2. 選擇法庭聽證會

        (一)安排開庭審理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通知當事人。法官必須認真審查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二)審前準備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

        (三)法庭審理

        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核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示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審判長會對當事人進行核查,公布案由,公布審判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相關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四)法院調查

        法醫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

        1、當事人聲明;

        2、告知證人權利和義務,作證,宣讀缺席證人的證詞;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4、宣讀評估意見;

        5. 讀出檢查筆錄。

        (五)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6) 做出判斷

        法庭辯論已結束,法院應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調解的,仍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除有特殊情況外,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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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程序步驟

        民事訴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民事訴訟。是當事人因一些民事權利糾紛、經濟糾紛等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那麼,民事訴訟的步驟有哪些呢?下麵小編就為您詳細解答。

        民事訴訟程序的具體步驟如下:

        一審程序:

        1、原告提起訴訟

        2. 法院受理申訴後,將向被告送達起訴書副本。

        三、被告應當在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人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審理。

        四、法院決定立案審理時,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其權利和義務、作證並宣讀缺席證人的證詞;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宣讀評審結論;並讀出檢查記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以及相互爭論。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求各方當事人的最終意見。

        七、法庭辯論結束後,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調解的,仍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八、判決宣告

        二審程序:

        1.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當事人或者對方當事人代表人數提交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與一審程序大體相同,主要區別在於審查範圍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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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流程

        1. 審判前的準備階段

        2.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保障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對裁決不滿意,可以提出上訴。”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人,被告人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起訴狀副本。答辯狀。答辯狀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係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住所、姓名、職務、聯係方式。方式:人民法院應當自答辯狀成立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於自己的訴訟請求,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和期限。”當事人在期限內提供證據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將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說明理由。根據不同情況不予采信,或者可以采信但予以訓斥或者罰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二)庭前可以調解的,應當及時通過調解解決;(三)根據案件情況,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明確爭議焦點。”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需要延期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期六個月;需要延期的,須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在十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後,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材料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自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需要延期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判決。”

        [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製度的若幹規定》第二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為六個月;有下列情況的,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仍需延期的,須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經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適用特別程序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期三十日,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審理民事判決上訴案件,審理時間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針對民事裁決的上訴時,審理期限為三十天。如果您對罰款或拘留民事決定不滿並申請複議,聽證期為五天。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審理期限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不受審理上述案件期限的限製。審理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期限,按照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