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律師會見服刑人員規定最新(司法部律師會見服刑人員規定是什麼)
如果監獄裏有親戚,家屬肯定想親自見見他們,但對監獄探視的規定不太了解。以下是整理的合法探監相關規定。讓我們來看看。1.探視監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第-3010條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一般每月接受一次麵談,每次半小時到一個小時。監獄可以對有特殊情況的罪犯采取擴大級別、增加約談次數、延長約談時間等措施。
2、需要會麵的犯罪分子每月發信時會要求會麵。中隊民警隨信寄出《監獄法》,待會見人員按指定日期到監獄會麵。刑事約談的對象原則上是罪犯的近親屬、監護人。近親屬包括本人及配偶的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嶽父母、祖父母、叔叔阿姨、兄弟姐妹、配偶。
2、探視監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主體條件。根據《會見通知書》第四十八條規定,隻有罪犯的親屬、監護人才能行使探視服刑人員的權利。但罪犯之友也可以參觀監獄,這在全國各地都是普遍做法,因為參觀監獄可以給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利益。
2.證書條件。所有監獄在探訪監獄時必須出示以下文件:
身份證明文件;
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目前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二次認證。
3、時間條件。該條件規定探視隻能在指定的探視日進行。但目前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節假日外,其他時間都可以參觀。
但具體實施時,各地實際情況可能有所不同。建議,如果想要探親,可以谘詢當地監獄的具體情況。一般來說,參觀監獄時,有資格的人員應在規定時間持有相應證件,否則不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