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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決的違約金不給怎麼辦呢(法院判決的違約金不給怎麼辦理)

        發布時間:2024-04-17 20:57:36 律師事務所去哪裏找 591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法院能否依職權調整違約金

        筆者近期辦理的一個案件中,在被告未辯解違約金過高的情況下,法院依職權降低了違約金標準。鑒於此,筆者通過梳理相關規定和司法案例發現,各法院的判決標準存在差異。

        法院判決的違約金不給怎麼辦呢(法院判決的違約金不給怎麼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對於已向違約方作出解釋,但違約方堅持不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如有請求,應當遵循明示意思自治的原則,一般不會主動調整。”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玉英在《當事人僅主張不存在違約行為,法院能否減少違約金》一文【民事審判指導參考2010年第1期】1】認為“對於過高的違約金,當事人僅主張不存在違約行為”。目的是為了抵消、動搖或兼並對方的違約金主張。本案中,如果當事人堅持自己沒有違約的主張,按邏輯來說,其認為不應支付違約金。如果法院機械地認為當事人主張違約金過高,則無法調整違約金,可能會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依法主動減少違約金。”

        可見,最高法院內部對於法院是否可以依據職權調整違約金標準存在不同意見。但筆者認為,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的初衷來看,《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若幹問題的意見》,並未賦予法院依職權調整違約金的權利。合同尚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且免除抗辯但未請求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明確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但法院是否可以不加說明,明確可以依職權直接調整違約金,還有待商榷!在司法審判中,有法院認為為真正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並結合我國當前社會情況,部分當事人法律意識相對淡薄,法院依據職權調整違約金,符合原則公平性。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答辯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損失,考慮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等綜合因素。當事人的利益和預期利益,並基於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權衡和判斷。

        第八條為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妥善解決違約金糾紛,違約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等為由抗辯的不構成違約,但未提出調整違約金的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當事人是否需要就違約金過高的問題進行說明。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未請求調整違約金的,法院不會主動調整,但當事人以合同不成立、合同不生效為由抗辯的除外,合同無效,或者不存在違約行為。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已明確其未請求調整違約金,但在二審程序中請求調整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條對於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未經當事人明確請求,法院不會主動審查並依職權作出是否調整違約金的決定。

        第一條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過高,當事人未請求調整的,法院可以主動調整嗎?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和權利配置原則,當事人未請求調整的,法院不應直接調整。但從我國目前的社會狀況來看,一些當事人對法律的認識可能還比較薄弱。如果違約金數額明顯過高或過低,而有權請求調整違約金的當事人經濟水平較低但缺乏法律知識,如果不提出調整請求,以達到良好的社會效益並真正實現公平正義,法院可以考慮解釋其請求調整違約金的權利。

        案件基本事實

        青島融創以逾期付款為由將被告人李冠福告上法庭,請求其支付欠款及違約金。

        裁判要點

        本案係租賃合同糾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解除合同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體現。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後,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根據解除協議,被告李冠福應於2019年7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場地管理費元,被告未支付,已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李冠福繳納場地管理費元,有法律依據。醫院是支持的。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現場管理費總額的1%計算逾期罰款,沒有法律依據。本院決定參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法院依職權調整了違約金標準,被告並未主張違約金過高。

        案件基本事實

        海天公司申請再審,認為原判決降低當事人約定的利息違反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興隆公司僅提出合同無效抗辯,未提出降低標準的申請。即使存在依法可以調整的情況,一審、二審法院也不應主動依法調整。

        裁判要點

        最高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約定,興隆公司超過30個自然日未能正常開工的,興隆公司應無條件退還全額押金和海天公司繳納保證金。利息。這是雙方之間關於違約金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根據違約金的多少,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起訴。仲裁機構增加賠償數額;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增加賠償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根據實際損失,綜合考慮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預期利益等因素,按照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作出決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額過高”。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興隆公司未按約定退還保證金給海天公司造成超出被占用資金利息的損失。雙方約定的存款利息約為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五倍,明顯過高。海天公司申請再審時,並未指出原判決中的違約金和押金利息不足以彌補其損失。因此,原判決在支持海天公司支付違約金100萬元的同時,也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進行了調整,不明顯。不當。海天公司主張興隆公司並未提出降低利率的要求,原判降低利率屬於主動調整違約金。事實是,一審中,興隆公司以合同無效為由,對押金利息和違約金索賠提出抗辯。在興隆公司完全不同意支付保證金利息的情況下,原判決調整違約金標準,不構成人民法院違反法律規定主動減少違約金的行為。

        案件基本事實

        廣州海倫堡公司上訴稱:“一審法院依職權調整違約金計算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違反了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一、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隻有當事人申請調整時,法院才會調整違約金。未提出調整申請的,法院不應主動調整違約金。另外,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可見合同法並沒有禁止違約金的數額,法律沒有禁止的,都是允許的。因此,隻要雙方對違約金標準的約定是真實意思表示,就應該是合法有效的。

        裁判要點

        二審法院認為,廣州海倫堡公司主張按照《廣州市番禺區房屋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規定的日繳0.2%標準計算拖欠租金的違約金。因約定的支付標準過高,且廣州海倫堡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朱衛華遲交租金造成的實際損失,一審法院將朱衛華遲交租金的違約金標準調整為租金當月應付。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類貸款利率計算。這是本院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的結果。其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維持。

        1、根據法律規定,建議在實際工作中,在起草和審查合同時,約定的違約金標準不要盲目過高,而必須具有可執行性。如果約定過高的違約金標準,一旦發生糾紛,就會引發訴訟,合同對方通常會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降低。相反,如果約定的違約金標準適當,且不超過“實際造成損失”的30%,法院一般會支持這一標準。

        2、如果在訴訟階段,法院依職權降低違約金,而對方未主張違約金“過高”,考慮到各地司法標準不同,認為有必要上訴的,可以上訴可以嚐試。用盡法律補救措施。

        三、違約金製度背後的理論背景比較複雜,這裏不再贅述。但從實踐來看,法律事務發揮著風險防控的作用。除了“司法自由裁量權”,我們更應該給予對公司最有利的。法律谘詢和最完善的合同條款設定。

        我們也期待有一天司法判決能夠統一違約金調整機製的觸發標準。

        本文由《法蒙》作者吉門小發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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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決書下來後,欠款逾期未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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