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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初查到立案期限多久結案(刑事案件初查到立案期限多久結束)

        發布時間:2024-04-14 16:38:07 尋找律師是如何收費 39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刑警隊受理案件後立案的時間

        網友:刑警隊受理案件需要多長時間?案件不予受理通知書需要多長時間?我們報案的時間是2017年2月18日,現在已經是2018年3月24日了,現在還不知道能不能立案。這合法嗎?

        刑事案件初查到立案期限多久結案(刑事案件初查到立案期限多久結束)

        蘇一飛律師: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控告、舉報、自首等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應當立即審查,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複雜的線索,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經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30日;對情節特別嚴重、疑難、複雜或者跨地區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立案審查期限30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未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未立案偵查的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收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案件受理立案製度的意見》2、及時審查辦理。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立案審查。對於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各警務部門、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拖延。行政案件審查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複雜案件審查時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刑事立案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對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核實的,立案期限不得超過7日;對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立案期限至三十日。法律、法規、規章等對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決定不予受理後,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的事實有錯誤,需要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受理並立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2018年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涉嫌經濟犯罪的,應當檢舉、控告、報案、自首。犯罪線索,無論是否有管轄權。受理登記由最初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按照法定程序辦理,不得以管轄為由回避、拒絕。

        經審查,發現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不屬於其管轄範圍、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控告、舉報、自首等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應當立即審查,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重大、疑難、複雜的線索,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理。經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對情節特別嚴重、疑難、複雜或者跨地區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立案審查期限30日。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麵通知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偵查。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後,移送的材料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在三日內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並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最遲十天內做出。案件重大、疑難、複雜或者跨地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特殊情況,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審查案件後,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

        認為有犯罪事實的;

        涉嫌犯罪的數額、結果或者其他情節符合經濟犯罪案件立案審查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

        公安局立案偵查的期限是多久

        1、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期限是多長時間?

        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複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分院、地、市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以及案情複雜,逾期不能審結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地、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是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團夥案件、逃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案件等。涉及領域廣、取證困難。對於重大、複雜的案件,在本規定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前不能偵查完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中央直轄市。省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有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延長兩個月。

        2、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1、有犯罪事實

        是指客觀存在的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括兩個方麵。立案偵查,必須是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而且隻能對犯罪行為提起訴訟。如果不屬於犯罪行為,則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定為犯罪,該案不應立案。由於立案是偵查犯罪的開始,這裏所說的犯罪事實的存在僅指發現某種危害社會、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

        2.需追究刑事責任

        是指對犯罪分子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隻有存在需要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以及發生犯罪行為,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才必要、應當立案。

        3、公安機關不立案怎麼辦?

        1、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檢舉、控告、檢舉、移送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犯罪事實,犯罪情節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控告人理由。不立案。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

        2.如果公安機關拒絕立案,您可以向當地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然後通過檢察機關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認為公安機關未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未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對於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收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公安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提請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同時,人民檢察院還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對立案告知書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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