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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提供的依據有錯誤怎麼辦呢(法院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有疑問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3-12-26 14:46:26 尋找律師是如何收費 196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民事訴訟中,法院已經作出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發現判決、裁定在事實或適用法律上有錯誤,該怎麼辦呢

        民事訴訟中,法院已經作出判決、裁定並已經生效的。當事人發現判決、裁定有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怎麼辦?

        法院提供的依據有錯誤怎麼辦呢(法院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有疑問怎麼辦)

        再審,也是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有錯誤時,依法提請再審並進行的程序。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一、再審對象

        (一)已經生效的判決。例外:特殊程序和非訴訟程序不適合再審;宣告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不能申請再審;

        (2) 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決可以重審。

        (三)符合法定情形的調解書,調解書確實有錯誤,調解書違反自願、合法原則,或者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

        2、再審啟動

        (一)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

        法院進行自查自糾。如果判決、裁定有錯誤,法院將自行啟動再審程序。

        (一)本院提起再審:各級法院院長認為本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實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錯誤,且高級人民法院已經對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有權立案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法院重審;

        (二)檢察院啟動再審程序

        檢察院提起再審的主要方式是抗訴和檢察建議。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符合法定抗訴條件,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複審的訴訟活動。

        (1)啟動程序

        1.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法律情節或者調解書的,應當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國家和社會的利益。

        2.地方各級檢察院認為同級法院的判決、裁定具有法定情形之一,或者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同級檢察院報送上級檢察院備案或者報送上級檢察院。向同級檢察院提出抗訴。

        (二)提起再審的法律情形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審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證據,書麵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實錯誤的;

        7、審判組織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未回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在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代為提起訴訟,或者因不可歸責於其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原因,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無傳喚缺席判決;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法官審理案件時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三)當事人申請再審

        (一)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調解書有法定再審事由,在判決、裁定生效後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請求再審。案件必須提交有管轄權的法院,即一般是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當事人一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均為公民的,可以將案件提交原審法院。申請再審,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三)當事人向檢察院提出建議或者抗訴

        法院駁回當事人的再審申請,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可以向申請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車輛檢驗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

        再審程序的存在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法院審判活動的合法性,符合權力製約監督、權利救濟等現代司法理念。通過再審,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實施訴訟補救措施,有效保證了人民法院判決的正確性、合法性,維護了我國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保障了法律的合法性。的訴訟當事人。權益。

        民事官司法院判決書上,法院的查明事實不是認定事實,但是查明的事實錯誤應當怎樣更正

        法院查明的“事實”與客觀事實是兩個不同的東西。因為法庭(法官)永遠不知道真實客觀的事實是什麼,也永遠無法完全還原。即使當事人說的是實話,但每個人的主觀認識不同,也會受其影響而導致偏差。更重要的是,法庭上的當事人都使出了渾身解數。提供一個對自己有利的版本,即使雙方所說的都不是真的。法庭認定的“事實”是基於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證據規則、生活規則、習慣、常識……法官根據邏輯和經驗推斷出的事實。這一事實雖然不是客觀事實,但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事實。程序確認的“法律事實”是案件審理的依據。

        當你阿姨起訴你的時候,她肯定會說談判無法達成,這也是符合常理的。如果談判成功了,怎麼可能打官司呢?如果你不同意,但又不上法庭說出來,法官隻能認定對方所說的“事實”是真實的。

        人民法院再審:新證據;原判決缺乏證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再審案件舉例:

        再審要求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審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未照顧到無過錯方;

        審查充分證明王某與案外人已達到同居狀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再審時,本案公司轉賬款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原審認為,原審以公司股權不應分割為由錯誤。

        \附件: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實錯誤的;

        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經院長批準。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

        (201x) 上海高民一(民)申字158x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周某,男,漢族,1970年9月2日出生,家住上海市靜安區。

        委托代理人為北京xx(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吳xx。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王某,女,漢族,1973年8月1日出生,家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申請再審:因被申請人王某、周某因離婚糾紛,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x)滬一中民一(民)中字第220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以便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查,現已審查完畢。

        周某申請再審,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表現在,根據開房記錄、小區出入口刷卡記錄、電梯監控錄像等證據,未能認定王某與案外人同居的事實。王某未提供充分證據。下麵確定王某於201x年6月2日從其名下1xxx尾號的中國銀行賬號轉入的人民幣429,715.7元(以下幣種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分開的;被申請人對上海信息公司的匿名投資不屬於應分割的夫妻財產。原判決在適用法律上也存在錯誤,具體表現在:周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未獲支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未考慮無過錯方。僅確定周某分配到浙江省xx市xx區。 XX巷96號507室房產(以下簡稱XX市房屋)折價的三分之一,以及分割王某從銀行賬戶轉入的360萬以上總額時在其名下,僅決定王某向周某支付1.60萬元。周某在申請再審時提供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會員計劃”會員複審通知書複印件,證明原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爭議金額為: 429,715.7元應屬於夫妻倆。共同財產。綜上,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二)、(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認為,原審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本著保護婦女兒童利益、便利生活、尊重當事人分居意願的原則,綜合考慮因素如雙方出資的大小、婚姻關係破裂的過錯程度等,確定雙方爭議的共同財產。識別並劃分。對於王某的過錯及周某賠償精神損害的問題,周某以王某符合“有配偶與他人共同生活”的情況為由,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需要證明王某有婚外異性,並沒有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同居,而本案立案證據並不能充分證明王某與案外人已達到同居狀態。一審法院認定,王某與案外人的關係超出了正常的男女朋友關係。感情上存在過錯,夫妻關係破裂,但未達到需要周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過錯程度。據此,對周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並無不當。關於xx公司股東出資及尾號為1xxx的中國銀行帳號下劃轉金額429,715.7元,以及本案是否應當分割,根據本案立案證據,上述財產不應作為資產使用,因為它涉及外部人的利益。本案夫妻財產分割,一審法院對相關財產的認定並無不當。關於上海信息公司股權分割問題,本院注意到,一審法院與周某、王某及其律師於201x年12月x日的談話筆錄中,王某聲稱該公司歸其所有。妹妹和母親在成立時,周某明確認識到了這一點,不再主張這部分財產。因此,周某以公司股權未分割為由,主張原審存在錯誤。本院不予受理。關於xx市房屋分割,一審法院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房屋的性質、來源、出資、增值額、實際居住情況以及王某婚姻存續期間的過錯等因素,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判令王某取得房屋所有權,並判決王某向周某支付房屋折價額的30%,客觀、公平、合理。對於王某名下銀行賬戶劃轉資金的分割,除涉案人員的款項和合理費用以外的款項,應當認定為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院最終判決不支持王某於201x年8月x日從8xxx賬戶彙出55,015.7元用於支付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並將該金額與前述429,715.7元納入總額。王自201x 年以來轉賬的金額。扣除,再結合雙方分居以來的實際情況,並考慮到王某的生活費用、合理支付、照顧婦女兒童利益等因素,決定王某應聘並無不當。支付周某160萬元。就周某在再審申請中提供的相關證據,由於《證券會員計劃》會員複審通知書不足以證明係爭轉讓款429,715.7元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故推翻原判對此,法院對周某的再審申請難以支持。

        綜上,周某申請再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二)、(六)項規定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周某的再審申請被駁回。

        趙院長x

        代理法官錢x

        代理法官孫x

        2014 年12 月15 日

        書記員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