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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產企業清算組違法操作怎麼辦理(破產企業清算組違法操作怎麼辦呢)

        發布時間:2024-04-15 17:02:38 律師事務所去哪裏找 954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本人是清算組成員,公司注銷後被起訴沒有還錢,該怎麼證明自己

        感謝您的邀請。

        破產企業清算組違法操作怎麼辦理(破產企業清算組違法操作怎麼辦呢)

        你的問題包含兩種法律關係。第一種是合同對方向公司清算組主張權利。二是公司前任經理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行為的效力。

        第一個是關於公司清算組的職責。事實上,公司清算組也有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兩部分。隻需證明勤勉並依法清算即可。

        清算組成員必須對公司和全體債權人負責。《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造成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此,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全身心投入企業,忠誠、勤勉經營,杜絕謀取私利、濫用職權等違法行為,合理支付報酬。重視企業的經營管理,盡量避免企業因管理不善而出現問題。和破產,從而防範相應的民事賠償風險。

        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公司或者債權人有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2、清算組未按照公司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清算報告,或者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隱匿財產,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上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挪用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公司原經理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行為。這也可能是涉及明顯代理的民事糾紛。當然,也有可能是刑事案件。建議在掌握基本證據後及時報案,或者讓法院在取得證據後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調查。

        表麵代理是民事概念,而欺詐是刑事概念。明顯代理行為可能構成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關鍵在於明顯代理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表麵上的代理人有真正履行合同的主觀願望和行為,那麼他隻是在利用他的過去為你服務。該公司管理人員便利地從事經營活動,為公司獲取商業利益,確實具有履行合同的主觀心態和行為。不應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然而,無論是否犯罪,前任經理都可能因其之前的職業或持有的其他證明文件而成為明顯的代理人。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委托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授權,代理行為有效。

        顯性代理具有以下要件:一是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無代理權;其次,交易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權,即行為人存在代理權的表象。此外,對於是否應以委托人過錯和相對人無過錯為構成要件,理論上也存在爭議。

        委托人的過錯應當是明顯代理的要件之一。理由如下:第四十九條有兩點值得考慮,一是“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二是“有理由相信”。法律規定並列表述“不代理、超越代理、終止代理”,應說明三者具有共同特征或處於同一水平。代理權的超越和代理權的終結都表明代理權以前有,但實際上仍然沒有代理權。我認為,該條款中的“無代理權”是否指廣義上的無代理權,值得爭論。我更喜歡它。考慮到後者的“相信理由”,代理權的缺失是基於代理人與委托人存在某種關係,或者委托人有某種行為或外表,客觀上使相對人認為:代理人具有代理權。換句話說,這意味著校長的過錯。這也是這裏沒有代理權和普通無權代理人沒有代理權的區別。

        交易對手無過錯並不是明顯代理的必要條件。隻要行為的表象足以讓交易對方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而交易對方實際上並不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那就是善意,無需討論交易對方是否具有代理行為。是有錯的。

        明顯的代理行為和犯罪行為可以共存嗎?

        兩者不能共存。原因如下:

        1、行為人捏造事實、偽造文件、簽訂合同為連續行為。演員為了成功簽訂合同,捏造事實、偽造證據。這實際上是一種法律行為。同一行為有完全不同的民法和刑法。判斷非常不合理。

        2.民事對法律行為的認可程度的不同,不會導致犯罪與非犯罪、該罪與該罪的區別。也就是說,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職務侵占罪、盜竊罪,都不會因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合同而產生。根據合同是否具有無權代理性質和表麵代理性質,作出不同的判斷。當然,遇到類似案件,法院一般會采取先刑罰後人民判決的方式;如果明顯代理行為與合同欺詐並存,則可以推論,存在明顯代理行為的,合同有效,委托人應當向對方承擔責任。那麼最終的受害者就是委托人而不是交易對手。這種情況,在刑法上應歸入盜竊罪或者盜竊罪。挪用公款罪與合同詐騙罪不一致。

        3、民法和刑法管轄權不同。隻有當民事行為的危害性上升到一定程度時,才構成犯罪,受到刑法的規製。除刑法規定的少數自訴案件以及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賠償外,民法與刑法不應同時歸入同一法律行為管轄。

        4、《合同法》和《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情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法律行為無效。借代理犯罪,實際上是利用與善意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作為實施犯罪的手段,實現其非法目的。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就已經構成犯罪。行為人簽訂合同的目的不是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行事,也不是主要為了委托人履行合同並將合同的結果歸於委托人。其主要目的是非法侵占他人財產,因此他可以以“法律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為由,以“行為人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為由認定無效,而不是以表麵上的代理為由。

        綜上所述,明顯代理罪與詐騙罪不同。雖然兩者的主要目的都是為了不他人而占有他人的財產,但其執行的主體卻不同。

        注銷公司,監事因犯法坐牢了怎麼操

        公司注銷主要涉及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與監事無關。

        其程序是先成立清算組,向登記機關備案,發布注銷公告,清算公司資產,提交股東確認,並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注銷的條件、報送資料和程序規定如下: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公司解散

        ,依法應當清算,

        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和負責人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清算

        集團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繼續存續的除外;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公司;

        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吊銷的;

        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三條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人民法院破產裁定、解散文件,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撤銷公司的文件;

        經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外商投資公司董事會、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並認可的清算報告;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時,還必須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國有獨資公司,還須提交同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設有分支機構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注銷登記證明。

        第四十四條公司登記機關撤銷登記的,公司終止。

        公司破產清算債務的清算流程

        當今社會,企業很多,很多企業麵臨破產的風險。企業破產時如何按照法律規定破產,不僅涉及相關法律法規,還涉及流程。企業破產清算的流程是:

        成立清算組。

        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股東、有關機構和專家組成

        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將由清算組接管,負責管理、清理、評估、處理、分配破產企業的財產,並參與破產企業的民事活動。代表破產企業。其行為由人民法院負責並報告。

        破產財產的分配。

        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後由清算組實施。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應當先支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3.為了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破產。

        哪些債權屬於非破產債權?

        1、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征收的罰款、罰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包括滯納金和勞動保險費滯納金,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應加倍繳納滯納金。

        3、宣告破產後的債務利息;

        4、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的費用;

        破產企業的股權及股權、股票持有人的權利;

        6、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後向清算組報告的債權;

        7.超過訴訟時效的義務;

        八、債務人設立單位未向債務人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

        9、員工對企業的投資不構成破產債權;

        10、破產企業清算組就清算所需貸款形成的新債權,不屬於破產債權;

        11、破產企業留守人員的工資和勞動保險不屬於破產債權;

        12、債務人的幼兒園、學校、醫院等公益設施不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分並作為破產財產分配。

        項目期間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進行清算:

        1、破產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2、屬於破產企業、拖欠稅款的;

        3、屬於破產債權。

        4、清算結束。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後,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報告清算分配情況,並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破產結束,不再清償未清償的債權。

        5.取消注冊。企業破產時,破產財產分配,企業法人依法終止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