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收費提成規定標準,律師收費提成規定標準是多少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於律師收費提成規定標準的問題,於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律師收費提成規定標準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我找律師跟公司打官司,律師收取百分之三十的錢,合理嗎?
收30%,怎麼說呢,取決於你和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的約定。
我以前供職的公司,因為外邊很多債權,要不回來,眼看成死賬了,有律師願意接單,收50%(含期間發生費用),老板想了一下,同意了。不管怎樣,收回了一些款項。如果沒有律師,光靠自己,基本上沒有希望了。
在國內,很多事情不規範,欠錢的是大爺,沒有律師,有些事真的沒有精力去辦,或者根本辦不成,他們取得報酬也是應該的,至於比例,隻能說自己衡量了。
律師所收的30%是不合法的,無論國家和各省的律師收費標準,均沒有按照標的30%的收費,除非風險代理案件。建議你最好到當地的司法局下屬的法律援助中心去找律師,他們是國家支付費用,你們不用出一分錢的。
官司打贏了律師要賠償款的30%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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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打贏了,律師要賠償款的30%,合理嗎?答者認為,判斷是否合理關鍵看是否合法,若符合法律規定便是合理的。簡略說明如下:
當事人委托律師打官司,其實質就是在當事人與聘請的律師之間建立一個委托合同關係,這種關係的體現即是當事人與律師之間簽定的委托合同。當事人(委托人)與聘請的律師(受托人)之間的委托合同受《合同法》的調整。在實踐中,通常有聘請律師意向的當事人會根據自己意願,與特定的律師進行自願平等協商,就委托律師出庭幫助訴訟的相關事項、要求和律師報酬等達成一致後才會與律師簽定正式合同。雙方若不能協商一致,就不可能簽定合同,也就不會存在委托關係,律師也就不會站在法庭上幫助當事打官司。
在當事人與其聘請的律師之間,雙方是平等主體的民事合同關係。律師的報酬,也是需要當事人(委托人)與律師(受托人)之間自願協商一致才能確定。隻要雙方願意,委托既可有償也可無償,律師報酬可高可低,不要說將賠償款的30%作為律師報酬,即便是約定全部甚至加倍或者數倍作為報酬都可以,都根本不存在違不違法、合不合理的問題,除非委托人與律師之間簽定的委托合同本身存在不合法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如委托人是受律師欺騙、脅迫等簽定的委托合同等),否則均是合理的。不能先前簽定委托合同時,覺得案件複雜、打贏官司不易而自願高價請律師,而等官司打贏了、打完了又覺得律師費高了、自己吃虧了,就想耍賴不想給了。那你當初在幹啥?這是缺乏誠信的表現,也是違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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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要賠償款的30%,肯定是依據雙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來索要吧。如果有合同依據,又是雙方之前協商好的事情,並不存在合理不合理的事情,隻要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那麼合同的自由就會受到充分的尊重。
01
目前許多地方規定的風險代理費用就是30%的比例,所以是合理的
律師的收費比例和內容並不是法律所明確規定的,而是由律師協會的規定所規範,而律師協會製定的規定本身是隻及於行業內部的群體成員。
目前,各地律師協會關於律師進行風險代理的費用最高比例通常不得高於30%,但這本身是一個難以監管到位的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一個願打一個願挨,那麼就不可能為外人所知。
風險代理的費用是實現標的額的30%,就是依據判決所確定的數目,已經履行回來的30%,而不是全部判決數目的30%,如果勝訴方一分錢拿不到,那麼律師也一分錢沒有,所以律師也是有風險的,所以叫風險代理。
02
是否風險代理,建議以對方是否有財產為原則
委托律師進行風險代理,代表自己對判決後能否拿到錢是沒有把握的,所以,對對方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當事人寧願自己墊付一些費用,也不要隨便進行風險代理,因為風險代理的案件,確實收費很高,不能拿回來無所謂,如果拿回來心裏必然不會太平衡。
如果對方確實沒有財產,或者你不能掌握到財產線索,那麼委托律師風險代理,能實現多少給他提成就可以,這樣對自己也更公平一點,但要注意的是委托了風險代理,你就不要墊付什麼鑒定費,交通費,活動費之類的,甚至可以把訴訟費和執行費也作為風險代理的內容進行談判。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於律師收費提成規定標準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於律師收費提成規定標準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