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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決繼承房產份額後能要錢嗎(法院判定財產繼承)

        發布時間:2024-04-18 10:36:38 刑事案件律師 695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雙方的法定繼承糾紛中都有份額,拒絕共有房屋的情況下,怎麼保證對方肯定支付折價款

        在法定繼承中,同順序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一般應相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考慮。對被繼承人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得到更多的份額。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平等。

        法院判決繼承房產份額後能要錢嗎(法院判定財產繼承)

        對於你提到的情況,可以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訴至法院,可以申請對方財產保全,或者在訴訟過程中,可以要求對方先將貼現款轉入法院賬戶等,以保證對方的利益。折扣錢可以轉給法院。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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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份額的分割與法律強製

        作為一篇旨在普及法律的文章,我們不討論律師所處理和困擾的問題,例如遺囑的實質和形式要求、遺產管理人製度、遺產處理流程以及一般知識繼承和有限繼承。本文重點討論繼承股份的確認、分割及法律強製要求。

        《民法典》第1153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除另有協議外,分割繼承時,先將共同財產的一半歸配偶所有,其餘的歸配偶所有。歸配偶所有。繼承人的遺產。這裏需要注意的是,直接分割給配偶的財產必須是共同財產。共同財產的一半加上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構成被繼承人的繼承權,是繼承分割的整體主體。另外,如果繼承是家庭共同財產,在分割繼承時,應先分割他人的財產。

        如前所述,如果有遺產支持協議或遺囑/遺產,繼承將根據協議和遺囑進行。如果沒有,則按照法定繼承進行繼承。法定繼承有其適用範圍。民法典第1154條規定,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繼承的;

        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接受遺產的權利;

        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的;

        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繼承;

        未經遺囑處分的繼承權。

        事實上,遺產不能在直係繼承人之間100%分配。仍有一些規則需要遵守:

        1、費用扣除:扣除經理費、喪葬費等相關費用。

        2、產前份額: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分娩時已死亡,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3、繳納稅款、清償債務:分割遺產時,應當清償死者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4、特殊人的保護:對於缺乏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的繼承人,應當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關於納稅有特殊規定: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遺贈時的稅款和債務的結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或者遺贈的,法定繼承人應當清償死者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合法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超出部分的,由法定繼承人支付。由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照所受遺產的比例清償。

        郭曉魯北京市千木文辰律師事務所主任助理

        遺產繼承產生糾紛,親姐妹訴至法庭,不按遺囑按份額,究竟是咋回事

        繼承作為事實上的繼承行為,有著明確的繼承規則。立遺囑時,需要遵循相應的繼承規則。您認為有效的遺囑可能不符合法律規定而無效,您不相信嗎?我們繼續關注吧。

        案件基本事實

        徐某英2018年患肝癌。2018年5月25日下午,在市人民醫院陳街分院病房,徐某英邀請原、被告人的二叔、二姨、大姨、表弟徐軍前來探望。前來商討善後事宜。以及財產繼承安排,明確自己借給被告6萬元,不希望被告歸還。位於安定村10組的所有財產均屬於原告,由原告負責喪葬安排和家庭安排。

        徐某英於2018年5月30日出院,6月2日在家中去世。徐某英的後事也由原告處理。徐某英死亡後,被告聲稱位於安定村十組五號的房產屬於其所有。未經原告同意,他在徐某英承包的土地上私自出售苗木,並更換了門鎖,導致原告無法進入房屋。

        原告本著互諒互讓、和諧團結的精神,與被告多次協商,並多次請求親友調解,但無果。原告認為,母親徐某英生前5月25日所立遺囑是最後一份有效遺囑,原告有權按照遺囑繼承徐某英的全部財產。

        從以上案例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

        關於徐某英遺產的分配

        原告勝訴的機會很大

        但現實會怎樣呢?

        法院查明

        原告提供的錄音不符合錄像遺囑的條件,不能作為遺囑發生效力。因此,本案涉案房屋屬於徐某英的份額,現應按照法定繼承權由原告薛曉某和被告薛永某分割。在分配方式上,順序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份額一般應相等。據此,本院酌情認定涉案房屋:原告、被告各占二分之一。

        事實證明,原告提供的錄音不符合錄像遺囑的要求。遺囑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有效:

        1、遺囑人必須親自立遺囑,並親自描述遺囑的全部內容;

        2、必須有兩名以上證人到場作證;

        3、錄音開始時,遺囑人和見證人必須分別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家庭住址等;

        4、立遺囑人必須注明立遺囑的具體地址、年、月、日、時間;

        5、記錄完畢後,應密封保存,封皮上應有遺囑人和見證人簽名,並注明年、月、日。然後由遺囑人或見證人保管;

        6.繼承開始時,見證人和繼承人將在場並檢查封麵的完整性。

        因此,當需要訂立財產繼承遺囑時,必須遵守相應的要求。隻有這樣,才能避免因繼承而引發不必要的家庭矛盾,既解決了家庭問題,又正確表達了死者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