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訪問律師案件網!

        律師案件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 首頁 > 律師事務所去哪裏找 >詳情

        司法資源被浪費的後果(司法資源浪費的具體表現)

        發布時間:2023-12-26 10:47:30 律師事務所去哪裏找 595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行政訴訟:不公開政府信息,增加了獲取信息的成本浪費了司法資源

        ,基本案情

        司法資源被浪費的後果(司法資源浪費的具體表現)

        2019年6月28日,陳某某自稱是x縣x鎮x村居民,在村內擁有承包土地、房屋等。由於x核電站項目涉及移民安置等問題,他想了解補償政策和標準,申請公開了《項目征用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方案》

        x縣人民政府於同年7月1日收到回執後,於同月29日發出延期答複通知書,並於當日郵寄給陳某某。 2019年8月26日,x縣人民政府作出43號複函,並於當日將複函郵寄給陳某某。陳某某次日收到43號複函,後因在x縣政府信息公開網上找不到涉案政府信息,遂提起本訴。庭審中,被告X縣人民政府明確表示,原告要求提供的信息屬於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2、原告的觀點

        2019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x縣人民政府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求公開《X項目政策處理補償標準》和《X項目征收集體房屋補償方案》。土地”。被告收到回執後,作出第43號答複,告知原告所請求的信息將按照程序要求在x縣政府信息公開網上公開。但截至原告提起訴訟時,被告尚未公開。本案涉及的政府信息屬於被告應當主動公開的範圍。被告不僅沒有依法主動披露,而且盡管原告提出要求,仍拒絕披露。

        3、原告的證據

        1.延期答複通知書及第43號答複,證明被告的答複截止日期為2019年8月26日。 2.原告身份證件,證明原告作為當地居民,有權了解政府信息涉案,屬於合格訴訟主體。 3、在x縣政府信息公開網打印的兩頁紙中,原告解釋稱,在收到被告答辯書後,其登錄的涉案政府信息於2019年8月26日公開,但尚未公開。此後披露,涉嫌虛假陳述。

        4. 被告的觀點

        被告於2019年7月1日收到原告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並於同月29日決定延長回複期限20個工作日。經審查,被告將披露原告要求的信息。因此,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被告於2019年8月26日作出第43號答複,告知原告獲取涉案政府信息的方式方法,並上傳相應文件於當日至x縣政府信息公開網。因此,被告43號答辯事實清楚,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5、法院意見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被告作出第43號答複的行為是否合法。本院認為,判斷行政機關是否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義務,不應僅以其是否向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為依據。判斷標準是提供答複,還應當確定申請人是否能夠獲得所請求的信息。

        本案中,被告縣人民政府明確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其43號回複告知原告,涉案政府信息“將予以公開”。已按照程序要求在縣政府信息公開網上公開,敬請關注。這表明,被告在作出第43號答複時,並未主動公開涉案政府信息。本案中,被告應當按照前述法律規定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或者告知原告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渠道和時間。

        但被告隻是告知原告關注“x縣政府信息公開網”,卻沒有明確告知原告獲取時間和詳細查詢方法。而且,被告辯稱其已於43日在“x縣政府信息公開網”上作出回複。 《開放網絡》公布了涉案政府信息,但訴訟中未提供相應證據證實這一事實。可見,被告的答辯不符合前述法律規定。

        同時還應當指出的是,被告x縣人民政府確認原告獲取的政府信息屬於其主動公開的範圍。因此,應當按照前述法律規定及時、主動披露。但經原告申請,直至本案成立後,被告仍未能提供其公開涉案政府信息的證據,不僅增加了原告獲取信息的成本,但也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本院予以嚴厲糾正,責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涉案政府信息。綜上,被告縣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義務。其43號答複缺乏主要證據,應予撤銷。

        六、法院判決

        1、撤銷《陳某某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批複》號,向原告陳某某郵寄《x項目征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和《政策處理補償標準》他要求的X 項目”。

        【陳述】

        司法判決案件。

        一個國家為什麼需要律師原告有律師,被告也有律師,不是一種資源浪費嗎

        提問者的想法大概是這樣的:

        減去雙方律師,得到:

        結果還是一樣,所以律師也沒用。

        這是在思考一個數學問題,但法學是一門社會科學,而不是自然科學。

        比較問題的處理方式並不等同於數學問題,比較問題的回答者也不是普通人,而是法官。

        這兩個比較問題對於法官來說是完全不同的。

        (1)法官在回答第一個問題時更容易做出接近事實的判斷,但在回答第二個問題時法官更容易做出錯誤的判斷。

        對於大多數當事人來說,這是第一次上法庭。如果說他們有什麼經驗的話,那就來自於《精英律師》這樣的電視劇。

        這樣的當事人不了解證據的三性,也不了解訴訟程序,更不尊重法官。

        無論事實有多麼有利,如果不能以合法、合法的方式表達出來,也是沒有任何用處的。如果當事人不盡力,法官別無選擇,隻能作出更有可能偏離事實的判決。

        (2)法官可以更順利地做第一題。如果他第二個問題做得太多,法官可能會發瘋。

        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受委托人折磨的是法官。

        我對訴訟程序和訴訟規則一無所知。各種期限和文件都是由一無所知的一方處理的。想想就很美好。

        當事人抱怨不明白法官說的話,隻能追問法官。這種情況在每個案件中都會發生,而且在訴訟雙方身上都會發生。預計法官將把呼吸機帶到法庭。

        如果訴訟環境是這樣的話,訴訟周期就會變得很長,而且會浪費時間在程序上。

        案件數量不斷增加,法官們因堅持不住而辭職,進一步增加了剩餘法官的壓力。惡性循環持續下去,直到沒有人成為法官。

        最後的想法: 律師的職業價值是什麼?

        電視劇中常見的情節是,西裝筆挺、滿臉油光的律師在法庭上滔滔不絕,用犀利的舌頭打動法官和旁聽者,最終為委托人反敗為勝。

        電視劇需要噱頭和精彩的情節,但現實往往很平淡。

        律師不能混淆是非,也不能改變現狀。大多數律師無法改變判決的結果,隻能盡可能爭取判決的嚴厲。

        我認為律師工作的本質是幫助委托人從現實世界過渡到法律世界,將混亂的現實世界整理成規範有序的法律世界。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覺得稱律師為訴訟幫手可能更合適。

        最高法院:敗訴後不提上訴,申請再審是對司法資源浪費,可不予審查

        審核要點:

        對於無正當理由未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未改變一審判決對其權利義務的判斷的,一般不應當為其提供特別救濟機製。否則,就會變相鼓勵或縱容失信當事人濫用再審程序,從而將專項節目變成普通節目。

        儋州惠安莊園開發有限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茂支行、儋州華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王鐵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案件編號: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05號

        合議庭法官:

        孫向壯、龔邦友、李偉

        裁判日期:

        2016 年11 月28 日

        判斷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

        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提起上訴。”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兩審製是我國民事訴訟的最終形式。基本係統。當事人認為一審判決有錯誤的,應當提起上訴,並通過二審程序行使訴訟權利。也就是說,當事人在民事訴訟審判級別製度設計中應優先選擇常規救濟程序,通過民事一審、二審程序尋求權利救濟。

        再審程序是針對生效判決可能出現的重大錯誤給予當事人的特殊救濟程序。當事人在用盡常規救濟後仍認為生效判決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於無正當理由未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未改變一審判決對其權利義務的判斷的,一般不應當為其提供特別救濟機製。否則,就會變相鼓勵或縱容失信當事人濫用再審程序,從而將專項節目變成普通節目。這不僅是濫用訴訟權利、浪費司法資源,也違反了兩審製度的基本原則。

        本案中,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南二中民二終字第2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莊園公司、華諾公司向中國農業銀行金茂支行支付貸款利息。

        由於莊園公司未上訴,一般應視為接受一審判決結果。

        在此情況下,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僅對中國農業銀行金茂支行的上訴請求進行了審理,並作出了相應判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銀行金茂支行民事糾紛案件的解釋》第323條的規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開庭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

        現莊園公司提出再審請求,

        其主張一審判決損害其合法權益,明顯與其在本案一審、二審期間行使處分權相悖。

        並且,二審判決駁回農業銀行金茂支行的上訴,維持原判。

        即二審判決沒有改變一審判決關於莊園公司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因此,本院對莊園公司申請再審的理由,依法不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