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勞動法辭工一個月不讓走怎麼辦呢(按勞動法辭工一個月不讓走怎麼辦理)
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老板不讓走怎麼辦沒有簽勞動合同
工人辭職前必須提前30天通知,試用期內必須提前3天通知。
隻需要通知,不需要老板同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通知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麵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不簽訂勞動合同也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第八十二條未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二倍的月工資。
提前一個月辭職老板不讓走我該怎麼辦
我一開始也是這樣的情況,主管不讓我走。她態度強硬後,就讓我辭職了。
百度找到: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的,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賠償。無論何種情況辭職,用人單位都不能克扣或拖欠工資,否則屬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製度、強行進行高風險勞動,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任何費用。提前通知雇主。
辭職一個月後公司不讓走,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麵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製度、強行進行高風險勞動,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任何費用。提前通知雇主。
我個人的理解是,如果你提出辭職,他們同意你辭職,那麼你30天後就可以離開。如果隻是你發了一封郵件,對方卻沒有回複,那就很麻煩了,因為可以認為你的辭職流程還沒有完成。
而且,由於相關工作尚未明確交接,公司可以通過暫時不離開公司的方式來處理。如果是你們部門的事情,基本都會涉及。在調查期間不讓員工離開也是大多數公司的流程。
你確實想離開,主動辭職,但有些公司會以此說你的工作交接尚未完成,辭職手續不完整,並扣留你最後一個月的工資。三思而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