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調解書確有錯誤怎麼辦呢(法院民事調解書確有錯誤怎麼辦理)
法院調解書內容,不明確細節,存在無法執行的情況嗎
在現實社會中,相信很多人都了解到,民事調解書規定不明確的情況是很常見的。司法實踐中,根據法律規定,民事調解文件要求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確認協議。
隻要調解協議明確、具體,就可以簽署調解書。即使事實和理由不明確,也不影響執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我們還看最後的調解協議。但也不排除例外。
當法院調解協議含義不明確時,應當就協議內容向法院提出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以民事調解書原意與調解協議不一致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根據調解協議裁定修改民事調解書的相關內容。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定,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法的,調解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屬實的,應當再審。
打官司時發現判決書有錯誤,當事人可以通過什麼途徑解決
俗話說,人非聖賢,誰也不會犯錯誤。法官也是人,在撰寫判決書時有時也會犯錯誤。如果判決存在錯誤,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該怎麼辦?有哪些方法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至於法院的法律文件,相信大家都知道,是由生效日期和生效方式來確定的。也就是說,有些法律文件在發給你的時候並沒有生效,而是還需要經過上訴期,所以小編就從生效前開始說起,生效。我們再來談談法律文書錯誤問題的最後兩個方麵。
首先我們來說一下已經生效的法律文件如果法律錯誤怎麼辦。我國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最常見、最好的就是再審程序,也就是大家常說的審判監督程序。這一程序是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法律文書的救濟途徑,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再審程序,並有嚴格的啟動條件。首先是時間。這個開始時間是判決所要求的,必須是判決。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即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不是從收到判決書之日算起,而是從生效證明書上寫明的日期算起。當然,這是一般情況。如果你的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或者原判決存在腐敗、偽證、誤判等違法情節,則為自你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如果你知道,你仍然不知道。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是人性,六個月後就會被認為你已經接受了結果。
二是本案向哪家法院提起審判監督。我國法律規定,如果發現判決有錯誤,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訴訟。這裏注意,上級法院隻能是上級法院,不能是基層法院。對於法院案件,您無法到省級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其次,可以通過檢察院的渠道予以糾正。大家都知道,檢察院有監督法院的權力。他們可以對法院判決錯誤提出抗訴或者提出檢察建議。這裏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同級抗議,也就是說,這是同級檢察院的責任。
最後,當然,法院也可以糾正自己的錯誤。如果法院本身發現其法律文書存在錯誤,也可以依據職權直接走審判監督程序再審。這裏的法院本身不僅指審判法院,還指其上級法院。上級法院,因為上級法院和下級法院之間存在監督關係。大家應該重視這個監督。上級可以對下級進行監督。也就是說,對於基層法院來說,最高法院也可以直接監督。因此,對於錯誤判決,無論哪個上級法院發現案件,都可以遵循審判監督程序,但程序有所不同。基層法院自行發現的,可以通過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上級法院發現的,可以自行提起審理或者指令下級法院重審。
那麼如果文件還沒有生效我們該怎麼辦呢?這個很簡單,直接申訴就可以了。
所以判斷中解決問題的渠道還是很多的。隻要不是當事人的過錯,知道後拖延去做的,都是可以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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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法院已經作出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發現判決、裁定在事實或適用法律上有錯誤,該怎麼辦呢
民事訴訟中,法院已經作出判決、裁定並已經生效的。當事人發現判決、裁定有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怎麼辦?
再審,也是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有錯誤時,依法提請再審並進行的程序。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一、再審對象
(一)已經生效的判決。例外:特殊程序和非訴訟程序不適合再審;宣告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不能申請再審;
(2) 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決可以重審。
(三)符合法定情形的調解書,調解書確實有錯誤,調解書違反自願、合法原則,或者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
2、再審啟動
(一)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
法院進行自查自糾。如果判決、裁定有錯誤,法院將自行啟動再審程序。
(一)本院提起再審:各級法院院長認為本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實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錯誤,且高級人民法院已經對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有權立案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法院重審;
(二)檢察院啟動再審程序
檢察院提起再審的主要方式是抗訴和檢察建議。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符合法定抗訴條件,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複審的訴訟活動。
(1)啟動程序
1.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法律情節或者調解書的,應當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國家和社會的利益。
2.地方各級檢察院認為同級法院的判決、裁定具有法定情形之一,或者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同級檢察院報送上級檢察院備案或者報送上級檢察院。向同級檢察院提出抗訴。
(二)提起再審的法律情形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審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證據,書麵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實錯誤的;
7、審判組織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未回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在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代為提起訴訟,或者因不可歸責於其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原因,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無傳喚缺席判決;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法官審理案件時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三)當事人申請再審
(一)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調解書有法定再審事由,在判決、裁定生效後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請求再審。案件必須提交有管轄權的法院,即一般是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當事人一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均為公民的,可以將案件提交原審法院。申請再審,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三)當事人向檢察院提出建議或者抗訴
法院駁回當事人的再審申請,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可以向申請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車輛檢驗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
再審程序的存在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法院審判活動的合法性,符合權力製約監督、權利救濟等現代司法理念。通過再審,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實施訴訟補救措施,有效保證了人民法院判決的正確性、合法性,維護了我國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保障了法律的合法性。的訴訟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