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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查封的東西被移動怎麼辦理(法院查封的東西被移動怎麼辦呢)

        發布時間:2023-12-28 09:22:21 尋找專業律師團隊 880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勝訴了不還錢怎麼辦,名下財產被轉移怎麼辦

        如果對方已經轉讓財產,可以申請撤銷。

        法院查封的東西被移動怎麼辦理(法院查封的東西被移動怎麼辦呢)

        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且受讓人知道這種情況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需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一般民間借貸糾紛中,當擔心對方轉移財產時,最好申請財產保全,凍結對方財產。

        首先準備好財產保全所需的擔保

        原告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時需要提供擔保。被告申請財產保全時,需要提供等值的擔保。

        擔保的形式可以是現金、銀行保函、車輛、房屋等,具體形式要根據自己的情況和當地法院的實際要求確定。如果原告不能提供擔保,法院將駁回訴前財產保全申請。

        正式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一)準備工作: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申請書應當記載的內容包括:

        申請保存人的身份證明、送貨地址、聯係方式;

        申請財產保全的事實和理由;

        爭議的主題或請求的事項;

        保留具體、明確的財產;

        財產保全擔保證明或資信證明,或不需要保全擔保的理由;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二)雙方身份證明材料:

        (3)申請財產保全清單和權屬證明材料:如果是房屋,可以到房產維權中心打印房產登記表。

        (四)法院判決的執行

        法院收到原告的申請材料後,將決定是否受理。申請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申請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駁回。

        法院一旦決定立案,將立即實施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根據原告的請求,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相應財產。

        如果自己實在解決不了,也可以尋求律師的建議。

        執行案件被移送到其他法院執行,原執行法院已采取的執行措施如何處理

        第1部分

        問題(虛擬案例)

        甲、乙之間發生合同糾紛,甲申請財產保全,查封了乙的財產。 A取得生效法律文書後,向保全法院A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B提出管轄異議。 A法院經審查認為管轄權異議成立,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B法院執行。那麼案件移送後,A院采取的執行措施如何處理? A法院是否應解除封印,然後B法院重新采取強製措施?

        第2部分

        這個虛擬案件可能涉及的問題是:如果A法院最先查封了該財產,而中間還有其他法院等待扣押B人的財產,一旦A法院解除查封,首先等待的就是B人的財產。 -列出的扣押正式生效。如果財產被扣押,那麼B法院隻有等待扣押才能扣押。最壞的情況下,申請人將失去財產處分權,或者最壞的情況下,申請人的債務無法清償。

        對此,《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的依照前款規定,移送人民法院對被執行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視為移送人民法院對被執行財產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法庭。查封期限屆滿後,移送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程序。但移送執行期間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有效期不足1個月的,移送法院應當在移送案件前辦理延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參照該意見,A法院不宜解除封印,但可以向B法院出具移送執行函,並在移送執行函中說明情況。這樣,A法院的扣押將被視為B法院的扣押,B法院今後將使用移交函和本法院。執行所製定的法律文件並協助與執行單位溝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2009-01-01)第四條規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請執行人應當申請保全措施。本院以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全的財產移交執行法院處理。雖然該條規定的情況與虛擬案件中的情況有所不同,但該條明確了保全財產應當在保全法院移交原執行方。對財產的控製和處置應在不同法院之間繼續進行,不應間斷。這應該與上述意見的精神是一致的。

        在虛擬案件中,A法院雖然在保全期間進行了扣押,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05-01-01)第四條規定:訴訟前、訴訟、仲裁期間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後,在執行過程中自動轉為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屆時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扣押、扣押和凍結的限額適用。保存措施可以轉化為強製措施,在移交過程中不應受到影響。

        第三部分

        ——(2018)京0108執一189號

        ——(2018)京01智複47號

        執行申請人:重慶東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重慶東銀公司)、中國民生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民生信托公司)

        被執行人:江蘇江東集團有限公司(江蘇江東公司)、羅少宇、趙傑紅、重慶碩潤石化有限公司(重慶碩潤)

        在民生信托公司與重慶東銀公司、江蘇江東公司、羅少宇、趙傑紅、重慶碩潤公司簽署具有強製執行力的公證債權文件過程中,重慶東銀公司提出了管轄權異議。

        重慶東銀公司表示,本案屬於公證債權文書的強製執行,應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本案被執行人重慶東銀公司住所地現為重慶市九龍坡區科園二路三街風華園XXX。法院凍結的財產為被執行人持有的重慶迪馬實業有限公司股權,重慶迪馬實業有限公司位於重慶市南岸區長電賽道8號。是一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因此,北京市海澱區既不是被執行人所在地,也不是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而且,本案標的額已超過5億元人民幣,且被執行人不在北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本案標的額已超出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因此,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當事人有異議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十日內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回執行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管轄異議審查、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相關規定還指出,財產已被控製的,執行法院也可以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並撤銷案件。

        本案執行的依據是經公證機構出具的具有強製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被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住所或者被執行財產確定。當地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執行人羅少宇持有的北京世恒投資谘詢有限公司、北京同振世美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權視為被執行財產,並以被執行人對應的公司住所地為準。權益應根據執行財產所在地確定。北京世恒投資谘詢有限公司和北京同振世美科技有限公司均注冊成立於北京市海澱區,故本案在北京市海澱區具有可執行財產。因此,就地域管轄部分而言,重慶東銀公司提出的管轄異議不能成立。

        在級別管轄方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為不屬於受理法院的省級行政管轄範圍。億元人民幣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執行標的金額已超過5億元。因此,重慶東銀公司就層級管轄問題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應屬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考慮到被執行財產已采取控製措施,本院應將案件移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一、重慶東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異議成立,中國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申請執行重慶東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江蘇江東集團有限公司案.羅少宇、趙傑紅、重慶碩潤石化有限公司【執行依據:(2017)京長安內經證字第34475號、(2017)京長安內經證字第34476號、(2017)京長安內經證字第34476號、(2017)京長安內經證字第34476號內經證字第34477號、北京長安公證處出具的(2017)京長安內經證字第34477號內經證字第34478號公證書和(2017)京長安內經證字第34479號公證書和(2017)京長安直字第34477號公證書。 149執行證書]移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2、撤銷本院(2017)京0108執行15642號執行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4 條第二款規定,重慶碩潤公司持有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52,611,915 股,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地為北京以東。城市財產為股權、股票的,股權、股票及股權、股票發行公司住所地為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公司提出重新考慮本案地域管轄的理由無法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標準的通知》中的相關規定《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的管轄》規定,本案標的額在3億元以上的,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綜上,原審判決結果並無不當。

        駁回複議申請人重慶東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複議申請,維持原判。

        本案中,異議法院參考了“如果財產已被控製的,執行法院也可以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並撤回案件”。法院認定管轄權異議成立後,駁回案件,並將其移交有管轄權的法院繼續執行。執行法院扣押被執行人財產的,移送後,該強製措施應當視為移送法院的強製措施,繼續有效,移送法院可以繼續執行。

        民事執行程序中對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的應對

        近日,一起教科書般的作弊案在網上持續流傳,暴露了我國民事執行立法的短板。長期以來,執行難一直困擾著民事執行工作,導致不少當事人勝訴卻得不到賠償。從一方麵也反映出我國立法實施的滯後性。雖然失信黑名單製度已經建立,但仍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今天我們就來看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於被執行人非法轉移財產的處理措施。

        一、執行期間非法轉移財產的定義及法律後果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產,可以隱匿、轉移、變賣、銷毀,或者對已經清點並責令扣留的財產,或者對已經凍結的財產被轉移。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313條規定,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並處拘役或者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不服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後,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的物品依法查封、扣押、清點、銷毀。” “責令他人扣留財產或者轉移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按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從上述規定看,主要針對執行過程中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以及被清查、責令扣押的財產。轉移、處分上述財產不僅會被視為妨礙民事訴訟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處分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未經授權,人民法院有權責令責任人限期追回。財產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該行為轉移的財產可以在執行程序中依法追回。申請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可以獲得有效的救濟。

        2、未查封、凍結財產轉移性質的認定

        對於非法轉移未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如何處理,現行法律和解釋沒有明確規定。

        財產轉讓涉及的交易範圍很廣。實踐中,財產轉讓包括贈與、低價轉讓、變賣等。那麼什麼是非法轉讓呢?一般來說,是指為達到逃債目的而處分他人,惡意與第三人串通,通過贈與、隱匿、低價轉讓、放棄債權等方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對於此類行為,是否可以在執行程序中將接受轉讓的第三方直接視為被執行人,要求其返還轉讓的財產。筆者認為不妥,理由如下:一是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之間轉移的財產種類需要通過民事訴訟予以確認;其次,是否存在惡意需要通過民事訴訟來確認。執行程序是為了實現生效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執行程序中不能直接產生權利或義務。因此,執行程序中無法直接確定新的債務人(除非符合法定情形),也無法直接追回第三方轉讓的財產。這也是審判與執行分離原則的體現。

        三、申請執行人對未查封、凍結的財產轉移如何補救?

        如上所述,申請人不能通過執行程序直接對被執行人的財產轉移行為進行補救。那麼如何補救呢? 《合同法》規定債權人的救濟方式包括:債權人可以通過惡意串通尋求損害賠償。確認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合同無效,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製裁逃避執行行為的若幹意見》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引導申請執行人依法提起訴訟。被執行人不行使債權,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害的,執行法院可以通知申請執行人依照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被執行人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害的,執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請執行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

        綜上所述,王偉律師認為,目前執行中逃避執行的方式更加隱蔽、多樣。從執行程序的相關規定來看,相對滯後。應盡快完善執行立法,從源頭上從根本上減少或杜絕逃避執行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