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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自訴案不輕易立案怎麼辦(刑事自訴案不輕易立案誹謗)

        發布時間:2024-04-14 03:27:35 刑事案件律師 812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刑事案件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怎麼辦

        1.刑事犯罪舉報流程:

        刑事自訴案不輕易立案怎麼辦(刑事自訴案不輕易立案誹謗)

        1.如果自己或他人遭受刑事犯罪,舉報人應首先與犯罪發生地或犯罪結果發生地的派出所聯係,並向執勤民警講述犯罪事實和過程。警方會根據受害類型準備相應的報案記錄。

        2、製作筆錄時,應將警察詢問的內容說清楚,寫清楚,最後簽名蓋章。符合刑事立案條件的派出所立案。

        3、派出所立案後,將繼續開展調查工作。記者應保持電話暢通,以便警方隨時找到記者配合調查,並向記者通報案件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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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安機關決定刑事立案條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存在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下列情形的:屬於本轄區的,受案單位應當製作《刑事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可見,公安機關管轄時,立案有兩個標準:

        1、犯罪事實的存在稱為事實條件。犯罪事實的存在,是指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客觀存在。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就不存在立案的問題。有犯罪事實,包括兩個方麵。

        立案偵查,必須是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罪行為是指違反刑法規定,應當受到處罰、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雖有危害社會違法行為,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不予立案。

        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實發生。所謂“已證實發生”,是指犯罪事實確實存在,包括犯罪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準備犯罪的事實。犯罪事實確實發生,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不能憑空捏造、道聽途說。

        2.追究刑事責任的需要稱為法律條件。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

        這是立案必須具備的又一個條件。隻有存在犯罪事實,需要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才值得立案。隻有發生犯罪行為,需要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時候,才有必要、才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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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報案人如何救濟

        1、內部救濟: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麵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上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2、監督救濟:檢察院刑事立案監督

        受害人對公安、司法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的,有權向決定機關申請複議。原決定機關應當認真進行複議,並將複議結果回複申請人。公安機關不立案,被害人認為不正確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請公安機關立案。

        3.刑事自訴案件和民事案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刑事報案,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怎麼辦

        報案但既不立案又不發出不立案通知書怎麼辦?

        昨天,有朋友問我,他陪受害人去某派出所報案。他已經去過那裏很多次了。半個多月過去了,警方既沒有立案,也沒有下達不予立案通知書。我現在應該怎麼做?

        我把刑事立案的相關法律規定找出來,打印出來,親自給朋友們勾畫、圈出要點,並進行分析和解讀。

        不接受刑事舉報,不提供書麵材料。這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很常見。你看,我們這些陪客戶的律師都一樣,更何況是普通人呢。現在,我就簡單地給你。根據法律規定,合夥人解釋的情況總結如下:

        1、報案時,公安機關必須給你收據;

        2.一般情況下,3天內會通知您是否立案。如有重大問題,期限將延長至30天。涉嫌經濟犯罪的,期限可以延長至60日。如果決定立案,最遲將在第60日收到立案通知書;

        3、如果決定不予立案,我們將在3天內通知您。然後,我們最遲會在第63天向您發出不予立案通知;

        4、現在很多詐騙案件,受害人到公安機關報案時,都被列為重大疑難案件,時間拖延很長時間。因此,報案後立即要求立案的心態顯然是不現實的;

        5、對不予立案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到分局複議。30天後告訴您結果,可延長至60天;

        6、複議仍未立案且您不服的,可向市局複核。30天後告訴您結果,可延長至60天;

        7、如果警方仍決定不立案,可以到檢察院立案監督。檢察院認為應當立案的,應當受理。關鍵點來了。這裏沒有法律規定檢察院必須接受審查案件多長時間;

        8.重點來了。正如標題所說,公安既不立案,也不發出不予立案通知。申請立案監督的,檢察院應當受理。檢察院主要看你報案以來多久了,沒有超過63天。檢察院請你繼續等待。超過63日的,檢察院將提請公安機關及時處理;超過63日的,檢察院將提請公安機關及時處理;

        9、檢察院立案監督後,要求公安機關在7日內說明理由或者立案;

        10、公安機關七日內未答複檢察院的,檢察院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公安機關收到檢察院報請立案後,應當在15日內立案。

        綜上所述,如果去派出所不立案,可以去分局再去市局,也可以拿著不立案通知書直接去檢察院。如果派出所未向您發出不予立案通知書,您報案後63天後將無法立案。你可以去檢察院。當然,有朋友問,去派出所報案連收據都沒有怎麼辦?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可以當天到派出所領導或者向分局、市局投訴。

        當然,我們首先必須具備以下前提條件:

        1、首先,舉報的條件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這僅僅意味著它必須是刑事案件才能提交刑事報告。不要僅僅因為貸款或付款等經濟糾紛,甚至是雞毛蒜皮的小事就提起刑事訴訟。如果你去警察局,他們肯定不會理你;

        2.再次強調,你去的派出所必須與所涉事件有關。通俗地說,這就是說,事情、地點、人至少要派出所聯係上。如果是派出所負責的,接待人員會幫你聯係負責人或者轉給分局經偵大隊或者刑警大隊。如果不是派出所負責的話,他們也會告訴你去哪個部門找。

        3、最重要的是要強化反欺詐意識,防患於未然。讓我們談談令人不安的結果。網絡賭博作弊、購買彩票、在假外彙平台炒作的人。其他詐騙團夥均使用虛假信息、虛假注冊。哪裏可以抓到他們?就算被抓了,錢也已經轉移了。剩餘的贓款將不會退還給您。不要貪心。你看別人的利息,別人看你的本金。

        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檢舉、控告、檢舉、移送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無需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控告人不立案的理由。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沒有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沒有立案偵查的,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檢察院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收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第一百一十四條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應當製作案件登記表和回執,並將回執交給報案人、報案人、控告人、檢舉人。如果無法聯係到發件人、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者拒絕接受答複的,應當在答複中注明。

        第一百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存在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本部門管轄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或者有其他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的,不予立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立案後,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發現原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

        第一百七十九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作出不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不服的,可以向作出不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複議。應當在一定期限內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書送達投訴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上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案件情節嚴重、複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複議、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書麵通知申請人。

        第一百八十二條對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七日內書麵說明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並就此案向人民檢察院作出答複。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將立案決定副本送交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五百五十七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偵查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偵查的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報送人民檢察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審查。

        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以立案偵查而未立案的,應當依法偵查。

        第五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接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檢舉、控告、檢舉或者涉嫌犯罪案件後,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當事人或者行政機關執法機關報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審查。經審查認為未超過規定期限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並向舉報人、檢舉人、檢舉人或者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答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認為超過規定期限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書麵說明七日內不予處理的情況。決定是否立案的理由,應當連同有關證據材料送回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七日內未說明理由並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糾正意見。人民檢察院審查有關證據、材料後,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高檢委發[2010]5號

        第五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不予立案偵查的線索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未發生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明顯輕微,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或者有其他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的,向投訴人或者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答複及時;

        不屬於被投訴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告知投訴人或者行政執法機關有管轄權的機關,並建議向該機關起訴或者移送;

        公安機關未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由被投訴的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批準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檢察長、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應當書麵說明。

        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案件受理立案製度的意見

        工通字[2015]32號

        二、主要內容

        規範工作流程

        1.完善舉報受理登記。省級公安機關依托警務信息綜合應用平台,建立健全全省、各區市統一的接報立案功能模塊。對於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舉報、控告、舉報、群眾移送、移交犯罪嫌疑人以及上級機關移送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各警種、辦案部門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受理並處理,不得推諉。上述受理案件和工作中發現的案件,除性質和事實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外,均須網上立案。涉嫌犯罪的,按刑事立案審查;涉嫌行政違法的,將作為行政案件進行審查。群眾來報案時,應當當場登記,當場領取證據材料,當場開具回執,並告知了解案件進展情況的方法和渠道。對明顯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舉報事項,應當立即告知舉報人向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報案。重複舉報且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結案的,應當向舉報人說明理由,並不得再次立案。

        2、及時審查、處理。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立案審查。對於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各警務部門、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拖延。行政案件審查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複雜案件審查時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刑事立案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對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核實的,立案期限不得超過7日;對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立案期限至三十日。法律、法規、規章等對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決定不予受理後,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的事實有錯誤,需要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受理並立案。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的通知

        工通字[2017]25號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控告、舉報、自首等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應當立即審查,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重大、疑難、複雜的線索,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理。經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對情節特別嚴重、疑難、複雜或者跨地區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立案審查期限30日。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麵通知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偵查。

        我報警了,但是公安機關不立案,我該怎麼辦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報案、控告、舉報、自首,應當對報案、控告、檢舉、自首的材料進行審查,認為存在構成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不存在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原告不立案的理由。那麼,收到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後,有哪些補救措施呢?小編就來聊聊這個話題。

        1、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

        具體辦法是自收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麵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上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2、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

        如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也可以準備材料向同級檢察院申訴。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人民檢察院檢察部門受理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的控告、控告,應當根據事實、法律進行審查。並可以要求控告人、投訴人提供相關材料。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偵查監察部門處理。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察部門經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後,認為公安機關需要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機關書麵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檢察院偵查後認為需要立案的,將通知公安局立案。公安局認為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將在10日內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不立案的理由和依據。或行政執法機關。

        3、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盡管現代社會大多數刑事案件都是由公訴,但公民自訴也是允許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0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僅以申訴方式辦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受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當然,我們不一定要提起刑事訴訟。有些刑事自訴確實很難。現實中,當公安機關拒絕依法立案時,大多數當事人都會選擇民事訴訟。

        4.不立案=不管它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有犯罪事實;二、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能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公安機關就不能立案,所以不立案並不意味著不作為。另外,不立案並不意味著警方不會理睬。隻有刑事案件才會立案,治安案件警察會處罰,民事糾紛警察會調解等等……而且,立案前警察也可能會進行調查。當然,這次調查的目的是確認是否需要立案,立案後才會進行進一步的調查。

        5.寫在最後

        很多朋友問,“如果我在網上被騙了幾百元,我應該報警嗎?可以報案嗎?”我的回答通常是報案,但也不一定能報案。但即使不立案,警方也會登記。如果騙子多次實施詐騙,累計金額達到詐騙程度,然後公安機關成功立案偵查抓捕,那麼你的幾百塊錢就有希望拿回來。雖然隻有希望,但是如果連犯罪都不報案的話,基本上就沒有希望了。

        來源:五六遇事就知道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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