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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量刑一覽表(刑法量刑標準2021)

        發布時間:2023-12-25 01:13:30 刑事案件律師 578次 作者:律師案件網

        常見罪名立案量刑一覽表

        1.貪汙賄賂犯罪(17項罪名)

        刑法量刑一覽表(刑法量刑標準2021)

        立案標準(定罪量刑)

        腐敗(第382 條)

        3萬元以上(六種情況【注1】:1萬元以上),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0萬元以上(六種情況【注1】:10萬元以上)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00萬元

        (六種場景【注1】:150萬元)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挪用公款罪(第384條)

        違法行為3萬元

        上述營利活動或未清償債務超過三個月

        5萬元

        有前款規定的,應當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疑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挪用公款從事違法活動的

        100萬元

        以上為營利活動

        200萬元

        多於;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洪、優撫、扶貧、移民、救助等專項資金、物資以及違法行為的

        超過50萬元,

        營利活動

        100萬元以上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違法行為

        超過50萬元,

        營利活動

        100萬元以上

        ; (四)其他嚴重情節的。

        違法行為300萬元

        以上為營利活動

        500萬元

        數額超過十年而不返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賄賂(第385 條)

        3萬元以上(四種情況【注2】:1萬元以上)

        的,應當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0萬元以上(四種情況【注2】:10萬元以上),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00萬元

        (四種情況【注2】:150萬元以上)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受賄罪(第三百八十七條)

        10萬元以上(

        10萬元,

        但故意刁難、威脅有關單位、個人,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強行索取財物,給國家、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應當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第388條之1)

        3萬元以上(四種情況【注2】:1萬元以上)

        的,應當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0萬元以上(四種情況【注2】:10萬元以上),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00萬元以上(四種情況【注2】:150萬元以上)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賄賂(第389 條)

        3萬元以上(六種情況【注3】:1萬元以上)

        的,應當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00萬元以上(六種情況【注3】(1-5)或行賄造成100萬元以上損失:50萬元以上)

        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00萬元

        (六種情形【注3】(1-5)或行賄造成損失50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上)

        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此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罪(第390 條之一)

        3萬元以上(六種情況【注3】:1萬元以上)

        的,應當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00萬元以上(六種情況【注3】(1-5)或造成100萬元以上損失:50萬元以上)

        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00萬元

        (六種情況【注3】(1-5)可能造成500萬元以上損失:250萬元以上)

        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向有影響力人士行賄金額為

        20萬元

        犯罪超過三年的,立案偵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賄賂單位罪(第391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個人賄賂

        10萬元

        以上,單位行賄

        20萬元

        多於;

        個人對賄賂的不滿

        10萬元

        、單位行賄

        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的; (二)行賄的

        受上述單位賄賂的; (三)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四)給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賄賂罪簡介(第392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介紹個人行賄

        3萬元

        (參見《受賄罪標準最新解釋》)及以上;介紹單位行賄

        20萬元

        多於;

        引入賄賂數額不符合上述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引入賄賂,使行賄者獲取非法利益的; (2)

        以上或用於

        介紹上述賄賂行為; (三)向黨政領導人員、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四)給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單位行賄罪(第三百九十三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單位行賄

        20萬元

        多於;

        單位受賄情況、數量

        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的; (二)行賄的

        行賄上述行為者; (三)向黨政領導人員、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四)給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第395條第1款)

        驗結果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條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采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檢疫的單證、印章、標誌、封識等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具不真實的結論的; 將送檢的合格動植物檢疫為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動植物檢疫為合格的; 對明知是不合格的動植物,不檢疫而出具合格檢疫結果的; 其他偽造檢疫結果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放縱走私罪(第411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縱走私犯罪的; 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 10萬元 以上的; 放縱走私行為 3起次 以上的; 放縱走私行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情節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第414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放縱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犯罪行為的; 放縱依法可能判處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5.3次 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戶口檔案、考試成績或者其他影響招收工作的有關資料,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認可的; 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幫助 以上考生作弊的; 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 次以上的; 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依法可能判處 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 次以上的; 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後,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第405條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 10萬元 以上的; 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 10萬元 ,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第404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 10萬元 以上的; 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 10萬元 以上的;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滿 10萬元 ,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其他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五、責任事故犯罪(11個罪名) 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1人 以上,或者 重傷3人 以上的;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0萬元 以上的; 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3人 以上或者 重傷10人 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500萬元 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條) 死亡1人 以上,或者 重傷3人 以上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3人 以上或者 重傷10人 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死亡1人 以上,或者 重傷3人 以上,同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500萬元 以上並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或者同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消防責任事故罪(第139條) 同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135條) 同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第134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1人 以上,或者 重傷3人 以上的;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0萬元 以上的; 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死亡3人 以上或者 重傷10人 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500萬元 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139條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 死亡1人 以上,或者增加 重傷3人 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 100萬元 以上的;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 死亡3人 以上,或者增加 重傷10人 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 500萬元 以上的; 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第132條) 同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 重大飛行事故罪(第131條) 飛機等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設施受到嚴重損壞,航空器上人員遭受重傷,公私財產受到嚴重損失等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條之一) 同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第136條) 同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死亡1人 以上,或者 重傷3人 以上的;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0萬元 以上的;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死亡3人 以上或者 重傷10人 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500萬元 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六、其他(19個罪名) 破壞選舉罪(第256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聚眾衝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會場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條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 150萬元 以上的; 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 150萬元 以上的; 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 150萬元 以上的; 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 150萬元 以上的; 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 150萬元 以上的; 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第171條第2款) 總麵額在 2000元 以上或者幣量在 200張(枚) 以上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第180條第4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 50萬元 以上的; 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 30萬元 以上的; 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 15萬元 以上的; 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第181條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 5萬元 以上的; 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 5萬元 以上的; 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第185條之一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金: 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數額在 30萬元 以上的;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違法運用資金罪(第185條之一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金: 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 30萬元 以上的;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違法發放貸款罪(第186條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罰金: 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 100萬元 以上的; 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 20萬元 以上的。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第187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金: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 100萬元 以上的;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 20萬元 以上的。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第188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 100萬元 以上的; 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 20萬元 以上的; 多次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接受賄賂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第189條)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20萬元 以上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第228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 以上的; 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 10畝 以上的; 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 20畝 以上的; 違法所得數額在 50萬元 以上的;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第253條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私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 私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並從中竊取財物的; 私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雖然次數不多,數量不大,但給國家、集體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私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的。 職務侵占罪(第271條第1款) ①6萬元 以上,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100萬元 以上,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挪用資金罪(第272條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挪用資金 10萬元 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2.挪用資金 6萬元 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挪用資金 400萬元 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2.挪用資金 200萬元 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第304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2萬元 以上的; 延誤高校錄取通知書或者其他重要郵件投遞,致使他人失去高校錄取資格或者造成其他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失的; 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條之一第1款) 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條之一第3款) 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第374條)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種情形: 1.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注2 四種情形: 1.多次索賄的;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4.具有以上六種情形(2-6)的。 【注3 六種情形: 1.向 以上行賄的;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 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 【注4】兩種特殊情況: (一)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達到 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 30萬元 以上的,以濫用職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明知是登記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的;2.指使他人為明知是登記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機動車辦理登記手續的;3.違規或者指使他人違規更改、調換車輛檔案的;4.其他濫用職權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達到前款規定數量、數額標準 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 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之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用職權,致使林木被濫伐 40立方米 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 2000株 以上,或者致使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 10立方米 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 400株 以上,或者致使珍貴樹木被采伐、毀壞 4立方米或者4株 以上,或者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毀壞後果嚴重的,或者致使國家嚴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毀壞情節惡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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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二、常見犯罪的量刑 1.交通肇事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故意傷害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強奸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強奸多人多次的,以強奸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強奸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4.非法拘禁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非法拘禁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5.搶劫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情節嚴重程度、搶劫次數、數額、致人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6.盜竊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7.詐騙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8.搶奪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奪數額、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搶奪,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搶奪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搶奪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搶奪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9.職務侵占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0.敲詐勒索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11.妨害公務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後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2.聚眾鬥毆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鬥毆人數、次數、手段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3.尋釁滋事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5.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6.危險駕駛罪 量刑起點: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危險駕駛行為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17.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吸收存款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8.集資詐騙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集資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9.信用卡詐騙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信用卡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0.合同詐騙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合同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1.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2.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起點: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3.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在量刑起點基礎上,可以根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注:上文,1-15出自2017年4月1日施行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16-23出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 本文來源:北大法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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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界律師事務所王海龍律師聯係電話:18911241996(微信同步) 導語:《刑法修正案(十一)》調整了職務侵占、妨害公務、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罪名的刑期,本文據此並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對23個罪名的量刑意見,整理、節選其中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以及23種常見犯罪的量刑兩部分內容,紅色字體部分為"刑事法典"更改標注,僅供讀者參考。 一、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二、常見犯罪的量刑 1.交通肇事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故意傷害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強奸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強奸多人多次的,以強奸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強奸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4.非法拘禁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非法拘禁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5.搶劫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情節嚴重程度、搶劫次數、數額、致人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6.盜竊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7.詐騙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8.搶奪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奪數額、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搶奪,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搶奪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搶奪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搶奪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9.職務侵占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0.敲詐勒索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11.妨害公務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後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2.聚眾鬥毆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鬥毆人數、次數、手段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3.尋釁滋事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5.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6.危險駕駛罪 量刑起點: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危險駕駛行為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17.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吸收存款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8.集資詐騙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集資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9.信用卡詐騙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信用卡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0.合同詐騙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合同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1.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2.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起點: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3.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在量刑起點基礎上,可以根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注:上文,1-15出自2017年4月1日施行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16-23出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