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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律師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怎麼寫

        發布時間:2024-02-16 20:43:22 刑事案件律師 0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於律師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的問題,於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律師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訴訟法解釋2021全文?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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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製、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律師是否有權閱卷?如果閱卷違規麼?

        偵查階段還沒有卷宗生成,律師是無權也沒辦法閱卷的,也就談不上違規。案件需要到審查起訴階段生成卷宗,這時律師是有權利閱卷的。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製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根據以上規定,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律師無權閱卷;在檢察院起訴後,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刑事案件律師可以做見證人嗎?

        一、刑事案件律師可以做見證人。司法機關根據需要邀請的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人。又稱在場見證人。二、見證人條件的規定。《解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對見證人的範圍作出了明確規定。

        具體而言,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2、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3、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4、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如果不允許輔警、保安人員等擔任見證人,實踐中有兩種情形難以解決:

        一是在一些偏遠地區的案件現場,或者深夜發現的現場,可能難以找到群眾做見證人;二是在當前司法環境下,出於各種顧慮,有的群眾不願意擔任證人,公安機關不可能強迫他人擔任見證人。經研究認為,上述意見確有一定道理,所反映的是當前的實際情況。

        基於此,《解釋》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專門規定:“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注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泵像。”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於律師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於律師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