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訪問律師案件網!

        律師案件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 首頁 > 尋找律師是如何收費 >詳情

        雲聯惠庭審反應(雲聯惠審判結果什麼時候下來)

        發布時間:2023-12-28 06:51:57 尋找律師是如何收費 709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雲聯惠】廣東高院駁回多起雲聯惠傳銷案申訴

        2018年5月8日,廣州市公安局通報,廣東省公安廳抽調廣州警方開展封網行動,成功打掉黃某等特大網絡傳銷犯罪團夥等多名重大犯罪嫌疑人落網。

        雲聯惠庭審反應(雲聯惠審判結果什麼時候下來)

        該案被列入2018年廣東省十大經濟犯罪案件:

        快三年過去了。由於涉案範圍廣、涉案人員多、涉案金額大,該案至今仍懸而未決。

        截至今日,根據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審判文書,根據關鍵詞“雲聯會”、案件類型“組織、領導傳銷罪”可查到226份文書:

        考慮到其中有的包含同一案件的重複文件(如一審、二審、上訴通知書等),全國各地雲聯彙傳銷案件已審理並判刑約數百起。

        近日,廣東省高院對多起“申訴案件”作出“駁回決定”:

        先科普一下:什麼是“投訴”? “上訴”和“上訴”有什麼區別?

        也就是說,如果你對一審不滿意,可以上訴。由於二審是最終裁決,如果您對二審不滿意,隻能上訴!

        我們來看其中一個案例:歐某明提出申訴,卻被駁回!

        駁回意見如下:

        本院受理你的上訴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經審查認為,原審法官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根據您上訴的理由,現判決如下:

        1、對原審采納的證據不符合法定證據種類的意見

        經調查發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由於客觀條件的限製,確實無法一一收集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的信息。對於口頭證據,結合支付、支付、報酬、回扣記錄、視聽資料、傳銷人員關係圖、銀行賬戶交易數據、互聯網電子等證據,可以綜合認定參與傳銷的人數。依法收集並核實的數據、評估意見等。級別和其他犯罪事實。您投訴中提到的下線會員名單、會員組織樹狀圖、雲聯彙會員查詢係統、廣州市公安局對黃某等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罪的查處情況、廣州市海珠區工商管理局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等證據是公安機關依法收集並經一審法院核實屬實的書證或者電子數據。可以用來證明本案的事實。您認為您投訴中提交的這部分證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類型,我們將在法庭上進行審理。沒有證據的話,不會被采納。

        二、關於廣東新鄭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不能作為結案依據的意見

        經查,廣東新鄭司法鑒定所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該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是根據公安機關調查後,由兩名具有相應司法鑒定資格的專業人士提取的雲聯彙公司網站後台數據得出的。根據法律程序,查明了許建峰在全網推薦關係中的等級、下線人數、賬戶餘額等事實。該證據和質證均經過一審,合法有效,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三、關於您不犯組織、領導傳銷罪的意見

        經查,雲聯彙公司采用“全額消費返還”的運營模式吸引會員,要求參與者通過繳納費用獲得會員資格,從而形成會員級網絡,吸納資金。消費者可通過雲聯商城或通過推薦免費注冊為普通會員,或支付99.9元或999元升級為金鑽或鉑鑽會員,形成多級金字塔結構,根據底層收入分級報酬線。計算並支付上線獎勵,返利方式為每個下線人員通過支付升級、消費、推薦獎勵等方式獲得白點收入。雲聯彙公司的經營活動符合組織領導傳銷的特點。

        根據在案書證和您本人的供述,您與同案被告徐建峰在廣東雲聯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總部取得代理權後,成立了羅定雲聯彙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財務部經理,和你共同開發了下線會員360個,下線7個級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條,你的行為已經構成組織。領導傳銷罪,情節嚴重。

        鑒於你在整個“雲聯會”傳銷組織中地位較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輕,屬於從犯,原判對你減輕了處罰,判處的刑罰為與你的罪責相稱。廣東雲聯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案件是否審結,不影響本案的處理。你的定罪是準確的,你的刑罰是適當的。

        廣東省高院作出駁回申訴的決定:

        法網開幕,無遺漏!

        最後我想補充一點,一些自媒體一直在欺騙“雲連慧撤案”的消息。事實上,這隻是部分地方涉案人員因“犯罪情節明顯輕微”而未被起訴。

        需要明確三點:

        (一)犯罪情節明顯輕微且未被起訴,並不意味著其“無罪”。以常見的盜竊案件為例,如果金額低於一定數額,且是初犯,可能會“不起訴”,但這並不意味著“盜竊”是合法的。

        (二)這些“不起訴”案件隻是全國數百起雲聯會傳銷案件的一小部分。如果你搜索一下判決書網站就知道了。

        (三)黃等人雲聯會主案尚未撤案。但由於涉及案件較多,目前尚未審結完畢,這也是正常的。您可以參考“e租寶”來了解。從立案到一審判決需要數年時間。

        一句話,就等著吧!

        該來的,總會來的。

        應城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雲聯惠”網絡傳銷案 一名骨幹被判刑

        4月18日,李旭反傳銷小組獲悉,湖北應城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雲聯彙網絡傳銷案。被告人黃某霞加入“雲聯彙”傳銷組織後,積極發展並下線。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廣東雲聯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聯彙)於2014年在廣州市海珠區注冊成立,該公司實際控製人為黃某,黃某等人依托雲聯彙公司在網上成立。 “雲聯商城”以購物消費全額退款、設置階梯獎勵為誘餌,吸引會員、商戶、代理商加入並繳納費用,騙取財物,涉嫌組織、領導傳銷。

        截至2017年底,已在全國31個省(區、市)及港澳台地區發展會員超過680萬戶、商戶11.6萬家、代理商865家,吸納資金259億元。

        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黃某霞以丈夫李某1的名義注冊為雲聯會會員,會員身份證號:李某A,會員姓名:黃某霞。截至2018年6月30日,李A的會員號在54樓。

        線下等級13個,直接線下人數49人,總線下人數2846人,提現68096元。

        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黃某霞以個人名義注冊為雲聯會會員,會員身份證號:黃某霞B,截至2018年6月30日,黃某霞的B會員號在55樓。

        下線等級3級,直接下線人數2人,總下線人數4人,提現5240元。

        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黃霞以兒子李某二的名義注冊為雲聯會會員,會員ID號為李某二,推薦人ID為李某C。

        截至2018年6月30日,李會員2號位於56層,離線等級11級,直接離線2人,離線總人數2685人。

        該會員沒有提現記錄。

        2017年2月8日,被告人黃某霞將其實體店“家XX購物超市”注冊為雲聯彙聯盟商戶。會員ID號為佳XX購物超市,會員姓名為黃某霞。隨後,被告人黃某霞大力宣傳、推廣雲聯彙經營模式,發展下線會員,並從中獲取非法利益。

        截至2018年6月30日,“家XX購物超市”會員等級為57層,線下等級為10層。直接線下人數2194人,線下總人數2683人。提取現金855970元。

        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黃某霞夥同兒子李某三等人出資購買雲聯彙應城區域代理權,注冊成立應城雲某國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服務作為董事長,積極推動雲聯彙。聯彙旗下聯盟商戶推廣雲聯彙“全消費返利”業務模式,發展線下代理商,從公司注冊賬戶提現358,018.27元。

        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黃某霞接到警方電話後前往應城市公安局接受調查。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霞以購物消費全額退款、設置階梯獎勵為誘餌,發展雲某彙會員、商戶、代理商,並按一定順序形成階梯,詐騙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命令。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罪。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本文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版權說明:以上文字及圖片均來自網絡。僅供學習交流,不具有任何商業目的。目的在於傳達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平台同意。它的觀點。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版權或來源標注有錯誤,請及時聯係我們,我們將迅速處理。謝謝你! ]

        雲聯惠最新消息,凍結了200多億該怎麼處理丨無路可套

        濤哥:就地瓜分還是交給國家?

        對投資理財常規的恐懼

        濤哥教你致富之道

        大家好。

        好久沒聊雲連慧了,今天就聊聊這個盤的最新消息。

        (圖片來源網絡)

        相信雲聯會的成員們還記得2018年5月8日那場“雷”。

        數百名武警包圍了雲連會在廣州的總部大樓,迅速控製了雲連會大大小小的領導。

        (圖片來源網絡)

        這一天是怎麼回事?

        近日,廣州警方公布了一組數據:

        2017年8月,廣州市公安局通過社會公眾經濟犯罪監測,從警務輿情、信訪投訴、可疑資金等10多個維度,發現廣東雲聯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異常情況。和預防平台。警方立即對該公司數據進行智能比對,很快確認這是一個特大網絡傳銷,並整理出了該傳銷組織成員的信息。

        119層金字塔

        並確定了近千個重點目標。 2018年5月,廣東省公安廳請公安部組織統一封網行動抓捕犯罪嫌疑人

        1257 人

        、查看凍結資產

        超過200億元

        (數據來源:摘自《人民日報》2018年7月23日第6版)

        是的,你沒有看錯!

        雲連慧的傳銷等級已經達到了驚人的119級!

        5月封網行動中,警方抓獲犯罪嫌疑人1257名,凍結資金超200億元!

        別以為超過200億很多。

        根據此前泄露的數據,雲連慧案涉案金額或高達

        3300億,涉及近6萬商戶、數百萬消費者

        (圖片來源網絡)

        也就是說,被凍結的金額僅占涉案總額的6%左右!

        可惡,問題來了!

        剩下的3000億去哪兒了?

        接下來濤哥就給大家分析一下這筆錢的流向。

        首先,警方凍結的金額必須超過200億。

        據媒體披露,各地雲聯會現任領導層正在陸續被捕。

        隨著警方不斷加大打擊力度,相信會有越來越多的錢被凍結。

        (圖片來源網絡)

        其次,這些資金大部分被浪費了。

        想一想,為了維持一個119層的龐大金字塔組織的穩定

        它要花多少錢?

        上麵的人為了製造賺大錢的誘惑,買好車來增加說服力。

        花錢的時候絕對不會手軟。

        傳銷組織被摧毀後,其頭目奢華得驚人的生活常常被曝光。

        比如下麵這個中金龐氏騙局的老大徐某,就自己揮霍了5億。

        (圖片來源網絡)

        據悉,這場中晉龐氏騙局“僅”非法籌集了400億元,與雲聯彙的3300億元根本不是一個級別。

        (圖片來源網絡)

        雲聯會的領導們能住到什麼奢侈的地步?

        請盡情發揮你的想象力!

        終於,問題來了。這些被警方凍結的資金會退還給“受害者”嗎?還是交給國家?

        很多人會認為傳銷是非法活動,傳銷涉及的資金也應該是非法所得。警方破案後,這些違法所得將“上繳國家”。

        有這些想法的人其實是被誤導了。

        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塔字第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1998)第38號公告關於鹹陽愛民公司與鹹陽愛民公司1930名傳銷人員傳銷糾紛案的批複》:傳銷或者變相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並處罰。當事人因傳銷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此類糾紛不宜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實踐中,出於多方麵考慮(包括法院“省事”的考慮),部分法院對上述回信條款的解釋進行了擴大化,不會受理與傳銷相關的各類糾紛,也不考慮傳銷者和受害者之間的區別。

        陶兄認為,

        這種行為不僅缺乏法律依據

        ,至少嚴重侵犯了傳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圖片來源網絡)

        有一位學者的觀點值得我們思考。濤哥放出原話供大家參考:

        傳銷的金字塔結構決定了那些被發展起來的無辜群眾是“傳銷經濟”的“貢獻者”和最終的受害者。他們的損失一部分被金字塔中上層結構的組織者、經營者和積極參與者瓜分,剩下的則被政府沒收或沒收。現在的問題是,政府是否有責任拯救大量無辜受害者,同時也保護他們受損的經濟利益?

        我認為,無論是從政治學角度還是從法律角度來看,政府的職責既包括公共服務職能,也包括社會保障職能。保護無辜受害者免受經濟損失屬於社會保護的職能。對於那些參與傳銷活動的人來說,

        自始至終,他都是一個無辜又被欺騙的人。

        其經濟權益合法的,各級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

        積極保護

        (轉載自陳澤躍——《傳銷受害人的利益該不該保護》)

        濤哥很同意這個觀點。

        因為陶哥遭遇了太多被欺騙、被洗腦、被騙的悲劇,最後破產了。

        如果一視同仁地對待所有參與者,並將涉案資金全部上繳國家,相關部門就省事了。但這些參與者背後的家人呢?

        實踐中,司法機關保護傳銷受害人利益的案件也時有發生。

        所以濤哥的觀點是,傳銷受害者的利益應該得到保護!

        上圖~

        歡迎關注公眾號:沒有出路

        微信聯係濤哥:xiaomietaol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