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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拘留7天14天30天37天(刑事拘留三天延長七天的依據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4-04-17 01:40:25 尋找律師是如何收費 270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刑事拘留是否要等37天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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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來了,我是知乎貓哥。

        很多人在問:刑事拘留一定要等37天嗎?今天我就這個問題簡單解釋一下。這句話其實應該叫“第37天,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就出來”。

        刑事拘留並不總是需要等待37天才能釋放,但在大多數刑事拘留中,即使一個人被釋放,也不會等到37天。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刑事訴訟製度的設計,涉及公安機關和檢察院。

        刑事拘留後,公安機關必須在三日內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可以延長七日,最長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如果檢察院在第30日收到公安機關的請求,檢察院可以進行7日審查,並在第7日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檢察院同意批準逮捕的,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批準逮捕的,繼續羈押。檢察院不同意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將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但不能關押在看守所。

        簡單的說

        37=3+7+20+7

        這個口訣雖然很簡單,但是裏麵卻隱藏著很多劍意。經曆過的人自然會明白。如有疑問,歡迎隨時谘詢、溝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期限法條依據

        第七十七條【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及其終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間超過十二個月,最長不得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八十九條【提請批準逮捕和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拘留。特殊情況,報批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在逃、多次作案、群體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審批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請求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對需要繼續偵查並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第九十五條【申請變更強製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製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製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一百四十九條【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期限的規定】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複雜、疑難的案件,期限屆滿仍需繼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經批準可以延長有效期,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一百五十四條【一般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件複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特別偵查羈押期限】對於特別重大、複雜,因特殊原因不宜在較長期限內審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延期審理。第一百五十六條【重大、複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案件,超過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偵查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拘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延長兩個月:地處偏遠、交通十分不便的重大、複雜案件的;重大犯罪集團案件;重大、複雜、逃竄犯罪的案件;重大犯罪,犯罪範圍廣、取證困難的。複雜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條【重大刑事案件偵查、拘留的期限】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緩刑期間屆滿,但是偵查仍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第一百六十五條【自查案件逮捕期限】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在押人員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內作出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逮捕時間一至三天。對不需要逮捕的,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第一百六十九條【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案件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自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將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庭審理中補充偵查的期限】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第二百零二條【公訴案件的審理時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兩個月內作出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更高層次;因特殊情況可能需要延期。可以,請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案件,審理期限自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將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條【簡易程序的審理時效】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審結;如果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219條【上訴、抗訴的期限】不服判決的上訴、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抗訴的期限為五日,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日起次日起計算。

        第二百三十二條【二審審理期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兩個月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由於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再審期限】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自作出提審或者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抗訴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受理抗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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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拘留後的7天或37天,家屬一定要高度重視

        一般拘留後,公安局會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告知某某已被拘留,但不會透露太多細節,同時也會開始訊問某某-所以24小時之內。

        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內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特殊情況,延長1天至第二天。重大犯罪嫌疑人結夥作案、在逃作案、多次作案的,再延長三十日。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公安局、檢察院都比較繁忙,而且案件大多比較複雜,所以通常是3+4,一共7天;或3+4+30,共37天。

        這7天或者37天堪稱整個刑事辯護階段最重要的一段時間。主要原因有四點:

        1、司法惰性尚未形成。刑事案件的整個過程是在警察、檢察官和法律之間進行的。此時,還隻是公安偵查階段。

        2.定罪和定罪的證據並不完全確定,有罪毫無疑問。

        3、如果拘留時間不長,回國並不困難,因為工作量有限。

        4、檢察院逮捕審查方式更加規範,立場更加中立。

        家人一定要注意這7天或者37天。無論是否聘請律師,都必須申請保釋候審,爭取機會。如果你聘請律師,這個時期是刑事案件聘請律師的最佳時機。律師的作用得以充分體現。律師接到委托後,會盡快介入案件,並前往看守所會見。聯係公安局,了解情況,申請取保候審。

        一個人隻要能在這7天、37天裏走出來,以後大概率就會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