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訪問律師案件網!

        律師案件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 首頁 > 刑事案件律師 >詳情

        前法人被限高(原法人限高)

        發布時間:2024-04-15 19:52:14 刑事案件律師 161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公司法人作為被執行人被限製高消費,經過合法程序變更法定代表人,其原法定代表人是否應當被限製高消費

        原法定代表人為公司實際控製人或對債務負有直接責任的,可以限製其高消費,否則不能。

        前法人被限高(原法人限高)

        債權債務在原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發生、提起訴訟、執行的,可以認定原法定代表人對債務承擔直接責任。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限製消費及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若幹問題的解答》

        9、問:《限製消費條例》第三條中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如何確定?

        答:1、法定代表人一般列在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上。

        2、限製消費單位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實施禁止消費行為;不得對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製消費措施。

        本條規定的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製人除外。

        怎樣對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限高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法院書麵申請對被執行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製身高措施。

        一。法定代表人是誰?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為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因此,法定代表人隻能從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中選出。

        2、法定代表人的權利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法人章程、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製,不得與善意相對人相衝突。法定代表人因履行職責造成他人損害的,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三。什麼情況下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製高消費的措施?

        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被執行人未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支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製其高額消費。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該單位高消費被限製後,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施同樣的限製。

        限製高消費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書麵作出,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作出決定。法院應當對被執行人發布限製高消費的命令。限製高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發布。限製高消費令應當載明限製高消費的期限、項目、法律後果等。

        司法解釋原件

        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且限製高消費的,不得有下列用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及以上艙位;

        在星級及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過度消費的;

        購買房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工作場所;

        購買非經營所需的車輛;

        旅行、度假;

        子女就讀於高收費私立學校;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金融產品;

        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限製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利用單位財產進行本條第1款規定的行為。

        公司法人被限製高消費,被冤枉,如何解決

        失信被處決的人被限製消費後該怎麼辦?這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完成:

        一是盡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件規定的義務,履行完畢後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限製高消費令。

        其次,提供有效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製高消費的命令。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製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

        第九條在限製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真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製高消費令;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通知、公告的範圍,以通知、公告的方式及時解除限製高消費的命令。

        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采取消費限製措施後,不得從事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及以上艙位;

        在星級及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過度消費的;

        購買房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工作場所;

        購買非經營所需的車輛;

        旅行、度假;

        子女就讀於高收費私立學校;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金融產品;

        霸占G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及以上座位以及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采取消費限製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製人不得實施該行為前項規定。以個人財產為私人消費實施前項行為者,得向執行法院申請。經執行法院審查認為屬實的,應當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七條失信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相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

        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件規定的全部義務;

        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決定終止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