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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超時工作怎麼辦(勞動者超時工作算不算違規)

        發布時間:2023-12-27 22:01:59 刑事案件律師 302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公司違法安排員工超時工作,每天工作12小時以上,每周工作112小時,員工壓力大身患癌症,該如何維權

        不幸的是,受試者所表達的問題意味著人們因巨大的壓力而患上癌症。這需要足夠的科學理論來支撐,否則很難讓人信服。

        勞動者超時工作怎麼辦(勞動者超時工作算不算違規)

        周扒皮不把長工當人,而是當呼吸機,實在令人難以接受。長期違規安排迫使員工加班,造成員工身體傷害。這種情況下的維權可以從兩個方麵來考慮。

        1、侵權責任。如果用人單位利用其強勢地位,違法長期強製勞動者加班,造成勞動者生命權、健康權損害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但侵權責任與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需要證據證明。

        2、職業病。長期從事某些工種可能會導致職業病。職業病屬於工傷。一旦認定為職業病,即可認定為工傷。特殊情況下,需要確定患病或者受傷與工傷的相關性。如果達到一定標準,也可以認定為工傷。

        由於沒有具體信息,很難判斷問題中提到的癌症是否屬於職業病。職業病癌症有12個主要類別。

        如果問題中提到的癌症屬於這12種職業病的範疇,就可以認定為工傷,向用人單位索賠也是順理成章的。這樣的無良企業很有可能沒有繳納社保,賠償責任全部由企業承擔!

        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如果後續需要指導,可以向作者發起谘詢。

        員工長期加班在非工作時間猝死,單位也需要賠償嗎

        編輯:薑山

        現代社會,加班似乎已經成為白領生活的常態。在房貸、車貸、養孩子、贍養老人“三座大山”的壓力下,成年人不得不在“996”的工作模式中掙紮。保險公司實實在在推出“996”無憂保險,為加班員工提供保障。毫無疑問,加班發生事故屬於工傷。但如果下班後在家突發疾病死亡,還算工傷嗎?如果不是工傷,員工的權益如何維權?

        近日,廣東汕尾一名員工在宿舍內突然死亡。責令用人單位承擔40%的責任,並賠償46萬餘元。原告家屬和律師稱,如果在工作時間以外發生猝死,很難認定是否屬於工傷。然而,工人們的證言和事發前的體檢報告成為了勝訴的關鍵。該員工每天都加班。在如此高強度的工作條件下,他下班回到宿舍後,在睡覺時突然死亡。經鑒定,死者因右室心律失常心肌病猝死。工傷認定部門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不能直接認定職工死亡是因工原因造成的,不認定為工傷。隨後,員工家屬以侵犯生命健康權為由,向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最終支持涉事單位對工人猝死負有一定的責任。基於公平原則,確定單位承擔40%的責任。

        法院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和死者同事的證人證言,加班在單位是常態。死者猝死前一天的加班時間超過法定一小時。該公司嚴重忽視對死者身體健康的保護,構成侵權。並且存在主觀過錯。不能排除單位違法安排死者加班與其猝死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猝死的原因是多因一果,且有一定的偶然性。法院判決該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並賠償46萬餘元。

        本案屬於個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1)該員工的同事願意作證公司長期加班; (二)該職工生前曾接受單位組織的體檢,體檢結果為心率不齊。這個時候公司應該關注員工的身體健康,但是公司卻沒有重視。原告有強有力的證據表明其工作強度很高。因此,本案判決公司承擔40%的賠償是合法合理的。

        您需要工作多長時間才能遵守法律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製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可見,加班在用人單位保障勞動者健康的情況下,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單位應組織體檢,關注員工健康狀況。未盡到注意義務、超過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發生工傷糾紛的,用人單位必須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案例還包括一起職工在家加班突然死亡的工傷認定案件:

        早在2011年11月,馮老師就自願在家加班批卷。第二天早上,馮老師被發現暴病身亡。 12月,馮老師所在學校向當地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次年5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將其認定為工傷的決定。案件幾經波折,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為了單位的利益,員工在家加班的時間屬於其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一部分。在沒有相關證據證明職工患病、死亡期間是否在工作的情況下,在工傷認定中,根據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作出有利於職工的積極事實推定。應該讓員工。在家加班猝死按工傷處理。

        本案與前一案的共同點是,兩名員工均是下班後在家中突發疾病死亡。他們都找不到證據證明死者的死亡與工作有直接因果關係。但法院基於公平原則和傾向於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判決該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兩個案件的判決都提到了公平原則,那麼什麼是公平原則呢?

        《民法典》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民事活動中,應當以公平原則以社會公正、公平的理念指導自己的行為,平衡各方利益,以社會公正、公平的理念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公平原則對於維護社會正義和社會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工作並不是生活的全部。員工需要平衡工作與生活的關係,工作時提高工作效率,工作後注意身體健康。用人單位也必須關注員工的健康狀況,給予員工更多的關愛和幫助,實現共同發展。贏。監管部門也應修改相關規定,保障員工安全,不要讓“在家去世”成為用人單位逃避法律責任的借口。

        四川法治報坤弘律師說法 拚多多員工加班後猝死麵對“996” 我們能否說“不”

        23歲的人生在淩晨1點30分下班途中戛然而止。新年伊始,“拚多多買菜業務23歲員工猝死”的消息刷爆網絡。麵對公司不合理的用工要求,工人難道隻能忍而無權拒絕嗎?而拒絕造成的損失難道就隻能“由工人自己承擔”嗎?今日《法治熱線》專欄邀請

        王文普四川坤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為您一一解答。

        活動回顧

        23歲女孩每月工作300多小時猝死

        近日,一位名為“衡山弟子”的網友在“買買智言”上發帖稱,他的好朋友,一名在拚多多“多多買菜”新疆分公司工作的23歲女孩,於2019年去世,在前往公司的途中突然去世。 2011年12月29日淩晨1點30分下班。

        “衡山弟子”在帖子中補充道,女孩生前從事招工工作,新疆的買菜生意幾乎常年營業。 “睜開眼睛就是工作。”在他看來,女孩的猝死是“無休止的加班和透支”的結果。女孩公司賬戶上的最後一個簽名是:“為多多守衛邊境。”

        該事件很快引起了人們的關注。越來越多的爆料顯示,拚多多的時長已經明顯超出正常範圍。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該公司目前實行“超級周”工作製,即每周工作7天,下周工作6天,實際上意味著工作13天,休息1天。

        “事實上,我們大多數員工每月工作時間超過300小時,有的甚至可以達到400小時。”知情人士告訴記者,公司管理人員會以各種要求和名義要求員工臨時加班。對於多多買菜新項目的員工來說,壓力更大。他們需要白天聯係商家溝通業務,晚上去倉庫供貨。他們經常一大早就下班。

        “哪一個不是用生命換金錢的?”疑似官方回複引發爭議

        1月4日,拚多多公眾號在網絡社區“知乎”上回複:“看看底層的人,他們不是用生命換錢的。”雖然這條聲明被“立即刪除”,但仍然被網友截圖並發布到網絡上。

        隨後,拚多多表示從未對網上發布的截圖發布過“官方回應”,並堅決反對截圖中的觀點。不管這個所謂的“回應”的真實性如何,其措辭無疑傷害了很多網友的感情。他們都表示,拚多多將猝死等同於用生命換錢,並進一步將其與努力掛鉤,這是不可接受的。

        1月4日,央視新聞評論:奮鬥不僅靠激情,更靠效率。絕不能演變成“以命換錢”。員工熬夜避免透支,用人單位嚴格勞動保障監管,有關部門加強監管,保護奮鬥者同樣重要!

        新華社也評論說:要求工人加班、透支健康,是非法操作,背離奮鬥精神。加強對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讓追夢人健康奔跑,讓企業發展更有溫度,才是奮鬥該有的樣子。

        同日,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部門已介入調查拚多多勞動用工狀況。

        律師意見

        “996”違法人員有權依法拒絕

        近年來,“996”、“內卷化”、“福祉論”逐漸成為新一代“打工者”的熱詞。其中,“996”多指“每周六天,每天早九點到晚九點”的工作製度和“下班絕不第一個下班”的惡性競爭環境。事實上,有些雇主的工作時間甚至比“996”還要長。

        王文普四川坤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他告訴記者,《勞動法》允許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安排勞動者加班,但對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都有規定。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應保證他們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如需延長工作時間,必須保證勞動者的健康。條件下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加班費應當依法支付。

        按此標準計算,勞動者每月法定工作時間最長為212小時。 “996”“大小周”工作製明顯超出了法律規定的加班標準,是違法的。勞動者有權依法拒絕。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檢舉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用人單位違法或者用人單位規章製度違法的,勞動行政部門有權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此外,如果用人單位對員工“拒絕加班”進行處罰,其“懲罰措施”可能涉及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勞動合同。因而減少勞動者工資或者解雇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支付賠償金。

        索賠難:下班途中猝死難認定為工傷

        員工下班回家途中突然死亡,能否以工傷、死亡為由向用人單位索賠?對於這個問題,王文普並不樂觀。

        王文普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上述職工猝死可能不符合“因非職工本人或城軌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的定義。上下班途中發生過境、客運渡輪或火車事故。”屬於工傷法定情形,且不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 ”。因此,本案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視為工傷”。

        但如果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者不能按工傷處理,勞動者就沒有補救的辦法。王文普告訴記者,根據司法實踐和現有生效判決,如果能夠證明工人長期加班,且加班與死亡存在因果關係(比如客觀上加班遠遠超過上限),法律規定,或者長期加班造成勞動者長期情緒緊張、疲勞,且長期加班會誘發死亡、疾病等),也可以不辦理勞動仲裁,但以侵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為案由,以用人單位為被告,提起民事侵權訴訟。

        根據法律

        民法典實施為侵權訴訟提供法律依據

        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將正式實施。第四部分和第七部分規定,勞動者可以以加班侵犯生命權、健康權等人格權為由提起侵權訴訟,並追究用人單位的侵權責任。提供法律依據。

        民法第四編明確,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和其他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第七部分明確因不當侵害他人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貼等合理費用。等治療和康複,以及治療和康複所發生的合理費用。因失去工作而失去收入。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王文普告訴記者,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人身損害案件各類賠償標準的計算方法:

        人身傷害案件中,受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作為權利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為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按二十年計算;

        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的具體情節、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侵權的後果、被侵權人的利益等因素確定。侵權人、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提起訴訟的法院。具體數額由被訴法院根據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

        喪葬費的計算標準為訴請法院所在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六個月計算。

        建議監管部門加強執法

        無論是舉報還是訴訟,實際上都是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後續監督和問責。王文普也坦言,鑒於目前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不支持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的行為給予懲罰性賠償,而勞動者受到時間、精力、自身職業規劃等因素的限製,必須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 “成本相對較高。”

        王文普認為,從社會價值取向、行業整體發展趨勢、擇業競爭程度等因素來看,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等相關部門加大了檢查權限。用人單位是否遵守勞動法,是否存在侵犯勞動者權利的情況。監督檢查,對查實的違法行為依法采取相應的行政措施,或許是遏製“996”工作製問題較為可行的途徑之一。

        “無論是企業的發展,還是個人的奮鬥,都不能以犧牲健康為代價。”有網友評價,健康的社會不應該是“用生命換金錢”的社會。

        因此,我們真誠地呼籲良法善治。立法關愛勞動者,執法尊重勞動者,司法保護勞動者,用法治的力量讓社會競爭回歸理性和良好秩序。

        來源:四川法治報

        編輯:何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