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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訴訟期過了還沒判怎麼辦呢(法院訴訟期過了還沒判怎麼辦理)

        發布時間:2023-12-27 23:39:05 律師事務所去哪裏找 356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過了上訴時效還可以上訴嗎

        首先我們來說一下什麼是訴訟時效。大家都知道,食物是有保質期的。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權利的保護也是有“保質期”的,也就是所謂的訴訟時效。例如,假設您借給朋友10萬元,並同意一年後歸還。過了期限,朋友沒有退錢,你也沒有向朋友要求還款。還款期滿三年後,如果您起訴法院堅持要求您的朋友償還貸款,法院仍會受理您的訴訟。但是,隻要你的朋友聲稱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法院就會做出對你不利的判決。我國法院實行的原則是兩審審判製度。一審判決公布後,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重新審理案件,這就是所謂的上訴。當事人收到一審判決後,需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申請。如果未在指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申請,當事人就失去要求法院再次審理的權利。

        法院訴訟期過了還沒判怎麼辦呢(法院訴訟期過了還沒判怎麼辦理)

        標題中所謂的“上訴時效”,實際上就是上訴期限。期間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法定期限由法律規定,不能更改。法定期間僅指期間,即從特定時間開始到特定時間結束的一段時間。例如,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抗訴的期限為十日。對裁決提出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5天。無論刑事犯罪還是民事犯罪,都不計算在旅途中的時間,即在旅途中度過的時間不應計入法定或者指定的期限。訴訟文書在期限屆滿前郵寄的,不視為過期。 《民事訴訟法》規定,期限屆滿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之日。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期限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自障礙消除後五日內,民事訴訟法規定十日內,當事人可以申請繼續訴訟。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完成的活動。是否批準當事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

        民事糾紛案件終審了,還不服怎麼辦

        我國實行的審判製度是二審、終審製度。二審是終審判決,不得上訴。法庭開始執行。但你可以向更高一級的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再審,上訴期間不影響案件執行。提出上訴的期限為最終決定生效後六個月。上訴必須提交新的

        ,證明原判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錯誤、法官有違法行為等。

        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進行的第二審程序。這是訴訟程序的最後程序,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

        如果我不服二審判決、裁定怎麼辦?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存在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錯誤的,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上級人民法院已經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有權立案審理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實有錯誤,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報告。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再審條件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審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證據,書麵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實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在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代為訴訟或者因不可歸責於其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原因,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缺席判決而未傳喚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審理案件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違法行為的。

        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或者法官審理案件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濫用法律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我已經起訴兩次都沒判離婚,怎麼辦

        第二次訴訟一定會導致離婚嗎?

        答案是不

        第二次訴訟判決離婚有法律依據嗎?

        答案是不

        一般來說,第二次訴訟可能會導致離婚。我國並無具體明文規定。第二次訴訟一般可以導致離婚。

        這是一種習慣,是法官製定的法律。

        因為大多數法官都認為這條規則簡單易用、有用,所以大家紛紛效仿,久而久之,它就形成了一種普遍認可的慣例。

        但事實上,第二次訴訟並不一定會導致離婚,因為沒有法律規定要求第二次訴訟必須判決離婚。

        第二次訴訟判決離婚的目的是法官認為一個人很難通過司法行為在短時間內達到預期的目標。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製了當事人離婚的衝動。婚姻中離婚的機會和方式有很多,司法部門不應該成為離婚的助推器。

        第二次離婚後決定離婚,隻是法官想通過給雙方一些時間來反思和考慮離婚,從而抑製離婚的衝動,希望能夠迫使雙方在這段反思期間進一步調整。增加和解的可能性。

        那麼,究竟哪些因素會導致離婚呢?有哪些明確規定?

        請閱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關係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該意見為法官判斷關係是否確實破裂提供了綜合分析方法。它還認為關係確實已經破裂。 14種情況。

        因此,法官在分析離婚案件時,采用法定綜合分析法的依據是:

        婚姻的基礎、婚後的感受、離婚的原因、夫妻目前的關係、和好的可能性等。

        根據方麵判斷。

        婚姻的基礎是什麼?例如:婚姻是基於愛情還是基於金錢、地位和外表的結合?是自由戀愛還是包辦婚姻。這是經過長時間仔細了解後的閃婚。

        如果你們兩個已經戀愛了5-6年並決定結婚,那麼你們就有了良好的感情基礎。如果你們兩個是相親認識的,十天就結婚了,那就沒有感情基礎了。

        如果你們兩個結婚的時候,女方一無所有,男方已經80歲了,是億萬富翁,那就沒有感情基礎了。

        當然,這些隻是“表麵”的判斷方法,我們並不能從這些判斷出雙方關係好不好。

        所以,這要看你們婚後的關係如何。即使你們兩個閃婚,如果你們關係好,互相尊重,互相理解,那就可以了。

        那麼法官如何判斷婚後關係是否良好呢?將根據當事人的道德品質、性格習慣、工作狀況、經濟配合、子女撫養、家務分擔等情況作出判斷。因為這些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影響著夫妻關係。分析動態變化,不僅要考慮婚前的情感基礎,還要考慮婚後的相處情況。

        然後就是你們兩個離婚的原因。離婚的原因是那些直接導致離婚的原因,如家庭暴力、賭博、吸毒、遺棄、虐待家人、分居兩年等,以確定是否真的不可挽回以及別人是否認為離婚是必要的。情況。

        最後一步是有沒有和解的可能。如果說感情的基礎和婚後的感情狀態是前提的話,那麼最後一步就是你們兩個有離婚的理由。好吧,你們都互相看不順眼,見了就想打架。辱罵、嘔吐,還有修複的可能嗎?我們可以和解嗎?你們兩個還能交流嗎?或者說這真的隻是一時的衝動?感情之類的東西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改變,主觀和客觀的情況也會發生變化。有時,通過法官調解實現和解並非不可能。

        事實上,我辦理過的一些案件,經過大家的調解,都得到了和解,雙方都回家了,繼續生活。

        那麼具體哪些情況才算關係破裂呢?

        1、一方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身體缺陷或者其他原因無法性交且難以治愈的。

        (這個就不用我多說了,大家都知道艾滋病、乙肝、嚴重精神疾病,還有男性可能會陽痿、早泄等)

        2、婚前不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能建立婚姻關係,共同生活困難。

        3、婚前隱瞞精神疾病,婚後長期無法治愈的;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與對方結婚;或夫妻同居期間一方患有精神疾病,經長期治療仍無法治愈。

        4、一方欺騙另一方,或者在婚姻登記過程中弄虛作假,領取結婚證的。

        5、雙方登記結婚後,並未同居,不存在和解的可能。

        6、包辦婚姻或商業婚姻中,一方結婚後立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同居多年但夫妻關係尚未確立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三年,確實沒有和好的可能,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分居滿一年,又沒有履行婚姻義務的。

        八、一方與他人通奸或非法同居,經教育仍不悔改。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或者過錯方提出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過批評、教育、處罰或者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有過錯方再提出離婚,確實沒有和解的可能。

        9、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離婚。

        十、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致夫妻生活困難。

        十一、一方當事人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損害夫妻關係的。

        12、一方下落不明兩年多,另一方提出離婚,經公示、搜查,找到一方下落。

        13、被對方虐待、遺棄,或被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對方不理解。

        14、夫妻關係確實因其他原因破裂。

        如果說以上是綜合判斷標準,那麼這14項就是具體判斷標準。

        聽完我的話,你應該知道法官會裁定你離婚。

        根據法律規定,他應該根據上述標準進行判斷,而不是提起幾起訴訟。如果你可以通過提起一次訴訟來證明上述標準,那麼你仍然可以離婚。

        你認為這就是結局嗎?當然不是,我上麵說的是法律規定,那我現在就來說說實際操作。

        法律規定就是法律規定,實際操作就是實際操作。

        根據我的經驗,當你第一次提出離婚時,即使你提出離婚,幾乎90%的案件都不會得到支持!剛才法律中提到的標準你已經證明了。

        你可能不明白為什麼。

        原因是實際情況是法官太忙,案件太多。他們沒有精力去分析這段關係的基礎,婚後的關係,有沒有和好的可能,甚至!他們懶得調解,直接上法庭,走走過場,立刻就下了判決書。大多數人隻是想快點完成工作,下班吃個飯,快點結案,不影響績效考核。

        大多數法官都懶得去考慮這些因素,他們也很少在法庭上詢問,那麼他們會怎麼做呢?

        他們用簡單的“婚戀觀”說:“哎呀,讓他們冷靜一下,過幾天就好了,就算不好,也交給下一個法官來判斷吧。”

        因此,他們簡單粗暴地“判決不支持離婚主張”。

        下一位法官是第二次起訴的法官。如果懶得去分析綜合原因和具體原因,他就會按照慣例做出決定,“哦,其他法官也做出了離婚二審判決,所以懶得去關心,就判斷一下吧。” ”於是他宣判了。

        那麼二審判決離婚為何不成功呢?

        原因是:你在這場戲中表現不佳,證明你們的關係無法維持。

        首先,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第二次提起訴訟時,法官必須裁定離婚。從法律上講,法官沒有任何錯誤,也沒有違法。

        第二,

        可能是你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都沒有讓法官感覺到“你們兩人的關係已經破裂”。

        也就是說

        ,第二次離婚未判決的原因是: 1、你們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們的關係確實已經破裂; 2、沒有任何理由。法官隻是不想判你離婚。他們覺得你們的關係還沒有破裂。這大概是有法律依據的。這個標準很可能是基於他自己對婚姻和愛情的看法,也很可能是基於他個人的喜好。

        實踐中,我檢索了50多個案例,不判離婚的原因也有以下幾種:

        這些也是多次離婚後仍難以獲得支持的原因。

        例如:(2012)樸民一(民)初字第22459號。這兩個人認識7年後才結婚。他們有非常穩定的情感基礎。他們隻是因為一些家庭瑣事吵架,所以直到第三次才結婚。法院維持了離婚。

        (2012)保民一(民)寵字4號。兩人從結婚到離婚,在一起了26年。此案經過四次訴訟才最終離婚成功。

        (2015)葉民初字第749號。這兩個人結婚30年,育有3個孩子。他們隻是因為一些家庭瑣事吵架,第四次就成功離婚了!

        年底最慘的事情是這樣的:(2014)保民初字第722號,離婚五次才離婚成功!兩人結婚12年,生有雙胞胎,男方有家暴,但是!這隻是第五次離婚成功。原因是女方心太軟,每次都要經過男方調解後才去談判。

        在法庭上和解

        ,因此案件屢屢發生,很難成功離婚。

        上述所有案例,要麼是在一起時間太長,要麼是感情基礎很好,要麼是已經在法庭上和解了。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都沒有考慮到離婚的場景。

        “做得好”

        最後,我個人的建議是:如果你真的想離婚,又不想拖這麼久,最好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如果您因經濟困難而無法聘請專業人士,

        那麼請一定要堅定離婚的信心,讓法官覺得你真的必須離婚,並且永不回頭。根本沒有商量的餘地,否則!如果你實在處理不好細節,那就隻能一遍又一遍地深陷其中!

        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