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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法院審判不公正怎麼辦呢(如果法院審判不公正怎麼辦理)

        發布時間:2023-12-25 20:01:13 刑事案件律師 988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法院判錯案究竟應該怎麼辦遇到冤案應該找誰投訴呢

        眾所周知,法院是一個“公平公正”的地方。但隨著這兩年提起訴訟的人越來越多,越來越多的人對法院感到不滿。一些當事人在訴訟結束後會抱怨,稱法院犯了錯誤。

        如果法院審判不公正怎麼辦呢(如果法院審判不公正怎麼辦理)

        那麼在訴訟過程中遇到法院判決錯誤的情況該怎麼辦呢?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係中,訴訟法實行二審製度。因此,如果個人或團體確實對法院的審判結果有疑問,可以通過再審程序提起訴訟。再審實際上是對已經產生法律效力判決的案件進行再審。不僅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檢察院也可以申請再審。

        一、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人數眾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二、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情況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確實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市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實有錯誤,上級人民法院也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有錯誤的下級人民法院有權立案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案件的階段不同,再審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果案件一審判決尚未生效,民事案件可以在15日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案件一審判決已經生效或者案件處於二審階段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處理。

        在不少地方法院,由於各種地域因素等原因,某些案件存在不公正現象,直接損害了多方當事人的權益。那麼,當法院或法官做出不公平或錯誤的決定時,您應該向誰投訴?

        1.向紀檢監察機關投訴

        由於法院屬於國家行政機關,法官屬於行政機關公務員,紀檢監察機關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行政紀律的投訴、舉報。所以如果你想起訴法院或者法官,你可以去紀檢監察機構。此外,紀檢監察機構還將受理法院、法官對行政主管機關的處罰不服的投訴。

        2、向法院紀檢部門投訴

        法院紀檢部門與上述紀檢監察機構類似。主要監督法院內部人員的工作行為,受理違紀行為的舉報,受理工作人員對處分不滿意的投訴。因此,如果您想向法官投訴,可以直接到本法院紀檢部門投訴。

        3.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訴

        根據我國《法院組織法》,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接受高級人民法院的監督。如果當事人認為法官審理案件違法,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判決已經生效的,可以申請再審。正確的。

        因此,如果當事人確實遇到審判不公正的情況,可以提出申訴或者申請再審。監察機關調查證明法官審判案件存在違法行為的,可以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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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律師可以影響判決的結果,那麼法律的公正性是否受到挑戰

        孟德斯鳩曾經說過:“自由就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做一切允許的事情”。同樣,套用孟德斯鳩的話來說,

        正義還意味著在法律範圍內做出所有允許的決定。

        不同的律師完全有可能導致不同的判決結果;即使不同的法官對同一案件的判決也可能有不同的結果。美國有一種極端現實主義法理學,認為所謂法治文明的穩定和公正隻不過是幻想。真正決定案件結果的因素是法官今天的心情如何、早上的咖啡是否可口、夫妻倆昨天的生活是否順利(弗蘭克);稍微委婉一點的實用主義法理學也認為,所謂裁判就是當你站在壞人的立場上,猜測法官會采取什麼樣的決定(福爾摩斯)。提問者,您認為上述法律學者的理解與您的問題相似嗎?

        法律無法詳細規定一切。規定越詳細,規範性和指導性意義就越強,但自然也就失去了靈活性和穩定性。例如,《普魯士國家一般國家法》曾包含多達17000條條款,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都有詳細規定,完全排除了法人的自由裁量權。結果是什麼?外部社會環境、技術和人類觀念並不是僵化和靜態的。隻要上述條件稍有改變,太多的法律規定就會成為書麵文件,淪為一張白紙。

        因此,任何優秀的法律都必須具有普遍性、抽象性和原則性,隻針對社會領域的重大、關鍵或底線問題來形成規定。剩下的就交給法律專業人士,依靠他們多年的法律素養,在法律規範和法律精神的範圍內解決問題。這稱為法人自由裁量權。

        但不可否認的是,無論你認為法律多麼空洞,它總是為裁判和判斷提供有限的可能性空間。換句話說,無論是法官還是律師,無論他們的能力和技術如何,都可能為所欲為、獨斷專行,這隻能是“帶著枷鎖跳舞”。由此看來,自由裁量權隻能是法律範疇下的自由裁量權。隻要法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最終的判決就會是公正的。

        如果不是這樣,就不足以建立統一的法治信念。一旦法治信仰崩塌,如何解決糾紛?道德?習慣?倫理?調解? ——這些爭議解決方式確實沒有統一標準,會因為個人或群體的道德、習慣、倫理不同而導致無盡的裁決結果。相比之下,法律至少保證問題在法治邏輯自洽的範圍內得到解決,因為法律規範至少是明確的、統一的。

        除了,

        正義這個詞本身就包含著美、醜、善、惡等價值判斷,並沒有統一的答案。

        因此,不存在絕對公正的判斷。按照法定程序、規範和精神做出的判決結果可能並不符合所有人的意願,但至少程序是公開、透明、有理有據的。你不能說大多數人認可的美就是美,同樣,你也不能說不被大多數人認可的判斷是不公平的。判決既有穩定作用,又有引導作用,不能與民意掛鉤。這就是所謂的司法獨立。它必須始終與公眾輿論和公眾情緒掛鉤。直接進行人民公審和青天大師衙門審判就更好了。

        同一個案件的不同判決也取決於你提供的依據是否合法合理。事實上,就像世界上沒有完全相同的葉子一樣,看起來相似的案例真的是一樣的嗎?

        美國法中實行的判例法看似是對同一案件一視同仁,但實際上也涉及大量案件事實的認定和原則的提煉。您認為這是否包括法官個人的自由裁量權?確實。

        每個案件都有其時代特點、各地的特殊情況、經濟水平、發展狀況、風土人情,並涉及不同的涉案當事人。他們的主觀心態、案件的輕重、方式都不同。這些微妙的差異是法律專業人士必須識別和確定的領域。某一方麵的差異可能會導致完全不同的結果,這可能是原理和方法之間完全不同的結果。又比如,隱私權和媒體權自然是衝突和對立的。所有的判決都必須保護隱私權嗎?當然不是。你最終保護哪項權利必須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法律規範或精神範圍內找到支持你決定的依據。因此,不存在絕對的同案同判的情況,也不存在沒有統一答案的不公平問題。

        法院不給立案你可以這樣做

        法院不會立案嗎?你可以這樣做!

        方式一:向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提出監察申請

        《人民法院監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檢查人民法院及其審判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廉潔製度,檢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廉潔製度的落實情況;

        (三)受理對人民法院及其審判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違紀違法的投訴、舉報;

        (四)查處人民法院及其審判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違反審判紀律、執行紀律和其他紀律的行為;

        (五)受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對紀律處分不服的複議和申訴;

        (六)組織、協調、檢查、指導、監督糾正人民法院及其審判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損害群眾利益、損害司法公信力的不正之風;

        (七)組織、協調、檢查、指導預防腐敗工作,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開展司法廉潔和守法教育。

        據此,當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立案又裁定不予立案的情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提出監察請求,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將協調處理。並妥善處理,確保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方式二: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監督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接受高級人民法院的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被訴人民法院不立案的七日內又不作出裁定的,檢察官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下一級人民法院應當提起申訴或者提起訴訟。下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監督立案請求,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方式三: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

        《關於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實施法律監督的若幹意見(試行)》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違反本意見第五條、第六條以外的法律規定的,適用再審程序不得應用。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根據該規定,當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立案又裁定不予立案的情況時,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

        方式四: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監督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工作進行監督。同級檢察機關,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該規定,當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立案又裁定不予立案的情況時,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申請監督。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權,督促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依法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