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理由(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序及五大程序障礙
我國實行“四級兩審終審製度”。普通民事訴訟程序包括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簡易程序包括傳統簡化程序和小額索賠程序。普通程序作為民事訴訟審判程序的典範,具有更廣泛的適用性。
小白通過一審普通程序的審理過程來描述一下基本脈絡:
1.起訴
1.什麼是起訴?
民事訴訟中的起訴,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依法享有或者自行管理、控製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糾紛,並以自己的名義通過審理請求人民法院給予司法保護。訴訟行為。
訴訟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司法實踐特別注重訴訟權的保護。
[示例]可上訴的裁決分為三種類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時,駁回訴訟裁定和管轄權異議不得上訴,但不予受理裁定可以上訴。
2.起訴條件
原告主體資格
原告必須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
被告人明確
身份信息要求清晰。由於公示服務的存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案件仍然可以立案受理。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符合監管機構和管轄區的要求
二、立案與審查
1.立案製度
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的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決定立案審查。
《民事訴訟解釋》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民事起訴狀,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規定,不屬於第124條規定的範圍
有特殊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當場不能認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注明接收日期的證明。
書麵憑證
。
需要補充必要的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相關材料齊全後,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駁回起訴。
。
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訴訟的法律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對下列訴訟,根據情況分別審理:
原因一:違反監管權限和管轄權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通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麵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且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通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對於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通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通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因二:違反了不廢話的原則
當事人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訴訟的,應當通知原告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批準撤訴的除外;
原因三:違反禁訴期
根據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在禁止起訴期限內提起公訴的,不予受理;
一、女方懷孕期間、產後一年內、流產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但女方可以提出離婚。
2、原告撤訴或視為撤訴
離婚案
,如無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再次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不準離婚的離婚案件、經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經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無新情況、新理由且原告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六個月內。
原因四:被告表述不清,不予糾正
訴狀中所列被告不明確,法院在告知原告補充後仍無法確定明確的被告。
【擴張】
結合民事訴訟法的兩個要點:
原爭議法律事實已經過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並排除不予立案的情形後,應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歸檔並受理案件。
過了訴訟時效,當事人就失去了勝訴的權利,而不是起訴的權利。
基於法院審判的中立地位,民眾認為法院不應解釋訴訟時效問題,並積極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作出判決。
(2)召開股東大會的請求不可提起訴訟,根據商法具有自主權,屬於公司內部事務。
3.受理——審前準備
作用:準備案件審理,將案件分為複雜案件和簡單案件
1、受理後的法律效力:
受訴人民法院對具體案件行使審判權,承擔司法責任。
雙方當事人均已取得相應的訴訟地位,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
2.審前準備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送達起訴狀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十五日內提交起訴狀副本自收貨之日起。辯護詞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係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係方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未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權利義務告知】人民法院對於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案件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相關訴訟權利和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條
【管轄權異議及應訴管轄權】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時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服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層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的通知】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通知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審查取證】法官必須認真審查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一百三十條【調查程序】人民法院派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審閱後,應當由被調查人、調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三十一條【委托調查】人民法院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國人民法院調查。
委托調查時,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動進行補充調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必須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條
【增加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第一百三十三條【決定案件適用的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當事人無爭議且符合監察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監察程序;
訴訟程序轉非訴訟程序
庭前可以調解的,應當及時通過調解解決糾紛;
根據案件情況決定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
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注]無需進行庭前證據交換。
《民事訴訟解釋》
第二百二十五條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
審前會議
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辯護;
審查處理當事人追加、變更訴訟請求、反請求的申請,以及第三方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取證,委托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檢查,保存證據;
組織證據交換;
總結爭議焦點;
進行調解。
【注】無需召開庭前會議。
4.法庭審理
一、庭審核心內容:
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等關鍵問題
2.有限禁止反悔: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對其在庭審準備階段認可的事實和證據有異議的,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責令其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查。如果理由成立,可能會被納入爭議焦點進行審理。
3.聯合試驗
第三人參加訴訟與本案合並審理
被告反訴合並審理
普通共同訴訟合並審理
4.有限試用
6+6(特殊情況)+X(上級批準)
審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至判決公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
提交——並送達
不計入審理期限的期間:公告期、評審期、當事人和解期、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的期間、法院處理管轄爭議的期間。
5.句子
對於普通程序,由合議庭審議後作出判決。
1、雙方同意自動執行/申請執行——
二、當事人不同意——上訴
上述一審普通程序審理過程中可能出現五種程序障礙:
1、撤回訴訟
1、申請撤訴
條件:申請+自願+書麵,且不違反三項利益。
時間:法庭辯論結束前;法庭辯論結束後申請撤訴,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準許。
2.視為退縮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已撤回】
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駁回案件;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同樣,原告是法定代表人,也是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原告、上訴人未按時繳納案件受理費的
2、缺席判決——
可用於對抗原告和被告
【行為條件】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合適的】
不需要出庭的被告人;
反訴原告;
申請撤訴但法院不予許可的原告;
無訴訟能力人的法定代表人;
無獨立主張、需要承擔責任的第三人;
必要的共同訴訟的部分原告;
3.延期審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延期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
理由
未出庭;
(2)當事人
提出回避申請;
需要通知的情況
新證人
出庭獲取新證據,重新鑒定和檢查,或要求進一步調查;
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4、中止訴訟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中止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訴訟:
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且尚未確定法定代表人的;
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義務的繼承人尚未確定的;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訴訟的;
本案必須以另一案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訴訟案件以非訴訟案件結果為準
(2)如果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同時對債務人和次債務人提起訴訟,則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訴訟應中止,等待債權人之間的訴訟結果和債務人。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當恢複訴訟。
5.訴訟結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終結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結訴訟:
【財產關係案件可以提起訴訟】
原告死亡且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被告死亡,無繼承權,也無人承擔義務的;
【身份關係案件不能提起訴訟】
離婚案件當事人一方死亡的;
索取贍養費、撫養費、撫養費或者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當事人之一死亡的。
打官司要多久時間——小額訴訟程序的案子要多久案子才能結束
經常有朋友問我這個案子需要多長時間才能結束,所以今天我就這個問題寫一係列的文章,詳細告訴大家打官司需要多長時間,因為這個時間是要看情況的您的情況適合哪種程序,下麵我將一一介紹每個程序所需的時間。今天我就來說說小額索賠的程序。
小額索賠程序
炮兒:首先你要明白,小額索賠程序也是簡易程序,但是小額索賠程序可以審理的案件範圍遠遠小於簡易程序。雖然小額索賠程序隻能用於審理僅需要少量資金的簡單案件。
泡兒:你說的簡單案子隻需要很少的錢是什麼意思?雙方對簿公堂,爭議的核心問題是
你應該付多少錢
不存在其他糾紛,如買賣合同、借貸合同、租賃合同糾紛等,僅因應支付多少錢發生糾紛是不夠的。爭議金額也必須很小。說白了就是小錢,
唯一有爭議的就是錢,而且一定是小錢。
,可以使用小額索賠程序。
泡兒:我給你舉兩個例子,你就更能明白我說的糾紛隻是小額錢財的意思了。例如,有一起涉及2萬元的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但由於欠條的真實性需要進行認證和確認,那麼此時,雙方爭議的不僅僅是錢的問題,還有欠條的真實性問題。欠條。此時,本案不能使用小額索賠程序。相應地,有些案件不僅涉及金錢,還涉及人。從表麵上看,您不符合小額索賠程序的適用標準。比如,雙方都起訴離婚,但唯一的爭議點就是一萬元。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配,這個時候,還是可以采用小額訴訟程序,因為這個時候,雙方對於離婚部分已經不存在爭議了。雙方唯一的爭議是如何分配這1萬元。
當當網:原來,糾紛隻是為了一點小錢。我明白。
炮兒:別擔心,你隻是明白糾紛隻是一小筆錢,但除非我解釋一下,你肯定不知道這筆小錢的數額。
當當網:嘖,你告訴我,什麼是小錢?小錢的標準是什麼?
泡兒:這個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為每個地方的標準不一樣。畢竟各省之間的經濟差距還是很大的。我們先從法規說起。
泡兒:這兩條法律都說了什麼?第一篇文章說,所謂的小錢就是當地法院員工上一年的平均年薪。
30%
下列。
泡兒:第二篇文章講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四川、貴州、雲南、寧夏、陝西等省複雜的民事訴訟程序)。在簡易分流改革試點地區,國家規定小額訴訟程序適用金額為5萬元。
當當網:也就是說,除了上述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地區外,其他地方應該還是遵循30%吧?
炮兒:差不多吧。既然你知道了小額的具體金額,我就繼續說,當你的案件中爭議的隻是小額的時候,那麼你的案件就必須采用小額訴訟程序。這是你不必選擇的。如果您需要,您必須使用小額索賠程序,如果您不需要,您必須使用小額索賠程序。
當當網:必須用就必須用。無論如何,這隻是一個試用程序。能產生多大的影響?
泡兒:這個法律是怎麼說的?如果您的案件采用小額索賠訴訟程序,那麼當判決結果出來時,小額索賠訴訟案件也就結束了。該判決將是最終判決。不能向上級法院上訴,因為連判決都不能上訴,更何況我們前麵提到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決。也就是說
凡是涉及小額訴訟程序的判決、裁定,均不得上訴。
簡單來說,小額索賠訴訟程序是一錘子買賣。
當當網:誰會使用這種小額索賠訴訟程序?風險是如此之高。如果你輸了,你就不會再有第二次機會。根本沒有任何優點。還有今天你告訴我小額索賠程序不能上訴,所以我要有心理準備,但是當其他人提起訴訟時,會有人告訴他們,這樣當判決結果出來時,他們會被告知不能上訴嗎?是不是感覺就像晴天霹靂?
泡兒:這個不用擔心。剛才法律裏也提到了。法官一開始會不厭其煩地多次告訴你,你的案件適用於小額索賠訴訟程序,並且在庭審過程中也會重點關注。你可以再強調一下,最終的判決也會明確告訴你,采用的是小額索賠程序。一審是終審,不得上訴。畢竟法院比你更擔心你不知道使用了小額索賠程序。
泡兒:而且任何事物都不可能隻有缺點而沒有優點,尤其是製度設置。小額訴訟程序還有一個優點,就是舉證周期較短。相對而言,小額訴訟案件的審理速度甚至更快。剛才我們已經說過,普通程序中的舉證期限是
不少於15天
,簡單的程序
不超過15天
,而小額索賠程序的要求更高。
不超過7天
泡兒:而且,根據規定,小額訴訟的審理期限比簡易程序進一步縮短。
泡兒:你看,法律規定小額索賠訴訟一般必須在2個月內結束,比簡易程序的3個月少了1個月。
當當網:好吧,考慮到小額訴訟程序的其他優點,我就勉強接受了。
一審法院沒有采用小額訴訟,原告不服上訴後中院送達決定書認為應當一審終審不予受理,合法嗎
我覺得沒有什麼違法的
正如問題所說
一審程序雖然適用簡化程序,但並非沒有爭議。
這種說法看似合理,實則矛盾。
由於簡化程序可以適用於審判
意味著本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存在太大爭議。
如果你從一開始就認為它很有爭議
不應同意申請簡易程序審理
相反,應適用普通程序!
二審法院認為審理應適用小額索賠程序
這隻是簡單過程的進一步擴展
隻因出價金額太小
不涉及實體內容爭議
作出糾正決定
沒有什麼違法的
唯一的補救辦法就是:申請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